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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3:33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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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农业部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日期:2005-11-01 来源: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禽流感病毒极易发生变异, 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今年以来, 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呈明显扩大态势,国内水禽广泛带毒,病毒污染面广,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后,候鸟向南迁徙,家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疫情传入和爆发。为做好应对秋冬季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2.1 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地要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冬季行动计划的要求,做好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要突出加强对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地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按照候鸟迁徙路经区域和南方水网地区特点,加强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周围,以及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周围的监测。要在经常性监测工作基础上,对上述地区组织开展集中监测。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禽流感的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2.2 预警

  由农业部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疫情,向全国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通过新华社、中国农业信息网和《兽医公报》等途经,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商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预警信息。各省(区、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依照本省的疫情情况,发布本省的预警信息。

  2.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动物隔离场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 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报至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 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农业部。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3.4 报告内容

  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4 疫情的公布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疫情。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 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 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 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3.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应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在报告特别严重、严重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4.2.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4.2.1.1 农业部

  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2 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 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

  (3)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 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3 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4)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4.2.2.1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2 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

  4.2.3.1 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2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 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

  4.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4.4.1 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4.4.2 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农业部或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5.1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2 各地要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

  应急预备队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应急工作。

  5.3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的应急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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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通信事业发展,加强通信管理,保证通信迅速、准确、安全、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公用通信和专用通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通信和专用通信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责。
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邮电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通信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指配、台(站)址的审批,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邮电部门大力发展通信事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保护通信秘密的权利,并应履行维护通信秩序的义务。
通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邮电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通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镇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重视和加快农村通信事业的发展,从财力、物力上积极给予扶持。
第十条 提倡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方面筹集资金兴办通信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对社会集资、合资、合作、联办通信事业、邮电部门应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实行分层负责制。
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之间的通信线路建设。由省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征地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邮电局(所)用房及配套设施,县至乡镇的农村电话设施建设,由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至村的电话设施可以由县邮电部门与乡镇合作建设,共同受益;也可以由乡镇按照国家通信网的技术和资费标准,自行建设、自行维护、自行收益。邮电部门应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应经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邮电分支机构。采取自办与委托代办相结合的办法,增设服务网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积极支持邮电部门在需要的地方增设服务机构,设置邮亭、信箱(筒)、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
第十四条 新建或扩建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风景名胜区和住宅区,改建或扩建旧市区、县城、乡镇等,应将邮电局(所)及其他通信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政运输通道及转运场地等通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和配套建设计划,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办公楼、住宅楼,应在用地范围内预埋电信管道,楼内应配置电话暗线系统。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已建的高层建筑未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补设。
城镇多层住宅楼及平房院落,均应因地制宜设置信报收发室或信报箱。
因通信需要,在征得产权部门同意后,通信部门可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设)通信设施。在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及不改变其结构的情况下,不另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立交桥、隧道和其他建筑物,应按需要预设地下通信管线或预留位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规划、协调、组织同步施工。
预设地下通信管线或预留位置的技术规范,由建设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建设费用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设置电杆和敷设地下通信管线,进行通信线路施工,应节约用地。
第十八条 公用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一律由持有部、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施工证照的单位按资质等级承担。

第三章 通信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是:
(一)邮电局及分支机构设施、信箱(筒)、信报箱、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站)、邮件转运站等服务网点设施,邮电标志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运输工具和通信施工设施;
(二)电杆及附属设施、电线、电缆、光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移动通信基站、增音站、机务站、线务站(段)及巡房、终端房、天线及场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邮电机构及服务网点的出入通道和通信电力专线设施;
(四)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通信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列为重点安全保护对象。在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严重威胁、破坏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保护和抢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保护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邮电部门保障通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通信部门应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对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行为,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惩办。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建房搭棚、爆破、采矿、开石、取土(沙)、挖沟、钻探、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通信电缆、光缆和电缆、光缆管道地面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废液废渣;
(三)向邮电通信设施抛掷或塞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秽物;
(四)在通信杆线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天线和其他物品及拴系动物;
(五)在邮电营业场所门前及出入通道上建房搭棚、设摊、堆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营业活动;
(六)使用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和质量不合格的通信器材;
(七)侵占、哄抢、损毁、盗窃通信设施和通信施工设施;
(八)将邮袋作非封装邮件使用;
(九)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及通信设施安全;
(十)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下列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时,行为人应事先与通信部门或通信设施管理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防护措施,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落实迁改场地及器材:
(一)搬迁、改建、拆除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立交桥、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
(三)新建、改建动力、广播电视等线路及其他电器设施,各类输气液管道与通信线路相跨越、邻近、并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和地下通信管线地面上从事影响通信安全的建设、施工、砍伐、运输超高超重物件等作业;
(五)在通信卫星地球站天线区、短波及超短波收发讯天线和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或使用干扰性、放射性设备;
(六)其他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新植竹木应按规定标准与通信线路保持距离。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竹木,通信部门在通报有关部门后,可无偿修剪;按规定补偿后,可截干或伐除。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公布列为重点保护的名贵树木、风景树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观赏树木,新建通信线路应改道避绕。
第二十七条 废旧通信器材收购单位,必须经公安、工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个人收购废旧通信器材。

