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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4:14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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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1982年12月2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供电能力是为了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电力系统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查出供电设备利用情况和薄弱环节,以便通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和设备调剂等措施加以改善,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生活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2条 供电能力系数是用来衡量供电设备满足实际用电的程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发变配电所供电能力系数:
SH
Kn=-- (1)
Sm


式中 SH——设备额定能力(千伏安);
Sm——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
2.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电压损失法):
△UH%
Kn=---- (2)
△U%




U1-U2
△U%=-----×100 (3)
U1
式中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U1——最大负荷时首端电压(千伏);
U2——最大负荷时末端电压(千伏)。
3.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负荷力矩法):
MH
Kn=-- (4)
Mm
式中 MH——额定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Mm——最大运行负荷力矩(千瓦·公
里)
最大运行负荷可以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或通过实测得出。
第3条 变配电所和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可靠性,可根据年停电次数、年停电时间、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影响行车列数和变配电所事故率、停电系数等数据,经综合分析进行评定。
第4条 在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发变配电所为单位计算需要系数,以反映用电设备的利用率。需要系数Kx按下式计算:
最大运行负荷(千瓦)
Kx=---------- (5)
用电设备容量(千瓦)
第5条 自动闭塞变电所调压变压器的供电能力,按向两臂同时供电,并有一臂越所供电的情况查定。
第6条 采用“电压损失法”查定电力线路能力时,其电压损失规定如下:
1.35千伏输电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35/10千伏变压器一次端子为5%;
2.10(6)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和380/220伏低压电力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用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受电端为5%;
3.自动闭塞电力线路自调压变压器的二次端子至信号变压器一次端子为10%。
第7条 非发变配电气所所在的区段站以下的车站、“T”接供电的混合电源线路、自动闭塞变压器和低压联络线、临时供电设备、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变压器、发电车等不查定能力,但统计备用容量,并填入机电力报6和机电力报7,汇总上报。
属于变配电所第二电源的发电机组亦应查定能力。
第8条 查定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一般由颁布年度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重要变配电所的能力和可靠性每年查定一次。查定时间可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或当年第一季度中进行。各水电段、供电段应于查定年度四月末前将查定结果分别填报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7、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和查定总结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六月末前将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和查定总结报铁道部。
第9条 能力查定应充分利用技术履历资料,并结合定期负荷测定进行。非查定年度尚应进行年度能力分析,及时解决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测定电流和电压时,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和量程、级别适当的仪表。测量两端电压差时,应使用级别不低于1级的电压表,双方应事先校对计时表,同时测量。
第11条 本办法只适应于运营铁路供电能力的查定,不适用于电气化牵引供电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二章 用电设备容量调查
第12条 调查用电设备的数量、容量和生产规模及其变化情况是查定供电能力的基础,供用电单位必须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13条 用电设备调查,可结合水电段和用电单位修订供用电合同时进行。各用电单位将所属车间或班组的用电设备,按附表1填写一式三份,于查定年度的二月五日前报水电段、供电段。
第14条 职工宿舍和另散用户的用电,由水电段、供电段负责调查和填写用电设备调查表。

第三章 供电能力查定
一、发电所能力查定
第15条 发电所的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发电机组的额定出力(千伏安)之和。千瓦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机组额定功率因数。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发电所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千瓦值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16条 发电所有五台及以下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一台为备用机组;有六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二台为备用机组进行查定。仅有二台运用发电机组(无备用机组)的夜间发电所,还应查定其中一台机组故障时对主要负荷的供电能力。
第17条 配套发电机组按发电机额定出力查定能力。当发电机组过于陈旧不能恢复出力时,按试验结果确定能力。非配套机组按其中最小机械出力查定能力。
第18条 发电所主变压器的总容量小于运行发电机组容量之和时,按主变压器容量查定发电所供电能力。
二、变配电所能力查定
第19条 变电所额定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主变压器容量(千伏安)之和。
第20条 配电所额定供电能力按受电柜容量最小元件,一般按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查定,即:
_
SH=√3UH·IH (6)


