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6:51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江苏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苏水政〔2004〕18号  2004年7月9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对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下同)水利(水务)局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对省水利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水利(水务)局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市、县水利(水务)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否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五)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六)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
  (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八)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市、县水利(水务)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省水利厅批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具体管理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案等内从事活动;
  (三)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确定的有关要求、措施是否落实;
  (四)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处室负责人责任制。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监督检查任务,落实行政监督检查责任人员,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省水利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县水利(水务)局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和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投诉、举报,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及时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水利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监察厅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处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的方针和“租售并举”的方向,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完成市区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确保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    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八)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九)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机制等。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设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十一)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形成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曝光,并规定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位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在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后,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价的50%缴纳,并按合同规定收缴违约金。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执法。建设、发改、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同时,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区、县(市)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在两年内完成房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统一升级到基于SOA架构的杭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计算机应用工作的特点和我行计算机设备购置状况,设备购置工作必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为此,总行电子计算中心于今年五月在扬州市召开的建行系统计算机设备工作会议上确定了“统一步调,加强管理,廉政务实,注重效益”的原则,又于六月在建电字(91)第23号文“关于计算机设备购置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请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你行实际情况对照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于九月底前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简称计算机设备)购置的管理,做到既保证所购计算机设备型号统一,性能价格皆优,又防止发生不正之风,避免、少犯或不犯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注意效益,坚持货比三家,秉公办事,不买人情设备,不准以任何方式私自接受卖方给予的回扣和经济好处。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尬
市分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是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及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不分资金来源和应用部门,凡购置计算机设备均由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购买,不得自行购买。
第五条 凡购置计算机设备要在统一评定及推荐的销售单位和确定的机型范围内,参照统一谈定的价格进行选购。订购主机在签定合同前需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审批。一切计算机设备购买合同签定后要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充分考虑本行现有设备状况和应用工作需要,保证充分利用,力戒积压闲置造成浪费。
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调查和签约谈判,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并选派至少三名有一定经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同志组成购机小组,负责计算机设备购置事宜。任何个人不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计算机设备的调查、谈判和购买。
第八条 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依据合同规定逐项进行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对不合格产品及发生的违约情况应按协议、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对进口贵重设备要尽量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索赔。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填写保修单,签署验收文件作为设备档案资料长久保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部门领用后要建立管理帐、卡。
第十条 各行每年要对计算机设备购置情况做出检查、评价,并写出书报告随计算机应用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