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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署法函[2002]442号函的答复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29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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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署法函[2002]442号函的答复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署法函[2002]442号函的答复意见的函

法函(2002)87号


海关总署:
你署署法函[2002]442号《关于请求明确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法律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包括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会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或者其他原因放弃侵权抗辩或者侵权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与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并不矛盾。在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对有关行为,的侵权性质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民事调解书[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在对有关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对有关行为的责任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民事调解书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
该生效司法文书。
如涉及对该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的理解问题,应当由采取扣留措施的海关向出具该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进行了解或请求该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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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电〔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月14日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价格、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预案,采取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进行节前慰问等方式,确保低保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7〕70号)要求,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继续执行2007年中央出台的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财政部先后三次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四、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低保救助范围,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严禁长时间滞留、缓拨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编制的《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室外工程》(02J003)、《平屋面建筑构造(一)》(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99J201-1、99(03)J201-1]、《平屋面建筑构造(二)》(03J201-2)、《楼地面建筑构造》(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01J304、01(03)J304]、《防火门窗》(03J609)、《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06SG614-1)、《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06SS109)、《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03D603)、《住宅智能化电气设计施工图集》(99X6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下载: 1、 《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205/t20120521_209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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