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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2:33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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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强化财务约束,提高经济效益,总行于1995年6月以建总发字(1995)第68号文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并在有些分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责任会计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规范
各级行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办法,总行在总结试点行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并经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分行按照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组织试行。


(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强化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建立部门核算机制,努力增加收入,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全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的内容
责任会计是分解效益指标,落实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核算与控制,对责任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实施奖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
责任会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分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内部结算原则。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结转责任成本,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部门的经营业绩。
(四)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的责任要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衔接,奖优罚劣。
(五)定期考核原则。责任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责任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及时向上报告。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对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兑现奖罚政策。

第二章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结构为
第一层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
第二层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层 责任部门。
第六条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行长、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行责任会计工作,根据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分解本级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协调、处理、仲裁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核批责任预算及考核奖惩方案,督促责任部门
完成各项责任指标;对本行经营效益负责。
第七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是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汇总全行的责任预算,制定责任会计核算办法,协调全行责任会计的日常管理,指导各部门的责任会计工作;审查汇总各部门的责任会计报表;对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责任会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奖惩方案。
第八条 责任部门的划分
根据我行现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全行责任部门分为五大类:会计部门、计划部门、信贷部门、筹资部门、其他部门。
各部门的责任,由各级行根据部门的职能、任务分别确定,一般确定原则是:
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履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职责,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计划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拟定本行的存贷款及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监督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压缩不合理的低收益和无收益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
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信贷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贷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降低筹资费用;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回,强化贷款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负
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筹资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节省筹资费用,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其他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职工作,节约费用开支,降低管理成本,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有会计、资金及存贷款业务的部门,如:国际业务部、房信部等部门,同时参照会计、计划、信贷、筹资部门的责任,承担本部门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以上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业务量的大小,设1-2名兼职责任会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资金价格
第十条 内部资金价格是指行内部门往来资金价格(行内各责任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价格)。在责任会计体系中,每一个责任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为分清经济责任,各责任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要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计价结算。这种计价结算,并不动用货币资金,只是对各部门占用
资金所花费成本或提供资金取得收益的一种计量。内部资金价格是编制责任预算的基础,一般由计划部门根据利率水平、历史资料、当年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结构、性质、用途以及现行利率政策、融资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兼顾各责任部门的利益,防止因价格不合理而造成的内部分配不公。一般而言,对于存款与贷款、企业存款与储蓄存款、经营性资金占用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系统内外往来
、借入或借出的资金等都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内部利率。
第十二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种类
买入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向其他责任部门买入的储蓄存款资金价格、企业存款资金价格以及其他资金价格;
卖出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卖给信贷部门的资金(信贷资金贷款)价格及卖给其他部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价格。

第四章 责任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责任预算就是根据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将全行的各项效益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从而形成的一种部门预算。它既是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又是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核定依据
(一)国家关于金融、财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年度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劳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
(三)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因素;
(四)当年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预算的编制依据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根据财务计划、内部定价及部门费用预算,审查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汇总,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全行及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正式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预算的内容
责任预算由责任预算指标及其编制指标的有关依据组成。
(一)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确定原则
责任预算指标应简洁、具体、明确,以定量指标为主;符合平均先进的原则,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具有可控性和整体性,并与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相符。
(二)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设置
根据我行分工情况,各责任部门一般应分别设置以下指标:
会计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资金利用率、融资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逾期率。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存款备付率。
其他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内部利润和部门费用指标为基本指标,各部门均应设置,以充分体现责任会计的效益性原则。其他指标为专用指标,各级行可根据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灵活掌握。如有吸存任务的其他各部门,均可加设存款费用率等指标。
责任预算指标的计算:贷款利息、投资收益等资金运用的收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他各项收支,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方法
各部门的责任预算,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指标逐项计算、编制。一般方法为:
(一)会计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上年实际水平的基础上测算。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各项存款实际余额+本年计划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加权平均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占用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会计部门向计划部门买入资金价格)
2.部门费用:
根据历史水平、本年的实际情况及人员、业务量等测算、编制。
(二)计划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法定缴存率+备付率)×利率
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结余资金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可比照融资市场拆借利率或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结余资金平均余额=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1-法定缴存率-备付率)±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贷款平均占用额-投资平均余额+其他资金来源-其他资金占用。
贷款平均占用额=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
投资收益=对外资本性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投资回报率+证券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证券投资收益率
(3)部门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资金利用率=〔贷款余额+外币占款+上存资金(含经营调节基金)+净拆出资金+对外投资+人民银行准备金+人民银行备付金〕/(一般性存款+净拆入资金+占用上级行信贷资金)×100%
(2)融资利润=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不含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支)
(三)信贷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应收利息×核定的部门利息实收率
某贷款科目应收利息=(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本年平均收贷额)×该科目贷款利率(按年限分档次计算)
部门应收利息=∑该部门各贷款科目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存款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信贷部门存款的资金价格)
(3)部门支出=部门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营业税及附加+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上年部门存款实际余额+本年部门存款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即部门存款平均付息率,此利率根据部门存款的结构情况加权求得)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信贷部门占用计划部门信贷资金的价格)
营业税及附加按贷款利息收入乘税率求得。
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分别按贷款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乘以提取率求得。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贷款利息实收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本年新增数)/(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本年增加)×100%
(3)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平均余额×100%
(四)筹资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筹资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筹资部门资金的价格)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存款实际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此利率根据上年实际存款结构及本年目标存款结构加权求得)
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支出可不列入内部利润考核
手续费支出=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代办费率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存款利用率=1-库存现金/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筹资部门的外币储蓄可参照以上方法单独编制责任预算。
(五)其他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预算指标,参照以上各部门的方法编制。