式中 UH——母线额定电压(千伏)
IH——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安)。
两路电源供电的配电所,每一路电源设备按全所负荷查定供电能力。
第21条 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取小时有功电度数)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22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有多台高低峰负荷倒换运行的变压器时,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或全容量查定能力。
第23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最大运行负荷可在高峰负荷的测定记录中查得,其测定方法为:有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记录二至三小时的小时电度读数,取最大小时千瓦值;无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利用电流表测定最大负荷电流(三相平均值),然后算出该变压器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从照明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即为最大负荷电流;从动力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除去瞬间尖峰值)乘以0.9,即为最大负荷电流。电压、电流测试结果记录于附表3、附表4中。
三、电力线路能力查定
第24条 电力线路电压损失测定结果记录于附表3中,其测定方法如下:
1.35千伏、10(6)千伏电源专用线路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最大负荷时送电端(变电所)母线电压与受电端(配电所)母线电压之差。如无完整记录,可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母线电压,求出电压差。电源线路与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百分数之和不大于规定值。
2.两端供电的区间线路和自动闭塞高压线路,按最大负荷力矩运行方式,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电压,求出电压差。当末端无高压测量设备时,可将变压器二次端子处测得的电压换算为高压,然后求出电压差。
3.单一负荷或多负荷点供电的高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的母线电压与线路末端变压器二次侧电压换算到一次侧电压之差。
4.单一负荷多负荷点供电的低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同一时间测定首端与末端(引入室内总开关柜处)的电压,求出电压差。
5.闭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首端与分流点处的电压之差。
6.自动闭塞和区间高压线路以及环状线路,应测定一端供电时的电压损失。越所供电的区间线路的电压损失,按正常情况的两倍计算。
第25条 用电压损失百分数表示的余缺能力换算为负荷力矩(千瓦·公里)时,根据已知条件,可采用下列任意公式计算:
Pm·L(△UH%-△U%)
1.M=-------------- (7)
△U%
_
Pm=√3U1ImCosψ;


式中 L——压器至负荷中心的距离(公里);
Im——最大负荷电流(安);
U1——变压器二次侧电压(千伏)。
2.M=M(△U%=1)·(△UH%-△U%) (8)


式中 M(△U%=1)-电压损失百分数为1时的负
荷力矩(千瓦·公里)(查表1);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第26条 当测量首末端电压差有困难时,可采用负荷力矩法计算电力线路供电能力。额定负荷力矩根据该线路最大负荷时的平均功率因数(无此数据时,高压取0.8;低压取0.7)、电压等级、导线规格、从表1中查得△U%为1时的负荷力矩,再乘以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即得额定负荷力矩。
若计算直径5毫米铁线的负荷力矩时用表2曲线。
运行最大负荷力矩为从运行日志中查出的最大负荷(千瓦)或实测的最大负荷(千瓦)与线路长度(公里)的乘积。
第27条 用“负荷力矩法”查定多负荷点的供电能力时,先利用表1或表2求出每一段线路的负荷力矩和电压损失百分数,然后求出总负荷力矩和末端电压损失百分数,即:
∑M=M1+M2+……Mn (9)
△U%=△U1%+△U2%+……△Un% (10)


再用公式(2)求出供电能力系数。最后用公式(7)计算电力线路多余或不足能力(千瓦·公里),但此时Pm·L值取公式(9)∑M值。

第四章 可靠性查定
第28条 变配电所电源及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年停电时间、停电次数、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和影响行车列数,可从运行日志、调度日志和事故报告中查得,并统计在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中。年停电次数和年停电时间为全年因事故、检修、限电等所发生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的总和。
第29条 单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为全年停电次数,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Td
K=---- (11)
8760


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和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λ=λ1·Kd2+λ2·Kd1 (12)
Kd=Kd1·Kd2 (13)


式中 Td——全年累计停电时间;
λ1——甲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λ2——乙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Kd1——甲电源停电系数;
Kd2——乙电源停电系数。
非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的事故率和停电系数,按其中可靠性较好的单电源计算。
第30条 无变配电所各站的电源可靠性,可根据电力工区或车站日常掌握的停电次数,停电时间或者根据电源性质评定。
(附表、例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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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6〕第7号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市级财政预算。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水电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水电是清洁、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水电的发展,鼓励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招商引资及其它形式从事农村水电开发。
  第四条 农村水电开发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境、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在科学勘察和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具备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和水土保持功能,兼顾供水、灌溉、渔业、航运等方面的用水需求。
  第七条 县内和跨县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由相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由市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水电建设必须符合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其前期工作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凡未纳入流域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管理。非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工程,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文件进行核准。
  第十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承担农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在水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必须确保防洪安全,在建工程每年汛前必须编制防汛预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涉及县外流域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在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工程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运行。
  第十七条 所有建成投产(包括试运行)的农村水电工程必须服从防洪统一调度,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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