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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04:48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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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把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历史、经济和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还面临着很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认识。《决定》进一步阐释了民族教育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教育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各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出发,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照《决定》要求,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不断推动民族教育发展。

  二、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决定》的印发,为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各地要切实行动起来,用《决定》精神指导我们的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真正使民族教育各项工作能有新的突破性进展。要按照《决定》要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基础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这些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宣传,做到项目实施前有详细规划,实施中有得力监督,实施后有总结汇报。要加强对边境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特殊性问题的研究,切实解决边境民族教育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保护和重视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民族地区女童教育质量,改善女童生存状况。

  二是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置等方面突出民族及区域特色;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教学模式的创新;采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或职业学校,承担起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两大历史性任务,当好农科教结合的载体,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要积极推动建立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使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职业教育,掌握脱贫致富本领。

  三是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努力办好民族院校。加大对民族地区高校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引导鼓励民族地区高校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人才密集的优势,结合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服务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要支持民族地区高校课程建设,加快民族地区高校数字资源的建设步伐。通过“西部之光”、“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向民族地区的倾斜,促进民族地区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教师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高校的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院校的支持力度,在基地建设、科技项目、人才计划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建设人才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继续举办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和民族班,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深化预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巩固和发展西藏、新疆学生到内地学习的重要教育方式,逐步扩大高中及以上阶段规模。积极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重视高校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就业问题。

  五是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及科研开发,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双语”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要大力宣传、广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建立健全省级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机构,配合搞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的各项工作。继续做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

  六是要进一步下功夫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各民族地区要通过“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农村中学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中英西南基础教育项目”、“联合国儿基会师资培训项目”等项目,积极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师资,尤其是“双语”师资。要采取鼓励和优惠政策,吸引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学校任教,充实民族地区教师力量。鼓励和支持大中城市教师、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支教和任教。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及思想道德建设,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宣传力度。要按照《决定》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做到有关内容“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舆论阵地向国内外宣传我国民族教育取得的辉煌成就,广泛深入地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具体的表现,各地要在编制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时,把搞好民族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抢抓机遇,脚踏实地,开拓创新,扎扎实实推动民族教育事业实现新的突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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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

票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7]249号文同意,在本市试行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以下简称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次)票制实施范围

第二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对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并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凡在本市(含二市五县三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其车辆通行费均采用年票制,即按年一次性统缴,凭年票缴讫凭证使用全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同时,长期在本市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参照本市车辆的标准购买年票。

对进出本市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和韶关籍摩托车及折腰式手扶拖拉机,按次缴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

第四条 韶关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稽查,次票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保留的政府还贷收费站,按照各自负责分流的原则,市县(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原收费站管理单位进行人员安置后,由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统一按员工聘用制进行管理。

第五条 韶关市交通局负责年(次)票制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共同监督车辆通行费收支及还贷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监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年(次)票征收部门要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第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委托的代收点对应缴纳次票的车辆实行双向(国省道收费站)或单向(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收费站)收费,进入韶关的非韶关籍次票车辆每次的次票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

第九条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全力协助做好年(次)票缴交的检查工作,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等手续时,必须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到年票征收部门办理年票缴费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缴交养路费时一并缴纳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的本市籍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审验、转籍、报废等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市长期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三个月以上)必须购买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年票缴讫凭证对应一车一票,不得顶替使用(包括外籍新购车辆调入使用或交换使用车辆情况)。

第十二条 已缴纳年(次)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缴讫凭证随车携带或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登报声明挂失,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办理书面补领申请,经核准后,给予补票,补票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新购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当年剩余月份的年票费。

第十五条 车辆买卖、过户,其年(次)票缴讫凭征随同养路费一起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六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向车籍地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因被盗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或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向车籍地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八条 车辆报停,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年票征收机构核准后,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一个月已缴交的年票费。

第十九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每年必须在汽车养路费统缴期内同步缴纳公路通行费年票费。异地托管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应在托管之日起缴交当月至年底的年票费。

第二十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应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报停、被盗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年票征收点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五章 年(次)票免征和优惠范围

第二十一条 年(次)票免费车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34号令)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公共汽车公司下属的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环卫部门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和城市维修路灯高空作业车辆免缴年票费,乡村公交车辆和县区公共汽车经年(次)票征收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按同类车标准的50%缴纳路桥通行费年票费。

第六章 年(次)票征收稽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年(次)票情况的稽查。公安交警和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依法对车辆缴纳年(次)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应加强车辆信息的互通工作,保障年(次)票征费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十六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次)票的车辆应及时通知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的营运与非营运性质界定,以税务部门认定的属性为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运汽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应核定车辆年票缴纳凭证,若车辆按非营运车辆标准购买年票的,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原年票征收部门办理补缴价差和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各县区和镇政府应督促所属单位、企业及其雇请的本籍或长期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按时缴交路桥通行费年票费。

第七章收费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年(次)票收入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余额专项用于偿还全市政府还贷路桥收费项目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各代征单位征收年(次)票时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征收通行费的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并负责发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单位应向市公路局领用。

第三十二条 年(次)票各征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及时做好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三十三条 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年(次)票收入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公路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的、或逾期缴交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以及长期在本市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自逾期之日起,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按日一并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非韶关籍缴交次票车辆每次进入韶关滞留时间超过5天的,按超期天数以每5天计补交进出次票各一次,累计缴交。

第三十六条 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年票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次票车辆应按章缴费,对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收费工作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公路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具体实施,应同步制订《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依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石嘴山市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发 [2003] 193 号

2003-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地考核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含稽查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区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地税局及区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石嘴山市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遵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统盘考虑,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局局长,副组长为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各县(区)地税局及直属单位的职能和职责,结合日常动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税收任务及计会统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业务政策、政策法规管理、稽查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及信息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共十二个项目,具体考评内容及细则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值计分办法,其中,税收任务及计会管理280分,征收管理150分,发票管理20分,税政业务管理140分,政策法规管理100分、稽查管理100分、领导班子建设40分、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20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60分、公文管理及信息工作40分、党建工作10分、党风廉政建设4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直观量化,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汇总评分,即季度终了20日内考核部门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记录、问情况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在具体考核方法上实行“三个结合”,即人工检查与微机检查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在检查考核指标上,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有些指标可剖析检查。

  第四章 突出性工作加分及减分

  第九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市局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年度内各方面工作所进行的量化考核,其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按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凡有下列因素在考核时予以加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本年度被评定为(复核)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地级市(厅)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5分;
  2、本级领导班子或党组织本年度被上一级党委评为先进的加计3分。
  3、各局所辖所、科、室,有70%以上部门本年度被评定(或复核)为地(厅)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5分; 被评定(或复核)为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全国文明(先进)单位加计20分。
  4、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单项业务评比中荣获前三名分别加计15、10、5分。
  5、县(区)局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本年度被地(厅)级领导机关表彰的加计每人次加计5分;被省(部)以上表彰的每人次加10分。
  6、县(区)直属局所属干部职工本年度被省(部)级领导机关表彰的每人次计5分;被省(部)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加10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在考核时予以减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在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的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
  2、县(区)局及直属单位所属机构在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的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
  3、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受到市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所属机关受到市局本年度批评通报的每次扣3分。
  4、县(区)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内、行政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观念,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
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对下一级机构年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办法。加强对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实现税收工作规范化,促进我市地税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统计的起止日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加分或减分,均以发文机关的文件或奖牌、证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凡当年未做结论的,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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