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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52:09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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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3〕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基厅〔2003〕6号)要求,现就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着眼于全面提高试点项目教学、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为试点项目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既要体现试点项目的统一要求,保证培训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保证培训工作的实效性。要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各级试点工作骨干,要先培训后上岗。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目的

  1.培训对象:培训分为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的对象为省级项目骨干人员,主要为承担省级培训指导教师任务的骨干人员、合作高校教师和部分管理人员。省级培训的对象为经过选拔的项目学校教师和县级技术人员。

  2.培训内容:培训分为10部分,每个部分包括若干个具体模块,不同模式的参训人员和不同层面的指导教师将选取不同的内容和模块(详见附件一)。

  3.培训目的:为项目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使他们了解现代远程教育在西部农村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试点项目三种模式技术解决方案的特点,掌握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初步掌握现代远程教育的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能够在当地承担示范、培训、为教学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任务。

  三、培训环境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确定有关单位或其他培训机构作为本项目培训基地时,要与教育部-李嘉诚现代远程教育扶贫示范工程等项目相衔接,整合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原来培训配备条件基础上,按照本项目培训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保证本项目培训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

  四、形式和进度安排

  培训时间要集中安排,时间为15~20天,约100~120学时。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实际操作、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招标结束后,即开始国家级培训,国家级培训完成后,再开始省级培训。

  五、培训经费的分配方案与使用

  本项目模式一培训工作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模式二的国家级培训,中央财政投入60万元。模式二的省级培训,按每个点2000元培训费的标准,每个点培训2人,中央财政投入1003.2万元,地方按1∶1配套。模式三由项目中标单位按要求负责做好培训工作。经费单独列支,接受项目的审计。

  六、组织领导

  试点项目培训工作在我部指导下统一实施。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将组织专家组和有关管理人员对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开展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工作。

  各省级培训机构要在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中央电教馆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各省级培训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强调教学实用性和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要指导培训基地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将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报中央电教馆审核后执行。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培训工作的考核、审查和总结工作,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优秀者应给予奖励。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课程指导纲要

  一、课程任务

  为使“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示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和发挥作用,本培训要使项目教学示范点的受训教师了解教育信息化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掌握计算机、Internet、卫星IP广播的基本知识、技能,具备获取、传输、处理和应用信息的基本能力,能够在当地承担示范、培训、为教学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任务。

  二、教学目标

  模式一: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掌握通过视听设备辅助教学的知识和技能

  模式二: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掌握通过视听设备辅助教学的知识和技能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掌握因特网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掌握卫星IP广播等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

  ▲学会选择、组织、整合、利用多种媒体资源,用于教学实践

  ▲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产权的观念。

  模式三: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了解国内外远程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动态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掌握因特网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掌握卫星IP广播等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

  ▲掌握计算机局域网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学会选择、组织、整合、利用多种媒体资源,用于教学实践

  ▲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产权的观念。

  三、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

  培训分为10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若干个具体模块,不同模式的参训人员和不同层面的指导教师将选取不同的内容和模块,主要内容如下:

  1.现代远程教育简介

  2.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视听媒体辅助教学

  4.计算机基础知识

  5.Windows XP操作系统

  6.Office XP

  7.Internet网络

  8.计算机局域网

  9.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

  10.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

  试点项目将根据上述内容,确定统一教材。

  教学内容分为七个部分,总学时数128学时,其中教学124学时,考核4学时。建议教学与实践比例为4∶6。

  1.现代教育技术简介:4学时

  2.计算机基础知识:4学时

  3.Windows XP操作系统:28学时

  4.Office XP:32学时

  5. Internet网络:16学时

  6. 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32学时

  7. 资源管理和利用:8学时

  四、教学方法与教材

  教学主要在计算机多媒体教室内进行,保证一人一机。教学活动应采用小组讨论和协作学习的方式。

  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另行通知。

  各校应配合教学自编讲义。

  五、考核

  考核包括考勤、作业、笔试、实践。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合格),时间为4学时。其它部分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四项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总成绩不合格。

  六、各部分教学目的和内容具体安排

  1.现代教育技术简介

  教学目的: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树立起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教学内容:现代教育技术的概念、特点及发展。

  (1) 现代教育技术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2) 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改革中的作用和意义

  (3) 现代远程教育的概念、技术及发展

  2.计算机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了解计算机的发展、用途和多媒体技术,能正确使用计算机。

  教学内容:计算机的发展、用途,计算机系统的组成(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多媒体技术应用基础、计算机基本操作。

  3.Windows操作系统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安装、使用、维护Windows,熟练掌握Windows的基本操作,学会使用防病毒软件和压缩软件。

  教学内容:Windows XP的功能及特点,Windows XP的运行环境,Windows XP的安装,Windows XP的基本操作,Windows XP的文件系统,Windows XP的控制面板,Windows的多媒体功能,防病毒软件和压缩软件,系统恢复和维护,应用软件的安装与卸载。

  4.Office XP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安装Office XP,熟练使用Word进行编辑排版,熟练使用PowerPoint制作电子教案,了解Excel的使用。

  教学内容:Office XP的安装、注册。

  Word:文档的基本操作、排版、表格、综合实例;

  PowerPoint:制作、设计和排版电子教案,电子教案的处理与播放;

  Excel:建立、编辑、格式化工作表,简单图表处理。

  5.Internet网络

  教学目的:了解因特网基本知识,熟练使用浏览器进行信息资源查询、收发电子邮件,学会拨号上网的基本方法,了解网页的制作方法。

  教学内容:因特网基础知识、 浏览器使用、搜索引擎的使用、收发电子邮件、 拨号上网的配置和连接。

  6.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

  (1)卫星通信应用简介

  教学目的:了解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教育卫星宽带网的组成、传输方式和节目构成。