第四章 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窃听电话。
严禁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
严禁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电话帐号和通信密码。
严禁在公用通信网内擅自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扩大、改变通信设施和设备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海关和检疫部门依法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所在地的邮电部门及邮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三十条 进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与未进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联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拦截、扣留正在执行邮件、电报、报纸、邮政储蓄及汇兑款等运递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船和执行抢修通信设施任务的车辆。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核定的通信专用车辆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禁行路线行驶和禁止停车的地段停靠。
第三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通信设施用电。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保证邮件优先运出。
银行应对邮政汇兑和邮政储蓄资金的存取予以保证。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付通信资费,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三十四条 邮件的封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寄发邮件。
第三十五条 用户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经营通信业务的相关单位,以便提供通信服务。

第五章 通信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通信业务必须经国家或省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下列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邮资凭证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邮电戳记的刻制;
(三)城镇基本电信业务;
(四)电话卡的发行和经营;
(五)邮政编码簿、电话号码簿的编印发行;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申办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家或省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办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还需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电信业务种类的,应及时到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向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业务资费和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禁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为获准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开办业务所需的中继设备和线路,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四十一条 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或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
(二)擅自改变经营主体;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种类及服务范围;
(四)擅自中断用户的通信;
(五)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色情、封建迷信等国家禁止内容的信息;
(六)扰乱其他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专用通信网需要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必须经省通信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扩充公用通信网的建设费用。
专用通信网经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可接受委托代办公众业务。
第四十三条 销售和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必须取得国家或省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批准文件,并贴有进网标志。禁止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经营无线电移动电话机销售、维修业务,须经省通信主管部门审批、并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未经省通信主管部门授权并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制作、销售或使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服、邮政夹钳、邮袋及邮政信报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四十六条 生产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取得省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通信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秉公执法。

第六章 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邮电部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得擅自停办规定的通信业务。因特殊原因需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通信业务的、应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公告。
邮电局(所)必须公布营业时间、投递频次和经办业务的种类、手续及收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邮电通信服务人员应佩戴工号牌。
邮电部门必须按规定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拆除、维修电话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妥,加强机线设备维护,确保电话畅通。
第五十条 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通信业务知识宣传,认真受理用户的技术咨询和业务查询、及时解答和处理用户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获准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应当配备和使用电话计费器,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并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置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簿)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严禁通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泄露用户通信秘密;
(二)贪污、挪用、冒领或拖延兑付用户汇兑款、报刊款及其他款项、物品;
(三)强行将汇兑款转为储蓄;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通信业务;
(五)干预用户自主选用通信业务或有《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
(六)擅自中断通信或玩忽职守、延误通信;
(七)采用业务技术手段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八)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邮电业务资费标准收费;
(十)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下列处罚,由省通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建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撤销申报批准文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进网许可证》,撤销进网批准文件;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吊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按照有关业务章程的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代办资格。
在实施本条(二)、(三)、(四)、(五)项处罚时,可以视情节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技术监督、物价、工商行政、无线电管理和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邮电部门”,系指管理和经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邮电单位,即国家邮电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通信部门”,既包括邮电部门,也包括获准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专用通信网部门。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1日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中国优秀企业文化建设

