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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43:10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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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之间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方为本贷款协议计划表1中所述项目的A部分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贷款;
  (B)借方为根据由赠款供资的项目B部分向借方的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根据一项技术援助协议(技术援助协议),银行已同意为此目的提供一项多达相当于六十万美元(US$600,000)的赠款;并且
  (C)银行已同意按以下阐述的条件从银行的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方提供贷款;
  因此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银行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其效力和作用如同在本协议中完全列出的一样,然而,以如下修改内容为准(普通业务贷款条例进行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称为贷款条例):
  (a)删除第2.01款(17)项,代之以:“术语‘美元’或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b)删除第2.01款(26)项和(27)项,下列成为新的第2.01款(26)项:“‘美元金库’指银行为支付银行从普通资本来源中贷出的美元贷款而筹资的目的所进行的未偿还美元借款的总库。”
  (c)删除第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除第3.02款(b)(ii)项,代之以“(ii)与贷款有关的‘合格的借款’指与贷款有关的未偿还的借款,即指银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在美元总库中提取的未偿还借款。”
  (e)第3.06款(a)项的最后一句删除,以及第3.06款(b)项中“作为银行接受的日期”几个字删除。
  (f)删除第4.02款,代之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进行。”
  (g)删除第4.03款(a)项,代之以:“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代之以:“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及根据第5.02款的任何特殊贷款手续费”几个字从第4.05款中删除。
  (j)删除第4.09款,列入下面的一个新的4.09款:
  尽管在这些条例中有任何相反的条款,但在银行认为它不能为提款目的支付美元的例外情况下,本贷款中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应以银行认为合适的货币进行。有关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以这种货币偿还和支付。以该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这种货币引起的银行费用加上利差为基础,两者由银行随时合理地决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规定的几个术语,在本贷款协议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有其他要求,否则具有条例中说明的相应含义,下面另外几个术语含义如下:
  (a)“京九铁路”指本贷款协议计划表1中所述的铁路线,包括本项目;
  (b)“行政法规”指《铁路法》和所有随时可能管理、控制和制约铁道部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业务或法律地位的法律、规章、规定、命令和授权,包括规定经营范围和原则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和许可证;
  (c)“铁道部”指借方的铁道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d)为贷款条例的目的和在其含义内的“项目执行机构”指负责执行该项目的铁道部;
  (e)“项目设施”指本项目下已提供或将提供的设施或设备;
  (f)“铁路法”指一九九○年九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g)“技术援助协议”指本贷款协议的备考部分(B)中提到的技术援助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银行同意从银行的普通资本来源中借给借方数额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方应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向银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方应按每年0.75%的比率支付手续费。该项手续费应在本贷款协议签订六十(60)天后开始的连续期间,按贷款数额(减去随时提取的数额)增长,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30,000,000;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90,000,000;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170,000,000;之后,按贷款的全额。
  (b)如果贷款的任何数额被取消,本款(a)段中说明的贷款的每一部分数额应按取消量占取消之前贷款全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每半年,即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支付。
  第2.05款 借方根据本贷款协议计划表2中规定的分期偿付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收入的使用
  第3.01款 借方应根据本贷款协定的条款使贷款所得应用于本项目供资的支出上。
  第3.02款 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及贷款数额在各类货物和劳务间的分配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3的条款,因为该计划表可按借方和银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方和银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4和计划表5的条款采购。银行可以拒绝向没有真正按借方和银行之间达成的程序采购货物或劳务的合同、或银行不满意其条件的合同供资。
  第3.04款 除非借方和银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借方应使由贷款所得供资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完全用于执行本项目。
  第3.05款 为贷款条例第8.03款的目的从贷款账户提款的结账日期应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方和银行间随时同意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a)借方应使铁道部勤勉有效地、并按照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铁路惯例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
  (b)在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行中,借方应履行本贷款协议计划表6中规定的所有义务,或使其得到履行。
  第4.02款 除了贷款所得,借方应根据需要立即使铁道部得到所要求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和其他资源,以便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4.03款 (a)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方应根据借方和银行满意的人数和条件聘请为借方和银行接受的称职的、合格的顾问和承包人。
  (b)借方应使本项目按照借方和银行接受的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程进度表和建设方法执行。在准备好后,借方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细节立即向银行提供或安排这些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和工程进度表,及之后对其做的任何实质性修改。
  第4.04款 借方应确保执行该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用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活动,按良好的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5款 (a)借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的保险按符合良好惯例的程度、险种和数额做出使银行满意的安排。
  (b)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通用性的情况下,借方给为本项目进口的和由本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对其获得、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过程中的危险事件保险,或安排保险,这些保险的任何赔偿应以能自由地用来重置和修理这些货物的一种货币支付。
  第4.06款 (a)借方应建立,或使铁道部建立记录和账目,这些记录和账目应能够确定由本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以公开其在本项目中的使用情况,能够记录本项目的进程(包括其成本),以及根据一贯遵守的合理的会计原则,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和项目设施的借方的机构或其任一部分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b)借方应:(i)建立或使铁道部建立本项目基建账目以及铁道部全面业务的专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流动表);(ii)使这些账目和有关的财务报表,按照一贯使用的适当的审计标准,由独立审计师每年审计一次,这些独立审计师的资历、经验和权限应被银行接受;(iii)得到之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每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九(9)个月,向银行提供这些经过审计的账目和财务报表的证明合格的副本及有关审计师的报告,全用英文;以及(iv)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地要求的有关这些账目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的其他信息。
  (c)一旦编就,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i)根据本项目B部分技术援助的结果,铁道部应向亚行提交京九铁路开始运营后全部运营的形式上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动表);(ii)在完成京九铁路组织机构安排后,铁道部应向亚行提交京九铁路经审计的账务的合格副本及其有关的审计师的报告,均以英文书就。
  (d)经银行要求,借方应使银行能够随时与借方的审计师讨论铁道部本项目的财务报表和有关本项目的财务情况,并应授权和要求这些审计师的任何代表参加银行要求的任何这样的讨论,但任何这样的讨论只应在铁道部的一名经授权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铁道部另行安排。
  (e)根据应由借方(通过铁道部)和银行同意的成绩指标和执行活动的预报的实际情况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九(9)个月内向银行提交。
  第4.07款 (a)借方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向银行提供,银行合理地要求的报告和信息,即(i)贷款,及贷款所得和维持这种劳务的支出;(ii)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iii)本项目和京九铁路;(iv)负责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用的铁道部和借方其他机构,或其任一部分的管理、业务和财务状况;(v)借方国内的财政和经济状况及借方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vi)有关本贷款目的的任何其他事务。
  (b)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通用性的情况下,借方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向银行提供有关执行本项目及有关本项目设施的运用和管理的季度报告。这些报告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详细情况及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并尤其应表明本季度内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步骤,以及下一季度内建议的活动计划和预期进展情况。
  (c)实际完成本项目后立即,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之后三(3)个月或为此目的借方或银行间同意的较晚的日期内,借方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情况就该项目和京九铁路的执行和最初营运情况准备一份报告向银行提供,包括其成本,借方履行贷款协定下其义务的情况和贷款目的的实现情况。
  第4.08款 借方应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9款 借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和京九铁路按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铁路和维护及经营惯例经营、维护和修理。
  第4.10款 (a)借方和银行的共同意愿是,欠非银行的债权人的其他外债,不应通过对借方资产行使留置权的办法拥有任何高于贷款的优先权。为此目的,借方保证:(i)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如果对借方的任何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以担保任何外债,该留置权应依照事实平等和按比例地保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及(ii)借方在产生或允许产生这种留置权时,将制定出有关的明文规定。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财产时,仅作为支付财产的购买价格的保障而对财产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ii)银行业务的普通过程中产生的和保障不超过一年到期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使用的术语“借方资产”包括借方的任何政治分支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和任何这样的政治分支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为借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

