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蚕丝被》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23:07 浏览: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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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蚕丝被》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18号
公布《蚕丝被》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蚕丝被》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2项纺织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项纺织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FZ/T 43016-2002 蚕丝被
2 FZ/T 81003-2002 儿童服装 学生服 FZ/T 81003-1991 JISL4203-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后,你们向本院请示:(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应如何计算?(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在1985年提起上诉的,如何收取受理费?对上述问题,本院经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办法》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数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争议的遗产为金额六十万元的存款,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办法》的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千元以下部分应收30元;
超过千元至五万元部分应收49000×0.01=490元;
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应收450000×0.006=270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应收100000×0.003=300元;
30元+490元+2700元+300元=3520元。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与第一审的标准相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依《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仍按当地原来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985年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按第一审相同的标准收费即可。
1985年1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