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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20:51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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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号),经研究,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贯彻“深化‘两课’教学改革”要求,改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自学应考者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哲学、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较好地贯彻和体现了
这一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教社科〔1998〕6号文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论证,决定改革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参照普通高校“两课”课程设置及其基本内容,努力做好邓小平理论“进
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同时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使其既适合自学,又能使考生终生受益,同时注意与现在开设的公共政治课的过渡与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一)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设置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
(二)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经济类专业设置
“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三)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非经济类专业设置
1、“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列入“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考试大纲,并在考试中占10%的分数。每年4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末的国内外时事,每年10月份考试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国内外时事。
三、加强公共政治课课程考试大纲、教材建设
为适应需要,全国考办要抓紧、抓好新课程的课程考试大纲、教材建设工作。新的大纲、教材在内容上要体现中宣部、教育部对“两课”课程设置改革的要求,同时要兼顾自学考试的特点,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全国考办要组织力量,在教育部社会
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编写高水平、高质量的大纲、教材,并按时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要与全国考办步调一致,互相配合,切实做好新大纲、教材的供应工作,保证考生及早拿到,以利他们学习。
四、实施新课程方案的时间安排
1999年为过渡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向考生公布并广为宣传。现在的“哲学”、“中国革命史”和“政治经济学”(含财经类)为最后两次考试。从2000年上半年考试开始,各地必须遵照全国考办2000年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组织考生参加改
革后的公共政治课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再安排现行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考试。
五、关于现有课程与改革后的课程衔接
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的考生,凡公共政治课已达8学分的,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只通过“哲学”课程考试的考生,须参加“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考试;只通过“政治经济学”课程考试的考生,须参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法律基础与思
想道德修养”课程考试。从2000年起报名参加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自学考试的新考生,必须按照改革后的方案,参加公共政治课的学习、考试。
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的考生,凡公共政治课已达4学分的,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凡未通过“中国革命史”课程考试的考生和新报名参加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按照改革后的方案,参加公共政治课的学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组织力量扩大宣传,保证这次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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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三条 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一次性转作经营资产,其价值量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都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五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
以出租、出借、联营、入股等形式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财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要在财务帐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不发放《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其占用费
按评估确认总值的8%-10%的年率征收。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的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
征收的资产占用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物价部门对资产占用费的征收情况实行年审年检,不收取年审年检费。
本条一、三款规定,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拨款。
第八条 凡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中小学校、中专技校等校办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减免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 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告制度。凡属使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财政部门应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凡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不能作为新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验资机构不予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7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进行整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进行整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是生产滤嘴卷烟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由于当前醋纤丝束规格偏多,致使醋纤丝束生产企业的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了规范丝束市场,指导卷烟生产企业正确合理地选配丝束规格,国家局有关部门对醋纤丝束规格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座谈研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11种醋纤丝束规格供卷烟生产企业选择使用的推荐意见(见附件1)。现在烟草行业内广泛组织对国家局有关部门提出的11种醋纤丝束规格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醋纤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过滤效率、卷烟焦油量等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对卷烟产品有重要影响,因此,请各单位高度重视。
  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所属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国家局推荐使用的11种醋纤丝束规格及醋纤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加工范围对照表(见附件2),结合企业所使用的醋纤丝束规格进行研讨,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三、请各单位所属企业认真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9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箱:gujs@tobacco.gov.cn)。对于在2005年9月15日前未反馈意见的企业,国家局将视为同意使用推荐的醋纤丝束规格。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 件:

  1. 推荐使用的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0
  2.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加工范围对照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1
  3. 卷烟生产企业征求意见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2
  4. 滤棒生产企业征求意见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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