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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8:45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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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自2000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启动"金旅工程"的建设以来,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旅游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为更好地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旅游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我们拟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各地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提出旅游信息化工作在旅游振兴发展计划中的指导意见。为便于情况沟通,请各单位于六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旅游信息化工作的总结,包括以下部分:

  所辖地区旅游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贯彻2003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和旅发[2003]5号文件内容的情况,以及非典时期旅游信息工作方面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网络宣传工作情况。

  二、对今后旅游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计划、安排、建议。

  三、负责旅游信息化工作的具体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201736

  传真:010-60537445,65137871

  邮箱:dfxx@cnta.gov.cn(此为以后报送资料的固定邮箱地址)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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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罗马尼亚无偿援助和贷款的协定”第四条,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三条以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的换文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将在一九八一至一九九0年期间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附件一所列的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设备的供货数量、价格、技术规格、交货期和投产期,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将在双方外贸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按照本议定书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在罗马尼亚培训中国实习生的费用,将用以偿还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和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协定所提供的贷款金额。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偿还贷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价格,将根据缔结供货合同日国际市场离岸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如果罗马尼亚供应的设备金额和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之间出现差额,则此种差额应由双方协商以供应货物来补偿。

  第五条 为实现本议定书所规定的项目,罗马尼亚派往中国的专家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将另行商定或在双方外贸机构缔结的供货合同中确定。

  第六条 罗马尼亚向中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的交货在罗马尼亚港口进行。具体交货条件将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正本,每份均以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陈慕华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签字)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1年9月2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1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解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 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危险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户口申报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成绩突出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
(四)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对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负伤、致残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二十七条 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的负责人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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