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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7:40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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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启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全国防“非典”形势和任务需要,为保障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我部根据《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交公路发明电[2003]07号),先期印制了《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下发给你们(分配指标见附表)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和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仿制,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对部发放的《特别通行证》要严格进行登记、保管和使用,严禁丢失、涂改、损坏、转借或挪作他用。使用《特别通行证》时,将其编号对应的车辆牌照号码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三、《特别通行证》要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或其他明显部位,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特别通行证》保持整洁,不得损坏。

  四、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执行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前将《特别通行证》先发到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待接到上级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后,立即将《特别通行证》发放到执行此项任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任务完成后,由执行任务的运输企业将《特别通行证》如数及时交还给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向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五、《特别通行证》必须一车一证,并在《特别通行证》上用黑色墨(碳)水笔填写车牌号,并加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印章。

  《特别通行证》是在防“非典”期间为保障紧急物资及时运输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路政管理机构,要通知到每一个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收费人员,认真执行《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规定,对持有《特别通行证》的车辆在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协助解决,一律免予检查和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车辆畅通。

  附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分配表(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 《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分配表

(第一批)

省份
《通行证》数量(张)
《通行证》编号

北京市交委
100
000001—000100

天津市交通局
20
000101—000120

上海城市交管局
20
000121—000140

重庆市交委
20
000141—000160

内蒙古交通厅
30
000161—000190

吉林省交通厅
30
000191—000220

黑龙江省交通厅
10
000221—000230

辽宁省交通厅
20
000231—000250

甘肃省交通厅
10
000251—000260

宁夏交通厅
10
000261—000270

新疆交通厅
5
000271—000275

西藏交通厅
5
000276—000280

河北省交通厅
50
000281—000330

陕西省交通厅
20
000331—000350

山西省交通厅
50
000351—000400

山东省交通厅
30
000401—000430

湖北省交通厅
10
000431—000440

湖南省交通厅
10
000441—000450

江苏省交通厅
10
000451—000460

安徽省交通厅
10
000461—000470

浙江省交通厅
10
000471—000480

江西省交通厅
10
000481—000490

福建省交通厅
10
000491—000500

广东省交通厅
100
000501—000600

云南省交通厅
5
000601—000605

广西交通厅
10
000606—000615

贵州省交通厅
5
000616—000620

四川省交通厅
20
000621—000640

海南省交通厅
5
000641—000645

河南省交通厅
20
000646—000665

青海省交通厅
10
000666—000675

总计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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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运发[201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主题词:道路 运输 统计 制度 通知
--------------------------------------------------------------------------------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部综合规划司。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12/P020101210394048237917.doc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办会[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首批实施企业向财政部报送通用分类标准的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早于其年度报告公开披露时间。首批实施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至6月30日之间,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对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编制的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向财政部报备。

  二、统筹安排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实施单位应当统筹安排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报和审计工作,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同时,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在此过程中,涉及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三、严格遵循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规定,建立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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