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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0:48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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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研究院:

为做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研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或中国中医研究院应要求研修人员根据此培训大纲重新修改、调整自己的研修计划,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附软盘)(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邮编: 100026)。

联系人:周景玉 电 话:010—65914969

传 真:010—65930673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9号)精神,对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之成长为新一代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特制定俨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一、培养目标

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 旨在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工作者,通过研修,使之尽快成长为热爱中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且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医术精湛以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培训内容’

(一)理论学习

在研修期内,安排一定时间的理论学习,学习中医典籍,阅读临床各专科古代重要医籍及现代学术专著,领悟和发掘中医理论精华。

1. 医籍学习

精读四门典籍,泛读六部以上与本专科相关的医籍及其它医籍。

(1)精读典籍

《黄帝内经》(《素问》、《灵枢》)、《伤寒论》(张仲景)、《金匮要略》(张仲景)、《温病条辨》(吴瑭)、《温热经纬》(王士雄)。

(2)专科医籍

内科:《脾胃论》(李杲)、《景岳全书》(杂症篇)(张介宾)、《丹溪心法》(朱震亨)、《医学心悟》(程钟龄)、《医宗金鉴》(内科部分)(吴谦等)、《笔花医镜》(江笔花)、《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临床中医内科学》(王永炎)、《现代名中医医案精华》(董建华)。

外科:《外科正宗》(陈实功)、《外科证治全生集》(王洪绪)、《疡科心得集》(高锦庭)、《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吴谦等)、《中医外科学》(朱仁康)。

妇科:《傅青主女科》(傅山)、《女科证治准绳》(王肯堂)、《景岳全书·妇人规》(张介宾)、《妇人大全良方》(陈自明)、《济阴纲目》(武之望)。

儿科:《小儿药证直诀》(钱乙)、《小儿病源方论》(陈文中)、《儿科痘疹方论》(陈文中)、《活幼心书》(曾士荣)、《幼科发挥》(万全)《幼幼集成》(陈飞霞)、《中医药学高级丛书·中医儿科学》(汪受传)。

针灸科:《针灸甲乙经》(皇甫谧)、《针灸聚英》(高武)、《针灸大成》(杨继洲)。

骨伤科:《中医骨伤科古医籍选》(孙树椿、阙再忠)。

眼科:《秘传眼科龙木论》、《银海精微》、《审视瑶函》(傅仁宇)、《目经大成》(黄庭镜)、《眼科金镜》(刘耀先)、《证治准绳》(眼科部分)(王肯堂)、《中医眼科全书》(唐由之)。

耳鼻喉科:《外科正宗》(耳鼻喉部分)(陈实功)、《医宗金鉴》(耳鼻喉部分)(吴谦等)、《景岳全书》(耳鼻喉部分)(张介宾)、《中医耳鼻咽喉口腔科学》(王永钦)。

(3)推荐书目

《素问集注》(张隐罨)、《素问注释汇粹》(程士德)、《灵枢经注证发微》(马莳)、《灵枢经白话解》(陈璧琉、郑卓人)、《伤寒来苏集》(柯琴)、《伤寒论条析》(李荫岚)、《金匮要略心典》(尤在泾)、《金匮要略释义》(黄树曾)、《难经》、《古今医案按》(俞震)、《本草备要》(汪昂)、《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吴谦等)、《景岳全书》(张介宾)、《素问玄机原病式》(刘完素)、《脾胃论》(李杲)、《儒门事亲》(张从正)、《丹溪心法》(朱震亨)、《医贯》(赵养葵)、《理虚元鉴》(汪绮石)、《西溪书屋夜话录》(王旭高)、《石室秘录》(陈士铎)、《杂病源流犀烛》(沈金鳌)、《类证治裁》(林佩琴)、·《医林改错》(王清任)、《血证论》(唐宗海)、《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等。

2.专题讲座

各地区根据本培训大纲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培养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

(1)“中医经典理论”讲座

(2)“名医成才之路”讲座

(3)文、史、哲专题讲座

(4)各专科专题讲座

(二)医疗实践

强化中医临床实践,结合现岗位工作,开展临床研究切实提高临床疗效。

1. 日常医疗

在研修期间必须充分保证本专科临床实践的时间。临床实践的岗位以本单位为主,还应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局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进行实践培训。

2. 跟师学习

博采众长,参师指导。可以跟一位名师重点学习,也可以接受多名名家指导。学习领悟导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精华,力口以整理提高, 以期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与提高。

3.继续教育

在研修期间要参力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掌握本学科学术进展动态。

  在研修期间要举办(或参与)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作为主讲人(或主讲人之一),讲授一定的课程。

4.临床科研

研修人员按照本人确定的研修内容及方向,针对临床上确有心得的病证、疗法,选择临床研究课题,完成一项科学、严谨的,具有中医特色、符合现代临床科研设计规范的研究方案,也可做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

三、培训方法

(一)理论学习

1. 系统自学典籍,写出读书心得笔记。

2.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古典医籍指导临床实践的学术论文,其中,三年研修期间,需有一篇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

