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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3:04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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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二季度以来,全国铝生产企业发生4起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26人受伤,分别是:

4月1日20时30分,浙江宏威车业有限公司抛光车间的粉尘回收间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5人、受伤1人。

5月20日19时10分,四川省成都市富士康集团鸿富锦成都公司发生一起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15人。

6月1日19时45分,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16人。

6月2日13时50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占美金属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8人。

铝生产企业较大粉尘、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死亡20人、受伤55人),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加强铝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铝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温金属液体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高温金属液体与水、油、气等物质隔离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粉尘爆炸和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特点,突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一是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标准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认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等是否存在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二是铝熔铸企业要认真吸取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及近期两起铝液爆炸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在铝液铸造前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流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铝粉尘和铝液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提高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已投入生产、装备落后的项目,企业要加大整改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提高安全装备设施水平;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现象发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肃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铝粉尘和铝液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粉尘爆炸、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确保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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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十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盟、设区的市、内蒙古军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名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六)选举事项;
(七)大会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八)各项决议草案;
(九)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十)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以举行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对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进行翻译。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提出的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
报告。
有提议案权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对主席团决定交办的议案,应当将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和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者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经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法规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修改,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提交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主席团公告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修正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各项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
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
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
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以主席团公告公布。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大会补选。
第四十四条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
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由主席团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决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决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后,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可以推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同意,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并抄送大会秘书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应当在会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原答复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族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用汉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罢免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罢免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8日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各地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按《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确定了1994年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招标产品,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994年招标和审批的特定产品清单
一、招标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84136000
2 真空泵 84141000
3 离心通风机 84145990
4 二氧化碳压缩机 84148090
5 压滤机及真空过滤机 84212900
6 电子轨道衡 84238900
7 船用液压锚机、液压绞车及液压舵机 84253900
8 装卸船机 84261100
9 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261200
10 塔式起重机 84262000
11 多用途门机 84263000
12 船用液压起货机 84269900
13 集装箱叉车及普通内燃叉车 84272000
14 货梯及载客电梯 84281010
84281090
15 截煤机、凿岩机、隧道掘进机及矿用牙轮钻机 84303100
84303900
16 陆用石油钻机 84304111
84304119
17 低比压履带式海滩石油作业车 84304119
18 履带式行走钻机 84304129

19 联合收割机 84335100
20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00
21 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
22 纸塑铝复合罐及软包装生产设备 84418000
23 激光照排系统 84421000
24 涤纶长丝纺丝机 84440000
25 涤纶弹力丝机 84440000
26 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84440000
27 电脑绣花机 84479020
28 长环蒸化机 84514000
29 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及常温常压染色机 84514000
30 不带电脑的工业平缝机及三线包缝机 84522900
31 连续铸钢机 84543000
32 热连板轧机 84552100
33 车床 84589900
34 轧辊磨床 84609090
35 单、双点闭式、开式压力机及单、双点拉伸式压 84629100
力机
36 大理石、花岗石开采及加工设备 84649000
37 单板、成材干燥机 84659900
38 水力旋流器 84741000
39 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
40 注塑机 84771010
41 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
42 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
43 塑料薄膜吹塑机及塑料中空容器挤吹式成型机 84773000
44 炼胶机和辅机 84778000
45 塑料造粒机 84778000

46 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
47 直流稳压电源 85044011
48 交流稳压电源 85044012
49 不间断电源 85044020
50 电压、电流互感器、电抗器 85045000
51 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
52 手弧焊机 85153100
53 电子束焊机 85158000
54 电话机(含磁卡电话机) 85171000
55 电传机 85172000
56 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85184000
57 广播电视微波传送设备 85251010
58 广播电视发射及差转设备 85251010
59 单边带电台 85252099
60 黑白摄像机 85253090
61 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配系统 85299089
62 输变电保护装置 85353000
63 避雷器 85354000
64 非频率合成器型信号发生器 85432010
65 电缆 85445910
66 起拔道捣固车 86040090
67 拖拉机 87011000
68 牵引车(除汽车牵引车外) 87013000
87019000
69 高速摄影机 90071900
70 正射投影仪 90083000
71 彩色胶卷洗印、扩印、放大设备 90102099
72 测距仪 90151000

73 经纬仪 90152000
74 海洋重力仪 90158000
75 单导心电图机 90181100
76 牙科治疗设备 90184100
77 医用X线诊断机组 90221190
78 伽玛射线探伤仪 90222900
79 电子式弹簧拉压试验机 90241000
80 高频拉压疲劳试验机 90241000
81 布、洛、维式硬度计 90241000
82 电磁流量计 90261000
83 气体分析仪 90271000
84 色质谱联用仪 90272000
85 紫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7 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及其他 90275000
仪器及装置
88 数字万用表 90303190
89 汽车监理自动检测设备 90318000
90 单/多回路调节器 90328900
二、审批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船用柴油机 84081000
2 功率37千瓦(50匹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84089092
3 制氧机 84196000
4 液体灌装设备及包装机 84223010
5 斗式提升机 84254990
6 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 84264100
7 履带式起重机 84264900
8 自动扶梯 84284000
9 推土机 84291110
84291190
10 沥青混凝土推铺机 84292010
11 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
84294019
12 轮式装载机 84295100
13 挖掘机 84295200
84295900
14 矿用电铲 84305090
15 糕点生产线 84381000
16 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
84392000
84393000
17 胶印机 84431100
84431900
18 平网印花机 84435000
19 清梳联合机 84451100
20 精梳机 84451200
21 自动络筒机 84454000
22 整经机 84459000
23 喷水织机及喷气织机 84463010
24 剑杆织机 84463020
25 片梭织机 84463090
26 非家用缝纫机 84522100
27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00
28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000
29 加工中心 84571000

30 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
31 热模锻压力机 84621090
32 冷室压铸机 84629900
33 木材削片机 84659600
34 长材刨片机 84659600
35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2031
36 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
立式磨、辊压机 84742000
37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84743100
38 日用制瓶机 84752000
39 轮胎外胎成型机 84775100
40 硫化机 84778000
41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1000
84789000
42 模具(汽车、家用电器) 84804100
43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4807100
44 大型减速机 84834000
45 水电成套设备 85023000
46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47 变频调速装置 85044090
48 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
49 光纤通信系统 85174011
50 PCM复接设备 85174011
51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5174090
52 图文传真机 85178211
85178212
53 数字微波通信信道设备 85251090

54 数字式卫星通讯地面站 85252019
55 无线移动通信系统 85252021
85252022
(含蜂窝、集群、无线寻呼、一点多址) 85252029
85279011
85279012
56 固定、移动、手持式无线电台 85252099
57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99
85291020
85299091
58 消防灭火、报警装置 85311000
59 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器) 85352900
60 用于电压在500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全封闭组 85372010
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61 其他用于电压超过1000伏线路的电力控制 85372090
或分配的盘、板、柜及其他基座
62 光缆 85447000
63 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10
64 压裂车、混砂车 87059090
65 油船 89012000
66 冷藏船 89013000
67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89019010
68 机动捕鱼船、加工船及其他加工保藏鱼类产 89020010
品的船舶
69 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
70 挖泥船 89051000
71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 90181920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90189090
73 X射线探伤仪 90221900
74 直线加速器 90222100
75 付利叶红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76 核磁共振波谱仪 90278000
77 X射线衍射仪 90301000
78 数字频率计 90304010
79 光纤光缆测试仪(含光时域反射计,光纤熔接 90308990
机,光功率计,光源)
80 动平衡机 90311000
81 三座标测量机 90318000



199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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