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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45:14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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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业经国家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为YC/T 178-2003。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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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2814水产项目是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的综合养鱼项目。为保护该水产项目区的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在2814项目区的精养鱼塘钓鱼、钓虾。违者,没收其钓杆和鱼获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严禁任何人在2814项目区鱼塘进行毒鱼、电鱼和炸鱼。对毒鱼、炸鱼者,除赔偿损失,没收其渔具和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电鱼者,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在2814项目区鱼塘进行偷鱼和抢鱼。违者,除责令其赔偿鱼塘承包户损失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偷抢鱼数额较大或不服处理而殴打渔政管理人员和渔场职工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在2814项目区破坏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和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含塘口、沟渠、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电线等)。违者,除赔偿渔场和鱼塘承包户损失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损失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非鱼塘承包户的人员在2814项目区的鱼塘埂上放牧,放养家禽、家畜和点种农作物;渔场职工和鱼塘承包户饲养家禽、家畜也必须围养、圈养,并按渔场规定点种农作物、鱼饲料。违者,由渔场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肥东、肥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2814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领导,市、县渔政主管部门和2814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对本通告的贯彻执行,本通告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各项目区乡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渔场以及群众性渔政联防组织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统计,是指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及与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第三条 行政许可统计资料是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市行政许可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和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大连市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行政许可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许可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七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填写年度报表,并按规定写出统计报表说明,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



  第八条 行政许可统计报表通过以下渠道报送:

  (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地区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三)被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有关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统计报表;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质量,防止重复、遗漏和错误统计。



  第十一条 全市行政许可统计数字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定期对行政许可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差错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法制机构和人员,依法应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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