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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4:16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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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79号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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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5月2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的。该条例的制定,对发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区行政建制改革,地改市工作已于2003年全部完成,“地区”的建制已不再存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也已全部撤消,该条例的使命已经完成。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是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棉花市场体系、发展棉花现代物流的关键。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对提高棉花流通效率,降低棉花流通成本,提高棉花质量,增强我国纺织品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采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棉花检验技术标准体系,在棉花加工环节实行仪器化、普遍性的权威检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科学权威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三、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在加工环节采用快速检验仪实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并对成包皮棉逐包编码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2003棉花年度结束前做好各项改革试点准备工作,2004棉花年度开始组织新体制运行试点,2005棉花年度起逐步推行新体制。

五、实行棉花质量检验新体制,现有的棉花加工企业均需改用新型大型打包机,并使用条形码等新技术,促进棉花加工企业加快联合、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为避免造成浪费,从2004年起,各地要停止审批不具备压力为400吨以上的大型打包机的棉花加工企业。

六、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产棉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棉花 质量 检验 改革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附件: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棉花质量检验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包括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检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公证检验两部分。纤检机构还负责复验仲裁和行政执法。企业检验,是在籽棉加工成皮棉后,由棉花加工企业根据自己检验的结果,在棉包上标注棉花的质量等级。购销双方在棉花交易中发生质量争议时,通过协商定级解决,其结果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纤检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公证检验,一是接受纺织企业的申报,对经营性棉花进行公证检验,公证检验结果作为纺织企业与售棉企业结算的依据;二是对国家储备棉花进行强制性公证检验;三是中国纤维检验局对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实施监督抽验。

现行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对促进棉花生产经营企业提高棉花质量,打击掺杂使假,保障购销双方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不能适应建立棉花市场、发展市场交易的需要。一是棉花质量标识缺乏公信度和权威性。现行的棉花质量等级是由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标注的,在供不应求时,虚标等级、名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供大于求时,买方又极力压低棉花等级,买卖双方缺乏互信。企业购买棉花后,往往要重新开包确认等级,造成重复检验,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降低流通效率。二是感官检验缺乏科学性且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的棉花质量检验,均以感官检验为主,目测手扯,主要依赖检验人员的经验,购销双方难以对检验结果达成一致。三是现行公证检验模式存在局限性。依据现行的棉花国家标准,公证检验尚不能做到包包普遍检验,而且只对进入纺织厂后的棉花进行售后公证检验,不能适应棉花市场交易的需要。

随着棉花市场化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迫切要求改革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善棉花检验手段,建立科学性、普遍性、权威性的公证检验体制,保证棉花质量,促进棉花进入市场交易。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和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要求,以确保棉花质量、促进市场发育为核心,完善棉花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国棉花和棉纺织品的竞争力,推动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采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棉花检验技术标准体系,在棉花加工环节实行仪器化、普遍性的权威检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科学权威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三、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加工环节实行公证检验。将目前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检验、自行标注质量标识,改为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纤检机构在加工环节依法免费提供逐包取样、包包检验的公证检验服务。具体操作程序是:(1)在棉花加工成包时,利用打包机的自动取样装置在棉包两侧各取样一份。每份再分成两半,把两侧各一半合在一起,形成该包棉花的两份样品。(2)由棉花加工企业将纤检机构发放的棉包统一编码的条码卡(一式四份),分别夹入两份样品中,并在棉包两端各贴一份。(3)两份样品及条码卡,一份送纤检机构检验。由纤检机构将该包棉花公证检验结果连同产地、加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重量、异性纤维含量等初始信息输入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另一份由棉花加工企业保存,并随棉包流通。棉花加工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棉花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棉花质量。

(二)采用快速检验仪进行仪器化科学检验。改变目前主要靠检验人员经验确定等级的传统检验方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大容量快速检验仪(HVI)检验棉花质量,提高公证检验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制定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为适应仪器化检验和现代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要研制全国棉花色特征图及其应用软件,并制订适应仪器化检验的棉花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新标准主要增加强度、细度、成熟度、一致性等反映棉花内在质量的指标。

(四)采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我国现行的85公斤棉包包型是历史上适应人工搬运确定的。国际通行棉包包重为227公斤。目前全国每年加工生产的棉包约为6000万个,全部改为大包后可减为2000万个左右,可以减少质量检验的工作量,降低棉花包装成本和检验、流通费用。改变包型后,将现有打包机更换为压力400吨以上的大型打包机。同时,将目前棉包包皮在里、铅丝在外的捆扎包装方式,改为国际通行的在裸包上捆扎钢带,取样、称重后再套外包装。全面更换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打包设备,政策性强,需要统一规划,逐步推行。

(五)规范棉包重量。为了避免各地气候(湿度)差异造成棉花实际重量的不同,要研制和配备能够使棉花加工过程中水分保持在标准含量的调湿设备。调湿设备与打包机配套使用。

(六)实行信息化逐包编码。纤检机构统一对全国成包皮棉逐包编码,作为每包棉花身份和质量状况的信息载体。棉花购销各方可以根据每包棉花的编码,通过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包棉花的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有利于促进棉花市场交易,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棉花产销和质量数据。