阚 佳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是一项程序复杂、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有一批具有很强策划能力的设计者,而且还要求有社会制度的保证、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这些必要前提条件的存在,昭示了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所面临的多种困难性和艰巨性。文章针对如何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提出了设想和措施。
关 键 词 企业文化 企业精神 建设 创新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生产力理论问世以来,成为许多企业走向成功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法宝,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尤为如此,尤显重要。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是一项程序复杂、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有一批具有很强策划能力的设计者,而且还要求有社会制度的保证、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这些必要前提条件的存在,昭示了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所面临的多种困难性和艰巨性。因此,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尤其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进入WTO的浪潮中,企业都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建设企业文化,走出思想误区,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企业和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逐步生成和发育起来的观念形态,是企业生存、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现象。它包括价值观、行为取向、道德规范、心理状态、厂风厂貌、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精神、企业目标等诸多方面,是企业的群体精神、文化素质、文化行为、人际关系等文化现象的综合反映。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就要走出思想误区,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
(一)简单认为企业文化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在目的上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内容上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而人们普遍认为,所谓企业文化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取的一个新名词,其实质都是一样的,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完全等同,没有必要另劈蹊径,标新立异。
(二)肤浅诠释企业文化就是规章制度。不少管理者认为,只要把规章制度制订出来,汇编成册,下发班组,每月或每季乃至每年按此考核,兑现奖惩,企业文化建设就大功告成。因此,在许多企业里,不惜人力财力,或千里迢迢到外面收资回到家里稍加改动或一字不动就成了自己的东西,或组织一帮人闭门造车、苦思冥想,撰写成文然后拉到环境幽雅的去处一番会审,隆重推出,如此这般就是企业文化建设。
(三)普遍觉得企业文化就是文体活动。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根源在于我们许多企业管理者在他们的讲话中或所谓的经验介绍材料里谈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时就列举一系列文体活动的内容,而在实际工作中又把举办几场球赛或放几场电影、搞几次文艺演出,组织什么运动队、宣传队等一律称为企业文化建设,于是,上行下效,以讹传讹,导致许多员工觉得企业文化就是文体活动。
(四)片面理解企业文化就是标语口号。许多企业从厂部到班组,从办公楼到工作现场,到处都悬挂或张贴诸如“团结”、“拼搏”、“进取”、“奉献”之类的标语口号,这些口号看起来颜色鲜艳、赏心悦目,念起来朗朗上口、铿锵有力,因而大家都认为,这就是企业文化。
(五)机械模仿企业文化就是企业标志。许多企业认为,建设企业文化,就是要设计一个漂亮的厂徽,穿上一套整齐的厂服,悬挂一面鲜艳的厂旗,唱响一支雄壮的厂歌,仅此而已。
不可否认,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载体,而实际上都走进了认识的误区,对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作了片面的理解。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基本途径。要认识到企业文化是一种深层次、深理性、深内涵的企业精神、企业理念、企业本质的结晶。因此,我们必须消除认识上的偏差,走出误区,既要看到企业文化丰富多彩的表面现象,更要善于体味、思考、提炼深藏于企业内的本质和精华,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
二、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内外结合,上下联动,集思广益,既要策划指导,更要发挥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速度以及外因作用效果大小;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它影响事物发展的方向、速度和具体过程。事物发展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数信誉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发展实践证明,运用内因和外因原理指导企业的各项工作,是取得企业成功的关键。因此,我们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既要聘请专家学者策划指导,又要依靠企业高层领导精明睿智、运筹帷幄的指挥,更要发挥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只有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事半功倍,收效明显。
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共同的精神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企业管理者所要做的唯一重要的事情就是创造和管理企业文化,最重要的才能就是影响企业文化的能力和创造企业文化的能力,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使员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获取剩余价值。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创造了优秀的企业文化,而优秀的企业文化更需要有企业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自觉贯彻,否则,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企业员工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他们之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素材,特别是他们中间的先进模范人物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集中地反映了工人阶级的阶级特征,是先进的企业价值观,而这些先进的思想和主体意识,正是提炼总结优秀企业文化的源泉。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力,使企业的目标、信念深深扎根于每个员工的心中,形成共识,变成他们的共同信仰,这样就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把自身利益、工作职责和企业的整体利益联结在一起,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如此坚持下去,优秀的企业文化必将脱颖而出。
三、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富有特色、个性鲜明,切忌相互模仿、千篇一律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文化具有自我封闭性和个性特点,企业应表现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个性文化色彩。有个性才有吸引力,有个性才有生命力。许多深谙其中道理的企业管理者在长期经营管理实践中都十分注重建设富有特色、个性鲜明的优秀的企业文化,而这些独特的优秀企业文化不但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步,也给其他企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着方法和手段上的雷同化、一般化、照抄照搬、相互模仿、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全面有余、毫无个性特点的严重问题,使企业文化建设无法得以升华。而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更不懂得用这一原理去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实践。
唯物辩证法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而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其各方面的特点,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二者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这一哲学原理对于我们建设富有特色、个性鲜明的优秀企业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文化是在某一文化背景下,将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策略、企业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因此,企业文化的形式可以是标准化的,但其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价值内涵也各不相同,而且企业文化的类型和强度也都不同,正因如此才构成了企业文化的个性化特色。那么,我们分析和处理任何问题时,从思想方法到工作方法,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切忌千篇一律,一概而论。