  第五条 中止、取消、到期日的提前
  第5.01款 作为按贷款条例第8.02款(1)项的目的中止借方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权的一种额外情况,兹规定如下:银行如果认为行政法规或其任何条款将要或可能对本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取任何方式取消、中止或修订这种法规或其任何条款。
  第5.02款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中规定的额外情况也被规定为为贷款条例第8.07款(d)项的目的将到期日提前的额外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下列内容被规定为按贷款协议第9.01款(f)项的目的对本贷款协议的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议应由借方的国务院批准;及
  (b)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6第6段所规定建立一个专门工作组。
  第6.02款 按贷款条例第9.04款的目的本贷款协议签订后九十(90)天被规定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2款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指定为借方的代表。
  第7.02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1款的目的规定下列地址:

  借方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方街32号
    西城区
    北京,邮编10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221074 PB 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789号信箱
    马尼拉,菲律宾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鉴于以上内容,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使本贷款协议在第一页所写的年月日以各自的名字签署,并在银行本部互换。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舒尔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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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1995年6月23日,铁道部

根据部《关于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意见的通知》(铁劳[1995]180号)的规定,为改善公寓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为乘务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算条件
实行内部清算办法的跨局公寓,应做到设施设备完善,管理有序。
二、清算单价
无空调公寓每日人次8.00元,有空调公寓每日人次10.00元。
三、每日人次计算
入寓登记住宿,每日18时以前进入公寓者计当日人次;18时以后进入公寓者计次日人次;跨18时住宿人员实住不足24h者只计1人次;连续住宿1日(24h)以上者,每跨1次18时计次日人次;只在公寓就餐、洗澡的每2人按住宿日1人次计算。
四、清算方式
固定交路乘务员住公寓的费用清算,由公寓凭乘务员住寓登记清单记帐制表,月初报所在分局财务,经审核后,所在分局财务与公寓进行清算,并向有关分局财务部门结算。
非固定交路的人员住公寓(包括过路机车乘务员、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和添乘人员等),由公寓直接收费。
五、清算费用使用范围
清算费用用于家具、卧具、备品购置;机械设备维修费用;煤、水、电费用;洗涤、清扫费用;办公、差旅费用;教育培训费等开支。
六、清算费用管理
公寓要认真做好全年财务收支计划,严格执行财务各项制度。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寓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查核定,严格开支标准,公寓的清算费用要单独核算。实行承包的公寓,分局要按公寓收费的额度相应核减其计划支出基数。未实行承包的公寓,分局仍按现行方式管理公寓的收支,按季将公寓的清算费用全额冲减支出。公寓必须将年度清算费用结余全额上交分局,由分局冲减支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寓的检查与指导,不得由于实行收费而放松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凡在费用清算管理上出现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七、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内部公寓的管理方式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自定。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颁布单位  鹰潭市政府

颁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新办并在鹰潭市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 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 国家、省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加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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