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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9:37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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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了落实本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现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按要求作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沪就学,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上海的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现将奖学金的条件和类别、申请、操作程序、入学注册、评估以及检查方面的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类别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类、C类3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实行按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A类奖学金人民币4万元、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C类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若学校实际支出的A、B奖学金金额超出此标准,其超出部分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奖学金经费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1.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参照教育部实行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的现行标准,本市对A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1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400元。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1。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本市对B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2。

  3.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优秀生奖学金可获得学年一次性奖励金。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3。

  根据情况的发展与变化,今后本市可适时调整奖学金的类别和奖励的标准。

  二、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时间

  本市有关高校于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A、B类奖学金的申请。C类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申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外国留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该按照A类、B类、C类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如实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并须在申请的期限内提交《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申请人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并提交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三)申请途径

  申请人直接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本市受理奖学金申请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接到奖学金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相应奖学金类别的资格条件,应及时予以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高校和专业

  凡列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开设的专业,可接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详情刊登在《留学上海指南》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网址: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以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网址:http://www.csc.edu.cn)。

  三、奖学金的操作程序

  (一)经费下达。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受理奖学金申请高校的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历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因素,于每年12月向各有关高校下达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经费。

  (二)计划备案。各有关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经费,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意后,接受奖学金申请。

  (三)审核材料。根据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有关规定的资格,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四)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五)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奖学金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者,学校将发给《录取通知书》及《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学校、专业,按时报到,不得提出变更,否则将视为放弃。

  (六)备案工作。各有关高校须将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在录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其他。通过与国外双边交流的协议来沪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A类和B类奖学金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本市各有关高校将对本校的此类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签证及入学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A、B类奖学金的申请获得者,凡直接从国外来沪学习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

  (二)报到和注册

  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三)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的持有者须重新进行体检。如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属于A类奖学金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亦在当月停止提供。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必须在抵沪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五、奖学金工作评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委托本市教育管理专家对各有关高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的情况,将作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名额分配的依据。

  六、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工作,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

  (二)对于获奖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附则

  本申请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2006年12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申请细则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申请细则

  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申请细则

  
  

  

  附件1: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申请细则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可获得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留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在内的全额奖学金。

  申请人直接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博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申请就读硕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学费。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招生简章。

  (二)生活费。提供基本住宿条件;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生每月1100元,博士生每月1400元。

  另提供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A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2: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申请细则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获得者,指在相应学年内,可得到学费资助。

  申请人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本科者,须高中毕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B类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得相应学年内的学费资助。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

  另外,可免交注册费、基本教材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B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的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3: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申请细则

  

  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外国长期留学生。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得到学年一次性的奖学金资助。

  申请人须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一般在每年12月份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具体事宜可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者资格

  (一)已在上海地区高等学校学习、未获得任何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长期留学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上海地区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一次性获得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绩单等其它材料。

  五、评审及录取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六、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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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8〕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承办处室:就业处,联系电话:83318519)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为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全市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制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 《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两张,并据实填写《广州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流动人员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第七条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手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间,《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手册》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

  第八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手册》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据实填写《申请补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手册》,在《手册》内记载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记录。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手册》原件;

  (三)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手册》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填写《手册》,并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手册》;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

  (三)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四)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五章 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在《手册》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手册》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登记有效期180天。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十一)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个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市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内失业人员名册和台帐的登记工作,定期开展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章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本市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30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或《手册》、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该人员个人档案。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它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流动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人员及拟转移到非农业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后,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失业证》年审或就业登记备案时,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和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防御敌人侵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平时,可利用地下工程冬暖夏凉,四季恒温等特点,本着平战结合、管用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因洞制宜地修建生产车间、仓库、医院、影剧院、旅馆、商店等,为"
四化"建设服务。战时,人防工程是作战指挥、通讯联络、人员疏散隐蔽,兵员及武器弹药运送、医疗救护、枪械维修、战备物资储存等重要的工程保障。因此,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也是建设、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根据福
建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应紧密配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市、区两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和统一规划、管理的责任,并有支配、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力。
第二条:省、市属单位人防工程,按工程所在辖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方法。市、区两级的公共工程由市、区人防办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管理,平战两用工程由使用单位管理。各级都要把每个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
制定措施,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防办,要组建精干的人防工程维修队伍,属集体所有制性质,自负盈亏,隶属人防办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的抢险和维修任务。要定期按分管范围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处理,并经常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好的单位和个
人。对于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四条: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市、区人防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配使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对闲置不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有权分配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要改造人防工程为平战两用工事时,不得降低防护性能,不得影响战时使用,使用项目、改造方案和图纸须报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要确保安全。不要开办震动、噪音大的污染严重项目;未经市主管人防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需要改造装修时,所需经费、材料由使用单位解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由人防投资购置5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如风机、除湿机、发电机、水泵等),使用单位应分期向市人防办交纳设备折旧费。这些设备的更新,由市人
防办负责。
第八条:由人防部门投资修建的平战两用工程,其收益,按三、一、六比例分配,即:纯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归使用单位作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百分之十上缴市人防部门,作为全市人防工程改造维修等费用;百分之六十归使用单位支配,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
第九条:为鼓励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厂、商店、影剧院或其他企事业,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凡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税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定期的免税照顾。其他企业如在开办之初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人防工程
内部的照明、通风、除湿、供排水等用电,供电部门均按工业用电标准收费;商业、物资等部门,对平战结合单位所需的粮油、副食品和其他物资,应列入供应计划,并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或口部倒垃圾,排入污水。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的范围内采石、取土。在地面施行新建、改造、扩造的工程,均不得损坏现有人防工程,降低防护性能,妨碍出入口畅通,堵塞通气口。凡有碍人防工程安全和在洞口附近搞基建的,须事先经
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才能施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拆除人防工程。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单位内部人防工程需要拆除的,经主管局审核,报市人防办批准,拆除公共人防工程,由市城建部门提出,经市人防办审核,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按拆除面积予以补建。若不能补建,按实际造价赔偿。履行手续交纳赔偿费后,才能动工拆除。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补建或赔偿外,并处以赔偿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情节和后果严重
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加强战备教育,宣传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各级维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常对工事进行检查,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同时,要以身作则,严守职责,及时通风、排水,做好防潮除湿,经常清理工事内部的卫生,定期维护保养工程内部设备、设施,使之保
持良好技术性能。
第十五条:所有人防工程的赔偿费、罚款、利润提成,设备折旧费等,都应上缴给市主管人防部门,"以洞养洞",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198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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