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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7:55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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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琼府〔2002〕49号)第六条“大型工业项目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的规定,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我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额指首期投资额(不含二期及后续投资),包括静态投资部分(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以及动态投资部分(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第四条 大型工业项目由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项目建设投资额以国家或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准。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大型工业项目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一回满足项目用电负荷的专用架空供电线路到项目主体(不含与项目主体不在一地的配套设施)的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若线路所经区域不允许架空,必须采用埋地电缆供电的,则由项目业主承担扣除架空线路费用后的差价部分。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项目业主不得利用上述供电设施(包括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厂界内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对其他用户转供电。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获得供电企业初步认可之后,将供电企业同意供电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支持性文件一并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初步设计审定之后,项目业主应当书面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申请。供电企业对已经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实施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确保项目设备调试及生产用电。项目业主应当向供电企业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配合供电企业做好供电线路建设工作。
  第七条 大型工业项目建有自备电厂(不含备用应急机组)且正常情况下无需电网供电但需电网提供备用的,其厂界外备用供电线路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如正常情况下需电网持续补充供电并提供备用,且最大供电负荷达到报装容量的70%及以上的,其厂外供电线路的建设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大型工业项目重要设备、部位的供电,项目业主应当投资建设满足项目重要设备、部位应急用电需求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保安电源等。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设由其出资的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确保供电线路的容量、电压等级适合项目用电负荷。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开展项目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由项目业主委托供电企业对其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和专用变电站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条 大型工业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按产权确定维护责任。属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属项目业主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委托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大型工业项目,在其供电线路建设前,项目业主须向供电企业交纳与厂界外供电线路建设费用同等的保证金。双方应当就保证金交纳、退还、抵扣等签订协议。保证金的退还或抵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若项目投资决算达1亿元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项目业主。
  (二)若项目投资决算达不到1亿元的,则由供电企业将保证金抵扣厂界外供电线路的建设费用,并将该线路产权移交项目业主。
  (三)项目正式投产后,在正常情况下,若持续补充供电负荷达不到报装容量的70%,则保证金不退,用于抵扣厂界外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线路建设费用,该线路产权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算额由省造价主管部门或由供电企业和项目业主双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认定,并由其出具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认定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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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三、《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五、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通过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格式和年检标识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办法》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执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提高依法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水平,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人事局: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67个县(市、区、旗、团场)相继开展了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科技特派员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态势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实践证明,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盘活科技人才资源,有利于在农村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对解决 “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部、人事部决定,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对于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源于实践的创新,源于基层的创造。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依靠科学技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1.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和创新机制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内涵,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科技支撑体系。搞好试点工作,是各级科技和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历史责任。
3.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各类高新区、农业示范基地为依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整合资源、鼓励创新、营造环境、搭建舞台,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鼓励、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和创业,把先进、适用技术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以科技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形成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以各类专家和其他科技人员为主体、以广大的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有利于千千万万科技人员在基层创业的体制和机制,构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5.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统筹兼顾、讲究实效;市场导向、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核心,突出面向农民、面向广大科技人员,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制度和机制建设
6.要根据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认真规划和安排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各级、各类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广大科技人员搭建到农村创新创业的平台。通过改革和试点工作,建立科技人员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共同体,调动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形成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长效机制。
7.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入研究涉及科技特派员的培养、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和吸引大批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流通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加入到科技特派员队伍中来,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带领广大群众创新创业,使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科技的实惠。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老专家等自觉自愿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基层科技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既分布广泛,又具有系统集成特点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要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其技术特长和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组建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或其它技术中介组织,开展更大范围的科技服务,使科技人员得到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8.要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支持,努力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条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要广开渠道,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吸引本地科技人员到基层去创业,另一方面引进有专长的外部专家来当地进行产业开发,以多种形式加强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试点地区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水平、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技人员在作为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评定相应职称(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9.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创新和创业的环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地区要适时总结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验,对做出突出业绩的可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科技部、人事部将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研究,推动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
10.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科学地配置各种资源,以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实现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和农村特色资源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利益互动机制,推动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活动,拉长农业产业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根据农民的需求和科技特派员的专长,通过科技特派员与村、乡镇企业、农户之间直接见面,实现供需对接,形成面向发展的结合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产、技术和市场的有效链接。
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他们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促进农业种子协会、种养殖协会、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业金融协会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架起农民和市场之间的桥梁。通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使单位、科技人员和农民都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
五、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进行。试点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建立由各地科技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了解和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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