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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7:37:14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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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4年第11号)精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独设立,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当好参谋和督查落实。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观念。
(3)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4)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监督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协助政府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
(6)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做好宗教反渗透工作,引导宗教走独立自主自办道路。
(7)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村和宗教团体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务。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科。
(一)秘书科(民族事务科)
(二)宗教事务科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科级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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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地税外[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
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997年1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
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7]3049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改革发展意识强、勇于探索和试验、不同类型的小城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等160个镇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试点镇制定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中心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年终对发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改革创新的成就,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发展改革的对策思路。年终总结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入第二批试点的小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我国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附: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100907405009302886.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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