(二)临床培训

1.以研修人员本人在临床实践中学习提高为主。临床工作应包括门诊、病房及会诊,可根据研修内容确定时间安排。

2.在临床实践中,要结合理论学习和临床研究,写出心得笔记。完成规定的完整临床医案,要体现理法方药、辨证论治, 并有病证分析。

3.公开发表反映本人中医诊疗水平的论文或专著1篇(部)以上。

4.跟师学习可通过多种形式,可以随当地名医学习,也可以跨地区跟师学习,提倡省际间学术交流。可随师门诊、查房、会诊、拜师请教等。

四、考核

对研修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实施。结业考核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一)年度考核

研修人员自进入研修期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终止其研修。

  每个研修年度最后1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依据研修人员个人的《研修申请书》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考核研修的阶段性效果。主要考核研修进度及读书、临床实践、跟师学习等情况。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年度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二)结业考核

3年研修期满进行结业考试、考核。结业考试、考核采取积分制,总积分250分,及格线为200分,达不到及格线或考试分数低于75分的培养对象不能结业。250分中,平时考核占l00分; 现代中医临床科研设计方案,或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占20分;结业论文答辩考评占30分;《黄帝内经》(《素问》、《灵枢》)、《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名著(《温病条辨》、《温热经纬》)四门典籍的理论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考试占100分。

1. 平时考核

内容有医德医风(有无表扬、感谢,医疗事故、投诉)、理论水平、诊疗水平、临床疗效、社会评价,结合《研修申请书》内容和培训大纲,考核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的具体研修指标和要求的完成情况。

2.临床实践考核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其研修期间坚持临床实践的时间。3年内临床实践不得少于480个工作日。其中,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的临床实践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临床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3.继续教育考核

在研修期间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不少于90学时。研修期间举办(或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作为主讲人之一,讲授6学时的课程。

4.医疗水平考核

积极参加医院门诊或病房工作,参加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开展临床研究,进行创造性临床实践。提高临床疗效,提高解决本学科危急重症及疑难病症的临床能力,提高服务总量,扩大服务半径,在社会上有较大知名度。

5.科研能力考核

考核中医临床科研能力。逐步形成中医临床科研思维方式,掌握中医临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完成一项现代临床科研设计方案,或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

6.结业论文考核

(1)要体现作者具有扎实的古代医学典籍知识水平;

(2)要体现作者掌握本专题近年来的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

(3)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要求有创新性。

7.经典理论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考试。

五、结业

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准予结业并颁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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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8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交通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

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州交通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第三条 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行政村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州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并会同州发改委进行计划衔接;州发改委负责通畅工程总体计划协调、衔接;州财政局负责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州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通畅工程的业务工作,制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建设项目技术培训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等。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自筹资金的落实。县市交通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开工许可报批、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建设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等,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赔偿自负、矛盾自消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通畅工程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通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市预编,报州交通局审定后,会同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由省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通畅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是列入省、州“十一五”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省交通厅和州交通局下达的计划范围内。有条件提前实施的,县市先自筹资金,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2、凡2007年后启动的项目,由乡镇申请,报县市交通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移民、扶贫、农办、烟草等部门审定后,报州交通局会同州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移民、扶贫、农办、烟草等部门审定后报省;

3、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上,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强度能够满足浇筑水泥砼路面或沥青路面要求;

4、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的项目为:一是县市配套补助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已进入指定专用账户上。二是州、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三是重点产业、旅游村。四是重要的环行路。五是建设积极性高的村。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通畅工程享受省、州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手续实行从简、从快,具体按照州政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上级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市筹集资金主要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国土整治、移民开发扶贫、烟基工程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资金中给予配套。不足部分由县市、乡镇、村自筹解决。

州、县市财政应按公路里程标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中50%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技术培训、验收等; 50%拨付给乡镇,用于通畅工程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通畅工程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按标准补助的余款。

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首先由各项目业主按交通建设程序申报所需资金量,再由县市交通局和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拨款意见,最后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设计由县市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交通局审批,报州交通局备案,再由州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建设标准是:

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 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路肩须组织施工队伍和当地群众培起来,作为检查验收的一个重要指标,以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县市交通局要组织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在培训合格的队伍中审查一批具有水泥砼路面施工能力的队伍,负责通村水泥砼路面施工。乡镇、村在县市交通局审查通过的施工队伍中选择有施工能力的队伍承担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泥砼路面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任务,严禁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场。

第十六条 县市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偿举报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项目实施村要挑选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项目监督员数名,经培训后,旁站监督工程质量,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标牌,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等关键技术指标。

施工材料的选用,必须经交通技术部门检测认可后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到所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在省、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内;

2、项目的设计、试验资料等齐全;

3、路基必须验收合格;

4、按要求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所在县市交通局申请验收,县市交通局验收合格后,编制简易的竣工文件,向州交通局申请验收;州交通局以县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州交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交通厅验收。验收以公里为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上报州交通局,由州交通局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

对没有批准开工的项目、验收时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未设错车道和路肩未培起来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落实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州、县市、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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