第五章 责任会计的核算
第十八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
责任会计的核算部分,各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单轨制”。为了简化核算手续,责任会计一般采用单式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的核算内容
第二十条 责任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经费责任会计根据全行的财务经费帐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对直接费用分项核算,对间接费用逐月分摊,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明细表》(见附式三)一式若干份,分别传递给有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则根据《部门费用明细表》每月登记一次本部门的部门费用帐(或以表代
帐)。
-------------------------------------
| | 责任资金 | 财务收入 | 财务支出 |
|------|-------|----------|---------|
| |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会计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手续费收入、其他营 |部门费用 |
| | 其他资金 |业收入、贴现利息收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入 | |
|------|-------|----------|---------|
| | 行内部门转移|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往来利息支出 |
| 计划部门 | 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金融企业往来|投资收益 |部门费用 |
| | 资金 | | |
|------|-------|----------|---------|
| | 各项贷款 |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信贷部门 | 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企业性存款 | |呆帐坏帐准备金 |
| | | |营业税及附加 |
| | | |部门费用 |
|------|-------|----------|---------|
| | 储蓄存款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筹资部门 | 其他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手续费支出 |
| | | |部门费用 |
|------|-------|----------|---------|
| | |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其他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 |
| | | |部门费用 |
-------------------------------------

(二)计划部门根据会计柜台的总帐,逐旬登记各责任部门的资金台帐(包括各项存款、贷款、金融往来资金台帐),月末根据各旬余额计算出月平均余额,编制《内部资产负债表》(见附式一)确定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额度,然后编制《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见附式二)一式若干
份传给各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以此登记本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
(三)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根据会计柜台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分责任部门填制利息清单(或利息收支表),编制记帐凭证(或以表代证、以表代帐)传给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据此登记本部门利息收支明细帐。
(四)各部门责任会计定期与经费责任会计核对部门费用帐、与计划部门的责任会计核对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与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核对部门利息收支帐。
第二十一条 责任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
(一)责任会计凭证。责任会计采用单式记帐凭证,为了简便起见,也可采用表格式凭证,凭证格式由各行自行设制。
(二)责任会计帐簿。责任会计中心专职会计及经费责任会计均采用多栏式帐页,并按责任部门及核算明细项目分别列示;部门责任会计均采用三栏式帐页或台帐形式(如资金台帐、费用台帐等),同时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还应建立考核台帐或内部考核登记簿。
(三)责任会计报表。
1.责任会计的报表主要包括《内部资产负债表》、《部门损益表》(见附式四)、《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见附式五)、《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见附式六)、《部门费用明细表》。
2.《内部资产负债表》由计划部门按月编制,《部门损益表》、《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由各责任部门按季编报,《部门费用明细表》由经费责任会计按月编制。
3.责任会计报表可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随时编报。责任部门根据责任会计报表写出书面分析材料,随责任会计报表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审查并汇总,据以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一)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根据责任会计核算资料,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考核奖惩方案,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为了确保奖惩兑现,各级行可将职工个人收入中的责任目标津贴和年终一次奖励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转作责任工资或目标抵押金,根据责任预算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三)责任会计一般实行按季考核,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并在考核台帐上登记,考核兑现期由各分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应加强对各部门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责任会计的一般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特别是对于责任分工、责任指标、资金价格、考核奖惩等方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统一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68号〕同时废止。
附式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附式二、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附式三、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附式四、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附式五、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附式六、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资 产 | 负 债 |
|-----------------|-----------------|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
|--------|--------|--------|--------|
| 合 计 | | 合 计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1.本表由计划部门按责任部门分别编制;
2.本表按资产和负债的不同形态填列,内部往来资金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项
目填入表内;
3.本表资产与负债的总额相等。
附式:二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 单位:元
-------------------------------
| 责任 | 资金项目 | 资金额度 |
| | |---------|
| 部门 | | 买入 | 卖出 |
|------|------------|----|----|
| 筹资 | | | |
| |------------|----|----|
| 部门 | | | |
|------|------------|----|----|
| 信贷 | | | |
| |------------|----|----|
| 部门 | | | |
|------|------------|----|----|
| 会计 | | | |
| |------------|----|----|
| 部门 | | | |
|------|------------|----|----|
| 计划 | | | |
| |------------|----|----|
|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资金价格 | 利 息 |
---------|---------|
买价 | 卖价 | 应收 | 应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本表由计划部门按内部转移资金性质和价格分项填列。
附式:三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年 月
单位:元
----------------------------------------
| |信贷部门|筹资部门|计划部门|会计部门|其他部门|合 计|
|--------|----|----|----|----|----|----|
|一、直接费用 | | | | | | |
|--------|----|----|----|----|----|----|
| 业务宣传费 | | | | | | |
|--------|----|----|----|----|----|----|
| 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会议费 | | | | | | |
|--------|----|----|----|----|----|----|
| 职工工资 | | | | | | |
|--------|----|----|----|----|----|----|
| 差旅费 | |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
| 公杂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间接费用 | | | | | | |
|--------|----|----|----|----|----|----|
| 折旧支出 | | | | | | |
|--------|----|----|----|----|----|----|
| 水电费 | | | | | | |
|--------|----|----|----|----|----|----|
| 税金 | | | | | | |
|--------|----|----|----|----|----|----|
| 无形资产推销 | | | | | | |
|--------|----|----|----|----|----|----|
| 递延资产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由于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各级行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定,故
此表对直接费和间接费明细项目没有一一列示,由各级行根据需要逐项填列。
附式:四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支出 | | | | |
|-------------|-----|-----|-----|------|
| 手续费支出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部门费用 | | | | |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五、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内部利润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五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收入 | | | | |
|-------------|-----|-----|-----|------|
| 贷款利息收入 | | | | |
|-------------|-----|-----|-----|------|
| 贴现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三、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 |
|-------------|-----|-----|-----|------|
| 存人行利息收入 | | | | |
|-------------|-----|-----|-----|------|
|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系统内借款利息收入 | | | | |
|-------------|-----|-----|-----|------|
|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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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续费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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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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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总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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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六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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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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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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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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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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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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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8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3年5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外型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

