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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3:39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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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2003-01-13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三、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八、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十、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第四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删去第五项、第六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十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二、第四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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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闽政综〔2006〕31号)、《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
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由输变电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⒈补偿金使用范围
变电站征迁补偿用于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费(不含报批规费)、拆迁安置费。架空线路走廊补偿包括塔基占地补偿、架线过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损坏赔偿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补偿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需拆迁民房或需封闭矿山等的专项补超。
⒉变电站供地方式和征迁标准
⑴在福州各县(市)区建设的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⑵征地标准按站址所在地当年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当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⒊架空线路走廊补偿标准
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⑵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⑶永泰县、平潭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2.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二、考核奖励办法
1、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受委托的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其中:变电站征迁以具备交付建设单位用地作为完成标准;架空线路以全部塔基提交开工和线路架设完工作为完成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实施。
2、对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可根据工作表现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电网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从福州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线路工作:500KV线路按2000元/公里标准奖励,220KV线路按1000元/公里标准奖励,110KV线路按500元/公里标准奖励。
②变电站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4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
③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0.5万元/座标准奖励。
3、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由我部直接负责管
理。为确保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现就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将联系人员和电话报送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做好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务必将有关精神通知到学生本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能够如期在九月份实施。
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我部制定的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与经办银行及时联系,签署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四、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五、各试点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
六、各试点学校的具体贷款额度随文下达(详见附件)。
联系单位: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联系人:陈征 张连敏
联系电话:66096996 66096793
附件: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略)



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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