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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5:05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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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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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集体土地)。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处罚,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其它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及未按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同时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增加(减少)建(构)筑物面积的;

  (二)擅自移位进行建设的;

  (三)工程项目功能缺失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立面、造型、色彩的;

  (五)擅自增加(减少)建(构)筑物层高的;

  (六)擅自进行地下管网建设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擅自挖取沙石、土方、围填水面及设置废渣、废品、沙石堆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恢复地形地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清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施工机械和施工工具,并处以施工取费总额5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并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妨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煤炭部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劳动部、煤炭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煤炭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煤炭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附件:工种目录
1.支护工 6.巷修工
2.采煤工 7.穿孔机操作工
3.巷道掘砌工 8.露天采剥机械机修工
4.锚喷工 9.钢缆皮带操作工
5.综掘机司机 10.矿灯管理工
11.综采维修钳工 14.井筒维修工
12.液压支架(柱)修理工 15.绞车操作工
13.主扇风机操作工 16.主提升机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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