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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38:16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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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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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长毛对虾资源繁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长毛对虾资源繁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保障对虾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管辖的海域从事长毛对虾亲虾(以下简称亲虾)的采捕、收购和育苗及长毛对虾天然虾苗(以下简称天然虾苗)的采捕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当地渔政部门开展工作;公安、边防、渔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在增殖、保护与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和执行本规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有关配合部门、案件举报人员),各级渔政部门可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禁捕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市对长毛对虾禁捕期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陆上(含育苗场)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捕虾渔村应派驻渔政人员或群众性护渔小组加强监督管理。
海上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同安县的责任区是:青兰礁与后田角连线以东至大小嶝海域;集美区的责任区是:青兰礁以西至虎屿、镜台、宝珠屿连线海域;杏林区的责任区是:镜台与宝珠屿连线以西海域;市区的责任区是:赤娜礁以西海域。
第六条 亲虾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重点捕虾渔村设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配备护渔员,并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村规民约。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管理费用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从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中适当补贴。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日,未经批准,任何生产作业船只,严禁携带和使用网目3.5至7厘米的单层或三层流刺网在本市海域捕捞亲虾。禁止吊乾、竹仔绫、八卦定置网和古缯作业。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任何生产、操作工具或设备在本市海域捕捞天然虾苗。
禁捕期间,除禁用网具外,其他流刺网限在五通灯标至浦口东侧的五通狭水道作业。提缯、四脚缯限在角石至鳄鱼屿连线以北海域作业。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亲虾的性腺成熟度,确定和公布开捕时间。
第九条 全市对亲虾采捕、收购和育苗均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和标志旗由市渔政管理站统一制发。
第十条 凡渔业船舶户口簿、航行签证簿和捕捞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本市流刺网渔船,均可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领取“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场采捕和收购新虾的船只应持“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或“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并悬挂标志旗,严格按规定的开捕时间进场作业。
开捕后,严禁无亲虾采捕或收购许可证的船只进场采捕或收购亲虾。
第十二条 禁捕期间,未经批准,严禁育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本市和外地的亲虾。
各育苗场凡有越冬或禁捕前暂养的亲虾,必须在禁捕期前向当地渔政部门申报保留,经批准签证后方可育苗。隐匿不报者以擅自收购亲虾无证育苗论处。
第十三条 禁止无证育苗。业经批准的育苗场,凡当年需要育苗的,必须经当地渔政部门核准,持育苗许可证到市渔政站签发,并按规定核发“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未经批准和签证而擅自育苗的,以无证育苗论处。

第三章 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育苗场,每年按实际育苗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15元,在办理育苗许可证签证时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者,每日按应征收的资源增殖保护费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凡申请领取亲虾采捕许可证的流刺网渔船,除征收常年性资源增殖保护费外,每船另增收亲虾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150元,在每年捕捞许可证签证时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者,不予签证,并取消当年亲虾采捕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征收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之机层层加码或变相收费,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可予以没收网具、渔获物、扣留船只、吊销采捕、收购许可证,并处以经济罚款等。具体处罚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制订,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华润、南光、康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南非国内形势的发展及国际社会对南非经济制裁的放松和实质取消,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前几次调整对南非经贸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的经贸政策。现就调整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一级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均可同南非进行直接民间贸易(军品及敏感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上述公司、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应南非商人邀请,报经批准后可派团组赴南非访问。访问申请需经公司(或企业)上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西亚非洲司)审批。请示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团组名称、领队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在外停留时间并附南非商人邀请函
电。申请获准后,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办理签证。副部级以上代表团出访南非仍报国务院审批。
三、上述公司、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邀请南非商人来华洽谈业务,并由所在省、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按规定发签证通知函、电(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西亚非洲司),但邀请负责经贸事务的政府官员(副部级及以
上)访华均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审批。
四、为保证我方的经济利益、防止南非商人抬价供货,对从南非进口大宗商品,如金属矿砂、纸浆、钢材等的价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在南非的“长城贸易中心”统一协调、管理;我向南非的出口商品,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不得竞相压价,以免搞乱我在南非的市场。如出现
问题,有关公司和企业应服从“长城贸易中心”的协调。
五、我去南非或南非来华举办展销会,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外交部统一协调审批。
六、各公司、企业暂不得在南非设立任何形式的贸易机构。特殊情况需经其上级经贸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七、关于同南非进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非贸易性业务仍按我部(1992)外经贸合发字第588号文件办理。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考察为名组团前往南非公费旅游或从事其它活动。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从第三国前往南非的经贸团组或擅自在南非设立经贸机构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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