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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0:00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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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兽药是保证“菜蓝子工程”健康发展,并关系到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管理办法。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配合,组织力量对制
售假劣兽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3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假药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的兽药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走私进口兽药猖獗,兽药市
场混乱等。这些都干扰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扭转兽药管理中的混乱局面,打击不法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打击走私兽药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有些外国企业、外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以及一些国内企事业单位,无视我国有关进口兽药的管理规定,非法进口或走私兽药产品,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这不仅扰乱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进口兽药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登记注册或从事走私活动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进口兽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生产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农业部《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规定。严禁打着“科研新产品”、“中试产品”等旗号,非法生产、销售疫苗产品。
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是兽药使用和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控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农业部界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严格管理。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制度
各地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对现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先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再领取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兽药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农牧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并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兽药的广告管理工作
根据《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后方能发布。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范围。非兽药、非饲料药物添加剂等产品不得宣传有促进动
物生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批准、夸大宣传疗效,以及非兽药、非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宣传有疗效的,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兽药管理及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肃查处。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紧密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整顿本地区的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及“菜篮子工程”的顺利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9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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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及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招标等交易活动。市本级(含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采砂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场所。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条 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和采砂权出让。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等。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核准。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采购人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者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进场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不予接受。在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文件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审查。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由甲方或代理机构签发。公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甲方或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竞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交易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由甲方或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调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代理机构和评委专家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对标的金额与成交确认书金额有差异的结(决)算,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将审核、审计结果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应申请现场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案情】

  韩某(男)和李某(女)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在认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韩某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次性给付了李某一定的彩礼钱。婚前韩某一直未告诉李某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的疾病,由于刚结婚夫妻感情较好,李某一直也未在意,并积极帮助韩某到处求医治疗。一年后,韩某久治不愈,夫妻感情日渐变僵,后李某经常住娘家不回来,并最终要求离婚。而韩某则要求李某将结婚时候赠送的彩礼返还于他,对于韩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有几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彩礼返还需要以离婚为前提,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或感情确已破裂,韩某性功能障碍这一理由不足以证明夫妻没有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李某的离婚要求不予支持,也不存在对韩某的彩礼返还诉求支持与否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夫妻一方具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应准予离婚。此时,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理应一并予以返还。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前面五点属于离婚过错一方主观方面的原因,后一款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第(五)点属于主观方面的兜底条款,也即是,只要有其他与前四点同等性质的未列举情形,也即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性生活是婚姻家庭和睦美满的必要条件,一个缺乏“性福”的婚姻往往不会幸福。本案中,韩某患有性功能障碍一病,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仍不见好,可以作为该意见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情形,因而李某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韩某的彩礼返还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只是适当返还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法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的,离婚后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存在诸多种例外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适当裁量。就本案来看,因为韩某与李某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且不存在韩某给付彩礼后生活陷入了困难的状态,故韩某主张彩礼返还的诉求似乎均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因而推断出李某不应返还结婚彩礼的结论。但笔者认为至少应考虑以下二点原因:1、离婚诉求先是李某提出来的,韩某对此不存在过错。虽然李某离婚的理由是因为韩某患有性功能障碍,但这并不是韩某主观上所希望造成的,实际上韩某本身也是受害者,他要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故而不应将此婚姻的不幸归结为韩某的过错。2、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通常以共同生活时间达两年,来作为衡量彩礼应否返还的标准,认为只有共同生活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彩礼才可以不予返还,否则应该适当返还。夫妻之间只有具备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的才算是共同生活,韩某与李某婚后生活在一起长达一年多时间,具有履行夫妻义务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是共同生活,但不构成理论与实践中彩礼不予返还的法定理由,所以,李某应该适当返还一部分彩礼钱给韩某。

  3、以相关法条规定为前提,应综合男女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付出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最后决定李某应该适当返还的彩礼份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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