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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厂办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9:06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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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厂办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厂办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吸收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进步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厂办科研机构是指企业内设的从事应用开发、产品开发和科学研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设立科研所;其它企业可根据情况分别设立科研室、组,或相应的机构。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可以联合组建科研机构。
第五条 厂办科研机构的建立、撤销,由本企业决定,报主管部门、市科委备案。
第六条 厂办科研机构受本企业的领导,业务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厂办科研机构应逐步实现以下条件:
(一)有会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专职领导干部;
(二)有明确的科研开发方向;
(三)机构内工程技术人员不应少于50%(不含附属试验车间人员);
(四)有专门的科研开发经费;
(五)有进行科研工作的必要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 厂办科研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制开发新产品;
(二)消化、吸收、移植、创新引进的技术、设备;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承担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任务;
(五)承担企业技术攻关任务;
(六)收集、整理和交流科技情报;
(七)配合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研究,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
第九条 厂办科研机构在保证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选派素质较好的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保持科研队伍的相对稳定。
企业要有计划地培训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厂办科研机构实行技术副厂长(或总程师)领导下的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机构内的人、财、物和奖惩有相对自主权。
厂办科研机构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及项目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企业对厂办科研机构可实行科研承包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或其它有效的管理形式,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应将厂办科研机构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科委。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厂办科研机构的设置、条件和作用等纳入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厂办科研机构在财务上可实行厂内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应优先保证科研开发项目的经费。
经费主要来源:
(一)项目拨款或贷款;
(二)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三)企业的技术性收入。
第十七条 凡拨(贷)给厂办科研机构的经费,必须由企业财务单独记帐,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厂办科研机构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五万元以上的可分三至五年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 厂办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贡献大小,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项目直接承担者所得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二十条 厂办科研机构的技术性净收入,每年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的,只征收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全部所得按4:3:3的比例,分别建立科技开发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生产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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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粤经贸管字〔1995〕116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蕉柑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蕉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蕉柑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本规定前款中列明的配额管制的国家、地区之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分配给该企业蕉柑出口配额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书、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及企业承诺不将该批货物输往新、马、泰、菲、港、澳等配额管制地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如货物直运进口国,还应在保证书上承诺不在港澳转船)签发出口许可证。
初次领证的企业,还须提供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发证机关每次只给企业发放一批数量的出口许可证。
(二)每批领证数量超过300吨,企业必须提供承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直运船的船名、停靠港、船期、航程等证明材料(由承运船公司证明盖章)。
(三)所有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各企业均应选择有直运能力的口岸海运出口,并按规定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直运,不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
(四)如确需在港澳转船,应参照有关转船监管规定,与港澳代理公司(香港为五丰行、广南集团有限公司,澳门为南光、南粤公司)签订转船监管协议,凭协议在发证机关领证。
(五)允许在港澳转船的出口许可证,在备注栏里注明“不得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可在香港(澳门)转船”。监管代理公司应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转船货物输往规定的目的地,不冲击配额管理地区。
(六)企业继续领证时,必须提供上一次的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直运提单(复印件)方可继续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从受理到签发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二、原第八条增加三项内容,分别作为第六、七、八项: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删除原第十一条。


  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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