  教学内容:卫星通信基本原理及其在教育中的应用,中国教育卫星宽带多媒体网(CBESAT)简介。

  (2)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原理与安装调试

  教学目的:了解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基本原理,能够独立安装、调试和维护卫星接收系统。

  教学内容: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基本原理、接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防雷。

  (3)卫星数据广播(IP)节目的接收与应用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地安装卫星接收卡及其软件,熟练使用接收软件接收教学资源。

  教学内容:IP接收原理简介,DVB数据接收卡(包括驱动程序、接收程序)的安装与调试、设置参数配置,IP接收软件的注册与使用,IP接收中常见硬件和软件故障的排除方法。

  7.资源管理和利用

  教学目的:能够对所接收的资源进行简单管理和应用,树立对知识产权的正确态度。

  教学内容:远程教育扶贫资源简介、接收资源的分类存储、管理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

  提出任务,组织学员完成一个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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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大部分的软件知识产权发生形式表现为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每个软件知识产权维权的重点。
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难点在于如何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如何判定侵权?关于如何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 (过错推定) (Access&SubstantialSimilarity),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实质性相似判断是难点。司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判定外,更多的须依赖专家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身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
2、接触,即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例如曾经的合作伙伴、销售代理、曾为权利人单位员工等等;
3、排除合法解释法:抗辩的理由一般表现为独立开发中设计巧合、表达方式有限、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以及来源于第三者(善意)等。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
二是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侵权。
三是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以相似之处的数量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
四是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
五是“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的姓名,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单凭“实质性相似”并不能判断侵权行为。独立开发时的设计巧合、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导致软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后,还要判断“接触”事实。
这里的“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借鉴了“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释”,修正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即在认定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通过对“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解释来否认侵权。
“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
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美国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方法参考:
1)SSO法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
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Structure)、顺序(sequence)和组织(organization)。
程序的结构就是一个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以及数据结构;程序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也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流程”;程序的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
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一法则确立于美国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每一个子程序,乃至细分的各级子程序,都可能既是思想同时也是思想的表达,程序的各个层次又存在着相应的结构和顺序, SSO法则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软件作品的思想,逾越了著作权法的界限。
从计算机软件发展规律来看,开发新软件总要借鉴前人的思想,SSO标准只会强化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不利于鼓励竞争。
同时,在侵权行为认定中严格适用SSO标准将使得对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法律上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遏制可兼容性产品的开发。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价格、品种等方面也会失去选择的机会,将窒息软件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软件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宗旨。
2)“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该判定法认为,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第一步,“抽象法”。把原告、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剥离。如果两部作品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此,可将软件程序分解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被凸显出来,从而使能够被推定为“思想表达形式”的因素越来越少。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的资料与受保护的表达分离开,以限定原告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受保护的资料在认定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其一是融合学说。该学说认为,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则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其中的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
其二,通用元素说。该学说认为作品的表达包含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字面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非字面表达只有属于独创性时才有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三,公有领域因素说。认为一切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料都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步,“对比法”,即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内容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可认定为侵权。具体对比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摘要层次”测试法。即将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做出一系列抽象层次不等的摘要,然后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相似是在思想观念上,就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两者的相似在表达上,则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该检验法一直是美国法院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占支配地位的方法。
二是“一般读者”检验标准。指在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从作品的一般读者的角度来考虑。在特定的侵权纠纷中,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一般读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该标准的使用多依赖法官或陪审团的感觉。
三是“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检验标准。
这是对“一般读者”标准的修正,指如果作品所针对的读者较为狭窄,读者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那么法院调查重点就是接受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或者接受那些具有专业知识读者的举证。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发展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判断“实质性相似”提出了新的具体判断准则。但该判断法操作难度较大,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竞争能力,必须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不同。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办法,对软件侵权进行认定。同时,要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避免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等情形下滥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最后,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分为全部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1)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
(3)使用盗版软件按正版软件计价;
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统一管理,而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出租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及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和租赁关系的类型相关。

1.对于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指出租人主动为之和默许,不包括其不知情的情形),应视为出租人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经营中如有商标侵权行为,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关于这点,无论是从行为外观抑或从行为人过错方面进行考察,让出租人承担责任都是合理的。首先,从行为外观上看,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特别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消费者很可能是根据出租人的声望选择消费。尤其是商场或酒店大厅向消费者出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由商场或酒店为消费者统一结算并开具发票,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商场或酒店系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而且,在商场或酒店销售商品肯定要比在小摊小贩处销售同样商品要更加能吸引消费者,这也增加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其次,从出租人过错来看,既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那么就应该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而且其实际上对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管理,不属于善意出租人,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是否侵权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2.对于承租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如要求统一着装、统一开具发票等等)的情形,出租人的行为是对承租人侵犯商标权的一种帮助行为,应和承租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是一个兜底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款是商标侵权中关于帮助侵权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成立帮助侵权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通常是积极行为;(2)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帮助行为均出于故意。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来看,“提供便利条件”,是指促使进行某种行动或完成某项职能的外部因素,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仓储、运输、邮寄、隐匿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统一管理,客观上形成了方便承租人商标侵权的外部行为,主观上对承租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该种行为应属于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也符合侵权责任法上的帮助侵权构成要件。

3.承租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出租人不干涉承租人的任何经营活动,则出租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负有义务,无义务则无责任。因此,对义务的界定是确定责任的重要基础。对于纯粹的租赁关系,我国合同法概括性地规定了出租人就房屋出租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及时检查、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义务。德国法也认为,一个人只有法律上和实际中有义务且有能力对该活动进行控制才能被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出租人没有监管承租人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义务,也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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