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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0:26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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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据反映,近来一些银行在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时,出现了竞相压低回扣率的现象,深圳等个别地区的回扣率已降至2.5%。这种情况的出现,既破坏了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又造成了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另外,一些地方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直
接以外币进行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对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回扣的比率为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代理银行一律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
二、中国境内的海外信用卡业务一般应通过中国的各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代办。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办理海外信用卡的收单业务。



199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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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8批)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8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1/t20120119_1186959.html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1995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管单位)的管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含家属委员会,下同)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房管单位,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房管单位在对所属城镇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二)开展义务消防活动,定期进行灭火演习;
(三)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
(四)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保证公共通道、楼梯、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要求;
(六)负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在重点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七条 房管单位负责高层住宅楼高压水泵、消防系统的日常维修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修检查记录;至少每半年对消防供水系统及消火栓箱做一次带水试运行。

应当在电梯机房、轿厢和值班室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不得在城镇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动用明火。
第九条 凡改变城镇居民住宅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条 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内;
(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五)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房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负责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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