四、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突出重点,精心塑造企业精神
企业文化理论博大精深,企业文化内容丰富多彩,从企业哲学、企业道德、企业民主、企业教育到企业行为、企业制度、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等等,都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实践中,哪一方面都很重要,不可偏废。笔者认为,在企业文化的诸要素中,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只有这样,才能集中精力建设好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优秀的企业精神。认真研读企业文化理论,我们不难看出,企业文化理论中最深奥、最具魅力的内容,无疑是企业精神,而企业精神是企业价值观的集中表现,是企业的精神支柱和精神推动力,是一种自觉养成的特殊意志和信念,是企业家在建立和驾驭企业过程的理想模式、价值观和基本信念。简言之,就是企业家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因此,企业精神就是我们每个企业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工作中,应该着力抓住的主要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纲举目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家的任务是创新。勇于创新是企业精神的首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企业来说,观念创新是先导,战略创新是方向,技术创新是手段,管理创新是基础,市场创新是目的,组织创新是保证,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敢于冒险的进取精神是企业家特有的素质。在科学抉择的基础上,为了企业未来的发展,不受眼前利益的束缚。面对风险的挑战,敢于实践、敢于竞争,即使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出现失败也决不气馁,勇于奋进。
(三)永不满足的追求精神。企业家的追求,是一种向上、向前。面向未来、不满足现状、永不停歇、向更高目标挺进的过程。这种不断向新目标追求的精神,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四)敢于胜利的英雄主义精神。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具有克服困难,敢于战胜对手,敢于创第一流企业,敢为天下先的精神。
(五)当机立断的决策精神。在当今世界上,即使是优秀的企业家,其发展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许多机遇也是稍纵即逝的。每遇到关系企业命运和前途的关键时刻,都需要企业家当机立断作出出色的决策。
因此,我认为, 培育和塑造优秀的企业精神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精心提炼,严肃确立。一个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每个时期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以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同,都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取向,因而每个时期的企业价值观就可能不同,这样,企业就很难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塑造企业精神的时候,首先要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整合、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企业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模仿别人提出“团结、进取、求实、拼搏”这样没有任何本企业鲜明特征的所谓的“企业精神”,而一旦提炼出了新的企业精神,就要经过厂员工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予以严肃确立,使全体员工对新的企业精神有一种自豪感,从而自觉地以实际行动实践企业精神。
二是大力宣传,深入人心。企业精神确立后,要想真正被员工所接受,就必须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各种宣传途径、各种宣传方式进行灌输教育,把企业精神所提倡的观念、意识和原则,把体现企业精神的先进思想灌输到员工的大脑中去,使之深入人心,从而使员工在企业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来。
三是身体力行,发扬光大。企业精神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而是需要企业从上到下,从管理者到员工身体力行的规范。因此,我们的企业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绝知此事须躬行”,率先垂范,自觉实践企业精神,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员工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而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如此,企业精神就会变成毫无价值的一句空话,而我们的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也要时时、处处、事事体现企业精神的要求,真正把企业精神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只有上下联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们的企业精神才能发扬光大,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总之,作为企业文化核心的企业精神的培育和塑造,是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产物,从提炼确立,到成为企业的精神支柱和全体员工的力量源泉,需要不断地培育和塑造,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精神在企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五、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面向未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更加汹涌澎湃,而作为当代世界经济主要特征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兼并进一步加剧,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企业的奋斗目标,我们的思想也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而不应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继续弹奏“前朝曲”,拒唱“新翻杨柳枝”。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成功的企业文化都是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当一种企业文化形成时,它反映了企业成员的动机和价值取向,但这种文化是以开始的条件为基础的,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这种文化就可能与形势的需要不相适应,这时,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就要及时地予以发展和完善,扬弃旧的企业文化,创造新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企业文化建设在我国方兴未艾,新的企业文化构建模式层出不穷,优秀的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推动力正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所认同,由此又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地向纵深发展。我们要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建设学习型的企业文化、协作参与型的企业文化和高度重视企业形象的设计,这是我们在面向未来、与时俱进中应该特别把握的三个方面,但这还不够,必须努力开拓,不断创新,锐意进取,才能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企业特色的优秀的企业文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理论科学体系必将很快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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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江泽民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佚名著《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哲学思考》;
3、王琪延主编2001年9月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大众常用经济词典》;
4、肖明主编1991年3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哲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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