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8:10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8〕6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商检局对制定的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降低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4‰计收;

  2、投资财产总值超过50万美元的,仍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收费的方式收费:

  50万美元部分,按4‰计收;

  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部分,按3‰计收;

  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5‰;

  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

  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1‰;

  1亿美元以上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0.5‰。

  3、财产鉴定最低收费由500元人民币降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财产鉴定费,只收2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

  二、财产鉴定费总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按规定对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大型非标准船舶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大型非标准船舶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8]341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三峡工程成功蓄水,三峡库区的航道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航运效益显著。然而,部分地区盲目发展尺度不符合我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的大型非标准船舶,这部分大型船舶超出了现有航道、船闸、码头、桥梁等航运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客观条件限制,带来了安全隐患,影响了三峡船闸的利用率和通过能力。针对上述问题,经我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提高三峡船闸的利用率和通过能力,原交通部于2003年8月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14号),明确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船通过三峡船闸、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并于200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04年第30号),明确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是指按照我部公布的《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者符合主尺度要求的船舶。
  为此,部重申:在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的船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标准船舶,各级船检、海事、运管、船闸等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允许通过三峡船闸。
  二、严禁新建、改建超标准大型船舶
  在综合考虑航道、船闸、码头、桥梁等客观条件的基础上,经我部组织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对现阶段通过三峡船闸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的最大船舶平面尺度标准维持《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的最大平面主尺度(即5000吨级标准船型的平面尺度标准)。
  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后建成(即船舶建成日期或改建日期在本通知公布日之后)的拟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的超标准大型船舶(即船舶尺度范围超出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的最大主尺度),各级船检、海事、运管、船闸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检验、营运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不得发证(即证书核定的适航或经营范围不得涵盖川江及三峡库区)。
  三、加强现有大型船舶管理
  (一)船舶经营人应按照我部的有关要求,合理装载,如实申报。
  长江中上游现有大型船舶装载时,应充分考虑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船闸和航道的通航水深等客观条件,合理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大型船舶在通过船闸和主要浅水航道时,应如实报告船舶吃水,不得谎报、瞒报。
  (二)加强大型船舶靠泊码头管理。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港口作业规定,不得安排超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装卸作业。对于确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港口经营人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经论证可行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按个案处理,一事一议)。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坚决纠正船舶超码头设计能力靠泊现象的发生,保障港口作业安全。
  (三)加强大型船舶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及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的管理。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每天向社会发布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的航道维护水深和船闸最小门槛水深,并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和《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安排船舶过闸。对3000吨级以上的船舶应逐船、逐航次检查吃水。
  (四)加强大型船舶通过主要浅水航道的管理。
  长江航道局要加强航道行政管理,每10天向社会发布长江中上游各主要浅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等信息,并随时发布水深变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巡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治理船舶“超吃水”航行,对未按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的船舶,未经减载不得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源头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对因监督不力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为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8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核发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1993年8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
各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应于1993年9月底完成,并于10月15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送营业执照、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公司章程、银行帐号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换发“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以前没有报送上述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齐全的,要办理补报
手续。
三、各地要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四、全国统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共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设立两个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办理税务注册证。
五、“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为了便于填写,特说明以下几点:
1.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
2.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3.纳税人代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代码;
4.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5.经营范围: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填写;
6.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注册资本额填写;
7.有效期限:是指发证之日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8.发证机关处加盖主管税务局或分局印章;
9.办理“税务登记证”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六、“税务登记证”由我局一次性统一在福建省泉州市税务局印刷厂印制,由该厂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后各地再有需要,可直接与泉州市税务局印刷厂联系印制,费用自理。



1993年6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