第十四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

火车进入市区,不得向铁路两侧倾倒废弃物。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街、巷道由所在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自主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单位院落,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民住宅区,由街道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八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其他工程建筑,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存的垃圾、粪便。

第十九条 因修建房屋、疏通排水设施或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桶箱不满溢,禁止随意焚烧垃圾。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二条 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第二十三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屠宰场等单位处理带有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应向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清运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粪便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其他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市区内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的巷道,该巷道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都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责任地段的冰雪清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严禁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倾倒冰雪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监督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建设和管理。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街巷生活垃圾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单位院落的垃圾容器由本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行道、公共广场的果皮箱,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

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风景旅游点的果皮箱,由本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设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选址定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

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和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损坏清雪机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7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猛洞河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由老司城、司河、猴儿跳、王村景区组成,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猛洞河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因修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禁止违反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迁出。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并责令其恢复植被和地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或征用。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组织居住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居民外迁,并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根据民族风俗,由永顺县人民政府按规划要求划定殡葬用地。

  第十三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异地造林。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珍稀植物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挂牌保护。

  第十四条 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的云豹、白鹤、白颈长尾雉、猕猴、红腹锦鸡、白冠长颈雉、穿山甲、水獭、大鲵等珍稀野生动物,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保护。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的水体保护,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哈妮宫瀑布、捏土瀑布、落水坑瀑布、铜钱眼瀑布、王村瀑布及其水源地实行重点保护。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兴建工业项目、水电站,外围保护区及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兴建重污染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酉水河流域州内段的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猛洞河、灵溪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水源上游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七条 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溪州铜柱、老司城宫殿遗址、碧花山庄古城遗址、谢圃古城遗址、衙老院遗址、龙潭城遗址、紫金山古墓群、雅草坪古墓群、莲花古墓群、象鼻山古墓群、八桶湖古墓群、两河口古墓群、王村古墓群、祖师殿古建筑群、土王祠古建筑群、摆手堂古建筑、碧花潭古栈道、王村古镇和灵溪河两岸石刻等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艺术、民族文化价值的宗祠、民居、生产生活作坊等建(构)筑物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兴建土家族历史博物馆和溪州铜柱公园。

  第十九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或车辆;

  (四)乱倒、乱扔、乱堆垃圾;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六)擅自复制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

  (七)擅自采伐林木;

  (八)非法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九)砍伐、移植、采挖、损毁古树名木;

  (十)非法采脂、挖掘树桩(根),因挖笋、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致使林(竹)木受到损害的;

  (十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十二)炸鱼、电鱼、毒鱼;

  (十三)烧灰、烧炭、烧窑;

  (十四)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体现民族特色。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布局、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外围保护区内公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土家族苗族建筑风格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建设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及其核心景区范围标界立碑和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并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界标界碑和标志标牌等。

  第二十五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环境状况,对景区、景点实施休整,并提前予以公告。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入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车船,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泊。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应当逐步使用环保型车船;控制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机动车船数量。

  第二十七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向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条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二)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三)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审批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等行为,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砍伐、损坏树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砍伐、损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项规定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界标界碑和标志标牌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古丈县行政区域内的栖枫湖景区、红石林景区、坐龙峡景区等的保护和管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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