(七)发展棉花专业仓储。公证检验后的棉花,在企业自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送交指定的专业仓库储存保管。棉花出售后,由购销双方在指定专业仓库交割。指定仓库保管的作用:一是确保检验后的棉包不会出现假冒、调换等行为;二是便于银行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棉花实施监管;三是仓库可以根据买方的需求,对所储棉花分选组批;四是有利于发展网上交易,降低物流成本。指定仓库向社会符合储备条件的仓库公开招标确定。

(八)改革公证检验管理体制。(1)调整公证检验机构布局。检验体制改革后,棉花公证检验的地点由纺织企业改为棉花加工企业。要根据棉花生产布局,调整纤检机构的设置,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重点由纺织企业调整到棉花加工企业。(2)加强岗前培训教育,实行考核持证上岗。按照仪器化检验和新标准的要求,对棉花公证检验人员统一实施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抽样人员,由纤检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发证。(3)提供普遍性服务。纤检机构要对所有棉花加工企业提供普遍性服务,满足所有棉花加工企业公证检验的请求。要加强公检队伍建设,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为棉花加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4)建立监检分离制度。设立复检机构,负责接受棉花加工企业和用棉企业的复检申请。健全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不合格率较高的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纤检机构要吸收供销社系统技术人员充实检验队伍,中国纤维检验局专门监督,在棉花产区形成技术过硬、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布局合理、内部监检分离的检验体系。同时,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质检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检验服务。积极探索由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政府指定机构监管的棉花检验监检分离新体制。

四、需前期做好的几项技术准备工作

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研制完善相关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为适应小包改大包、包包检验和计重方式的改革,必须对棉花加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制并完善大型打包机、加工皮棉的调湿装置、棉花加工过程中籽棉和皮棉异性纤维识别与排除及成包前皮棉异性纤维定量识别装置、自动取样装置、套包平台、自动称重装置、专用叉车等设备。

二是制订新的棉花质量标准。抓紧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制订新的棉花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同时,还需制订与之配套的棉花包装标准、棉花加工工艺规程等技术规范。

三是开发棉包编码技术和棉花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对所有棉包统一编码的应用技术。开发全国棉花信息管理系统。

五、改革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批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后,应尽快向社会宣布,以利于企业早做准备。目前我国棉花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更换大型打包机等设备和改造加工技术条件的一次性投入较大,对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必须有足够的估计。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改革,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保障纤检机构公证检验经费。在推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和新体制建立后的几年内,公证检验经费仍由国家财政按原有经费渠道拨付(现行体制是免费为纺织企业和国家储备进行公证检验),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向棉花企业收费。新体制下的公证检验及监督成本由财政部会同质检总局重新测定。

(二)棉花加工企业须逐步把普通打包机更换为大型打包机。(1)从2004年起,停止审批不具备大型打包机的棉花加工企业,现有的加工企业逐步把小打包机更换成大型打包机。(2)对棉花加工企业更换大型打包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贷款给予政策支持。(3)对实行大棉包包型的加工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在贷款供应上要优先支持,并将公证检验结果作为贷款的依据。(4)政策性贷款收购加工的成包皮棉,作为贷款抵押物进入指定的专业仓库,企业逾期不能还贷,有关银行有权处理被抵押的棉花。(5)从2004年度起,国家储备优先收储经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

(三)支持研制有关专项设备和推进改革试点。对大型打包机、调湿设备、检验仪器、编码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制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拨专款用于修订棉花质量标准和试点工作。

(四)完善纤检机构检验技术条件。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功后,为满足顺利推行新体制的需要,须加强对纤检机构检测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投入,分阶段配备HVI仪器。建设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3棉花年度结束前做好各项改革试点准备工作。(1)研制完善棉花加工设备。2004年3月底前,完成大型打包机、自动扦样装置、加工皮棉调湿装置、套包装置等样机试验;2004年5月底前完成鉴定,通过项目验收;2005年6月底前完成开发、研制棉花加工过程中籽棉和皮棉异性纤维识别与排除及成包前皮棉异性纤维定量识别装置。由供销总社负责落实。(2)研制开发国产HVI检验仪器。2003年底前研制出样机,2004年6月底前完成试验,通过鉴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3)制定新的棉花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4月底前完成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和开发应用软件验证试验;2004年6月底前完成棉花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4)开发棉包编码技术和棉花信息管理系统。2004年6月底前完成。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5)完善试点企业技术条件和检测机构检验条件。2004年8月底前确定试点企业,并按照试点要求完善加工技术条件。由供销总社负责落实。调整、确定试点单位和公证检验纤检机构,配备检验仪器,完善实验环境,2004年8月底前具备公证检验条件。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6)制定、发布加快改革的相关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于2003年度结束前完成。(7)落实改革准备和组织试点等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部负责安排。上述各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统筹协调。

(二)2004棉花年度开始组织新体制运行试点。目前新疆建设兵团七师、山东武城县、河南扶沟县部分企业已经开始使用或正在安装大型打包设备,建议把上述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列入改革试点。各有关部门对改革试点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年度结束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务院。

(三)2005棉花年度起逐步推行新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推行棉花质量检验新体制的决定,全面组织实施,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过渡到棉花检验新体制。在推行新体制的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质量控制真空,现行公证检验体制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新标准、新包型、新体制逐步取代老标准、老包型、老体制。

七、改革的组织领导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工作的领导,成立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主管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导、协调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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