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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8:43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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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贷款资格认定办法。
二、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由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资格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转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根据担保规定承诺担保,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担保证明,由经办行核贷。州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每人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年底由各经办行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银发[2002]394号文件规定程序报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的展期部分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尽快实施小额贷款的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新党厅[2002]32号)精神,由州财政拨付300万元专户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州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六、贷款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州政府委托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运作。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对担保事项制定具体规定并向借款人予以明确。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各经办行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该经办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八、货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借款人要向担保机构按月如实上报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州担保机构要按季汇总报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经办行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贷款运行情况和不良率状况。州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九、贷款服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和有条件的城乡信用社都应开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专设服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担保基金由各县市自筹。
十一、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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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财企〔201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快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



                               财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

  资产评估行业是指运用专业优势,对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二十多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发展,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逐步增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产权改革等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原因,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服务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合理的经济结构,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方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能为企业兼并重组、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专业服务。
  (三)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要求我国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企业跨国经营、资本跨境流动,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延伸国内外服务链条,为战略并购、项目论证、价值评估和境外资产管理等提供综合性高端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按照资产涉及的范围以及资产与评估、评价的关系,大力拓展资产评估的服务领域,指导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执业质量和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改善执业环境和内部治理,实现资产评估行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
  ——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有效实施。着力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加强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评估理论创新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适应不断拓展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的要求。切实加强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优势,开展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大力开拓高附加值业务,延伸服务链条,促进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转型升级。力争实现资产评估行业传统业务收入年递增20%以上,全部收入300亿元的目标。
  ——资产评估机构规模优化、布局合理。加快形成特大型、大型和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合理布局。重点培育5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0亿元、2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特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扶持5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科学引导众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科学、核心竞争力增强。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业务、人事、财务、分配等各项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从业人员队伍壮大、素质过硬。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分层次地培养从业人员队伍,努力打造300名左右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5000名左右业务骨干,执业人员数量超过10万人,从业人员数量超过30万人。
  ——执业环境切实改善、规范有序。切实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行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和项目招投标管理,着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保护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独立出具评估报告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供全方位服务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要求,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资产评估行业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熟悉和掌握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现代金融业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民经济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重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于文化、林权、海岛、玉石等相关特殊产业,积极参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涉税评估等业务领域。
  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要求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国际化服务需求。资产评估机构要努力拓展国际业务,积极探索与境外评估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国际合作区建设、海外工程承包等提供全过程支持。
  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能力评估等制度安排,是促进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在全国范围实施,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评估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大力拓展管理咨询业务,或吸收管理咨询机构加入,积极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以及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对管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规范,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
  四、构建大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
  (一)重点扶持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发展。
  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是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执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支持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国际评估机构的合作。探索适合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发展的组织形式,总结母子公司试点经验,促进母子公司在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体系、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具备条件的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有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换。
  (二)积极促进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是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执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稳步扩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不断提高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增强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满足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或者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中型资产评估机构重组联合,成为大型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三)科学引导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发展。
  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主要面向众多小型微型企业等提供相关专项服务。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突出服务特色,重在做精做专,满足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需求。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要把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契机,为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特色专业服务。
  五、全面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战略
  (一)改进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是执业人员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市场需求,研究改进适合行业特点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调整报名条件,优化考试科目,完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改进考试命题,着力促进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和能力提升,适应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市场需求。加强考试组织管理,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二)重视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工程。
  加强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鼓励应届毕业生取得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加快建立在职人员攻读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制度。健全院校与资产评估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探索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与资产评估考试制度的衔接。
  (三)建立胜任能力评价机制。
  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指南,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胜任能力评价制度,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工作。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发展规划,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晋级和职务晋升等评价制度。研究建立行业其他相关人员胜任能力评价制度。
  (四)完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对行业管理人员及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分级和专业分类培训,加大行业高端管理人才、国际化人才、新型业务人才和特殊需求专门人才的培训力度。扩充继续教育师资库,开发适用的培训教材。充分发挥网络教育平台的作用,丰富继续教育方式和手段。完善继续教育评价和考核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引导和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内部继续教育培训,与行业协会培训形成优势互补。
  六、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和注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支持其为国企改革、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产融结合和企业管理创新,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等提供专业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行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资产评估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协会管理制度。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加强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实现对执业质量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措施,加强收费自律管理。完善会员管理模式,扩大会员队伍,不断加强会员诚信档案建设。完善和发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准则,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国际趋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深化资产评估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评估事务,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和服务,形成满足行业和政府管理需求的数据库服务共享平台。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价值体系,提升行业软实力。
  财政部门要关心和支持资产评估协会建设,资产评估协会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乌兰察布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不搞地区平衡和照顾。

第五条 成立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农牧业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若干人单数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商标所有人提出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向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公众征询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对知名商标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乌兰察布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拥有并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销售区域广,3年内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乌兰察布市同行业中所占份额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长期保证质量稳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专管人员,商标管理制度健全;

(六)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KH*2D]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条件,可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后);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核准文件;

5、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标识难以附送的可用照片代替);

6、产品质量认证材料(检测报告);

7、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维权情况;

8、各项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9、在同行业或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等);

10、广告发布情况(近3年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

11、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制度;

12、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情况;

13、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4、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内核实和初审完毕,并征询当地政府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市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初步提出认定知名商标的方案,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

(四)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过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五)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由认定委员会颁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告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第九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条 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保持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由商标所有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续。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市及各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识。

第十三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资料。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按“知名商品”予以保护;

(二)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申请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三)他人使用与知名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对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五章 知名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认定该知名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要保证具备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使用许可等有关事项时,其所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公告后30内报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资格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知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延续及重新认定手续的;

(三)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盟规范弛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方知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乌署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商 标

注 册 人


地 址


企业类别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认定

商 标

核定使用

商 品














企 业 简 况

(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资产额、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企业经营状况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区内外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销售区域:
销售量: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企业所生产其他商标)

序号
年月日
发布媒体
覆盖范围
资金投入(元)





































证明材料见附件( 页)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国 别
申请日期
注册日期
注册类型
注册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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