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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49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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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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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3号公告,加强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行为监管,从源头上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进行遏制。加强调研,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塑料袋生产企业有关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生产企业转产、停产情况,核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积极推动和抓好超薄塑料袋的禁止流通、使用工作。
二、认真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行为的督查,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在抓好超市、商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集贸市场、零售摊贩、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
三、做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的宣传工作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涉及到居民消费模式的根本革命和消费观念的根本转变,国内外都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组织电视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开展系列宣传报道,重点宣传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商场超市有偿使用先进典型、社区、集贸市场落实情况,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超薄塑料袋生产和使用所带来的健康和环境问题等;在各大超市等重点场所张贴告示或宣传画。
四、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有关问题研究
对涉及到相应政策调整带来的其它问题要高度重视,注重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问题,积极研究引导,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落实,避免或减少引发的社会问题。加强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加强经济适用的生活垃圾袋替代产品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废弃塑料袋等薄膜制品的回收利用工作。
请各地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于8月底前报我委。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9日第10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计征,税前列支。市政府指定市地税部门为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工业生产、商品销售、商品房开发、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证券投资、电力、邮政、通讯等行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烟、酒、盐专卖经营行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征收;
(三)旅游、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住宿、摄影、社会力量办学、广告经营、装饰装修、车辆维修等行业,按营业收入(收费)的1%征收;
(四)信息、咨询、评估、法律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按服务收费的0.5%征收;
(五)有租赁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租赁收入的1%征收;
(六)对无法计算销售、营业和收费总额的,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定额征收。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变动与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确定。
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从严掌握、滚动发展、扩大积累”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平抑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暴涨暴跌;
(二)平抑重大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
(三)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
(四)必要的农产品保护价格补贴;
(五)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有关副食品生产方面的工程和项目的补贴;
(六)市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临时采取的其他必要补贴。
第九条严格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对于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年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投入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无偿使用,借支或预付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按期偿还,不得拖欠。
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存储利息并入基金帐户,结余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到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所征基金存入市价格调节基金帐户,并编报“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月报表”。对于按月征收确有困难的被征收单位,也可一次或数次将全年价格调节基金缴足。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银行设有帐户的,一律通过银行结算;没有帐户的,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和代征单位,可以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代征费,用于支付有关的办公费、奖励费等。
第五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用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财务状况的监督、审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被征收单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县(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锦政办发〔199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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