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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6:14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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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
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期限:普通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5年,成人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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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一、文件处理
  (一)凡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国务院、党中央的外事活动文件,均需通过外联司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签发。
  (二)凡属涉及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带有方针政策性问题的文件,凡涉及政治、政策、对外表态性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经济利益的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人事问题的文件均先报外联司。
  (三)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通知,一般的可授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部门签发,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多边国际竞赛的需报外联司核。
  (四)出访团队组的出访方针、总结、小结和情况报告以及来华接待的简报,均须报外联司一份,外联司视情况予以上报或给予指导。
  (五)活动中发生了问题和失误应及时报告,外联司协助处理和补救。
  (六)在文件处理中,尽可能减少周转环节,以提高办文效率。
   二.活动审批
  (一)各部门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人力情况、外事经费的额数和自筹资金的可能性,每年10月中前,将下一年度的对外活动计划报外联司,由外联司统筹、平衡、归总报委领导批准。年底前,把本年度的活动执行情况报外联司。
  (二)计划外的各种活动应报外联司。在国内举行的各种多边国际比赛,包括省市区要求举办的,均应归口外联司报批,省市区体委或其他行业体协或单位要求自筹经费组队参加境外多边国际体育竞赛的,亦应由外联司审批。外联司认为要报委领导的,签署意见上报。,
  (三)与政治比较敏感的国家和地区的交往活动,赴台赴港澳的活动均应按外交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计划内项目的换项,计划内的项目增加顺访,均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五)计划内项目的个别人员增减和调整,在经费允许范围内商外联司处理。
  三、出国组团
  (一)一般应在活动批准后方能组团,组团由派遣单位实施,报外联司审核后送人事部门政审。司局级领导干部(含外地同级领导)由委领导批准后,不再政审。特殊的紧急性计划外活动,可通过外联司采取有关人员一次审批办法。
  (二)一般出访团队的领队人选可由派出单位提名,报外联司。委领导出访的代表团或随行人员名单、重大体育团队出访的团长人选的提名由外联司协调后提出建议报委领导批准。
  (三)外联司可以根据全局平衡和通盘考虑的原则,根据对外政策的需要,对团队组的规模、组成、具体人选提出意见与派出部门协商。
  (四)外联司可以根据国家体委需要和调动省市地方协积极性,就某个具体活动的组团及人选问题与派出单位协商。
  (五)外联司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办理护照和签证,如需要在境外办理赴第三国签证,必须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报委领导审批。
  四、外事经费
  (一)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每年度核批我委的外事经费预算,确定各部门的分配数额,会签外联司,报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在本年度分配数额内安排出国,来华外事活动,并可调剂使用,超过部分的经费(外汇和人民币)自行解决。
  (二)委机动费主要用于为外交服务的活动,临时性的紧急和其他重要事宜,由外联司负责报委领导批准,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外事经费执行情况,由计划司负责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通报各部门有关领导。
  (四)政事经费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司另拟。
   五、来华接待
  (一)外联司和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按已批准的活动的规模,发出访华邀请和办理签证,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和各中心办理。
  (二)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外联司、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或被授权的单位和管理中心负责、亦可委托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国家体委赋予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承担实施或协助实施重大体育外事接待的任务。
  (三)一般临时性的短期来访特别是业务洽谈性的来访活动授权外联司审批,必要时报委领导。但凡属落地签证、延长在华停留期限,发给多次往返签证的,必须由外联司审批。
  六、港澳台交往
  (一)外联司设国家体委港澳台办公室,专门处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交往和合作事宜。
  (二)对台工作仍坚持归口管理原则,在进行任何带有承诺性联络前必须报港澳台办公室。活动经立项或批准后,各承办单位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与香港、澳门的有关活动的联系和批准以及制定方针政策,均应通过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赴港澳访问或过境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性活动,特殊情况应报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
  (五)如需在香港过境停留须事先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上报领导。
  七、委领导的外事活动
  (一)我委范围内的体育外事活动,涉及委领导的出访活动。原则上由外联司负责,凡涉及单项活动或会议时,由有关单位承办,外联司归口。外宾来华及境外客人的接待任务由外联司协调后,由办公厅具体安排领导同志。
  (二)我委副部长以上级别的离退休或二线领导同志的出访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外联司归口,上报委领导。
  (三)为了便于委领导同志安排工作,外联司每半年将委领导出访的初步计划报办公厅。
  八、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
  (一)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公务联系归口外联司,外联司可就某一项具体活动或某一事情允许其他承办部门进行事务性联系,但是属于交涉性问题可由外联司协助处理。
  (二)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内电联络须经外联司领导签发。
  (三)对外交流中心或其它管理中心和单位可以就活动执行中的一般事务性问题,可用明传方式与我驻外使馆文化处文化官员或领事馆联络,但必须使用国家体委某某部门的全称和加盖公章。
  九、对外宣传
  (一)对外宣传工作是体育外事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宣传司负责归口,外联司积极配合。两个部门要及时对有关体育的对外表态问题拟出口径通报各有关单位。
  (二)有关境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审批问题,由宣传司报外联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境外记者境内的采访安排和管理,由宣传司负责,外联司予以指导,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国内新闻单位去境外采访,由宣传司归口审批,报外联司审核。要制止以采访为名办个人私事为实的现象。
  (四)海外报刊对我国体育事业和活动的报道。由宣传司综合整理,定期通报。
  十、其它
   (一)个人自行联系的出访活动或者个人联系不通通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私人出访活动,均应按因私出境办理,国家体委主管部门人事审批。外联司不承担办理护照签证义务。
  (二)我国教练人员派往境外长期任教,经批准的运动员赴境外参赛仍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属体育院校、直属科研单位和体育学会的涉外活动仍由科教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四)体育报、新体育、体育出版社、中国体育等新闻单位的涉外活动,仍由宣传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五)国家体委其他司局的涉外活动,由外联司直接归口办理。
  (六)文史、体博、电子中心的涉外活动目前暂由外联司归口管理。
  十一、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机关一、二、三司的对外联络工作,具体运作,根据事业的需要和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15日 省文化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删去第十八条。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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