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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9:57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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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 建设银行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转人员以及其他正式调入人员),均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绩,主要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级行或本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九条 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考核担任支行副行长和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必要时,应当进行稽核审计。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被考核人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领导小组或者人事部门,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或人事部门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年度总人数的3%以内。
(三)在现任职务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或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情降职(低聘)、免职(解聘)、缓聘直至辞退、开除;也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降低1至2个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任免、工资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党委以及其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领导、监督本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部门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制定出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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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前公示制度,是指将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提拔担任司(局)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的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示对象。总局机关凡拟提拔任用的司长(含本职务)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人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被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贯、民族、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公示方式。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需要进行任职公示的领导干部,分别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张贴公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分别在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开通专门监督电话,并设立公示意见箱;上述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第六条 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群众对公示对象的选拔任用有反对或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意见或口头方式向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可以直接向党组反映;也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投入公示意见箱内。

第七条 向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组织和干部本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问题。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意见由人事部门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一般应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组织查证的情况向署名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反馈。对匿名反映但所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应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对无具体内容和没有提供明确线索的匿名信,不予调查。

第九条 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人事部门或会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公示期内进行调查核实问题的调查过程和结果等情况,由人事部门及时汇总向党组汇报。

第十一条 对被公示对象有关问题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由组织派人与被公示对象本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又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被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组研究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应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时,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既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及时澄清有关情况,防止在做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一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在调查过程中故意扩散和造成泄密,影响调查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3〕74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3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       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8日
2003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3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的意见》(市委办)〔2003〕18号)和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计划生育考核分两部分:①计划生育单项考核根据下列考核评估内容委托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考核;②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14个部门在完成第①项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抽调人员根据责任书进行考核。
一、考核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20分)
1、计划生育率100%(5分
2、计划外怀孕率 1.5%以下(4分)
3、综合避孕率90%(4分)
4、统计误差1%(2分)
5、药具应用率、有效率、随访率 100%(3分)
6、群众满意率98%(2分)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10分)
(三)优质服务和统计改革(37分)
1、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卡建卡率达100%,统计月报告单上报准确、及时、规范,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与生育一孩未放环的对象签订协议,协议签订率达100%,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能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得3分,签订协议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育龄人群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计生报刊、杂志征订符合要求的得2分。
4、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会议、培训,得10分,缺一次扣1分。
5、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透环妇检一次以上,透环率达100%,得2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建立本系统下属单位外来、外出育龄妇女登记本,对外出人员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联系,发证率100%,得5分;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验证率100%,得5分。
(四)基层基础工作(3分)
计划生育各种资料保存完整、整洁并装订成册的得3分。
(五)加强领导(10分)
1、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得5分。
2、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召开计划生育会议一年不少于2次,有记录,得5分。
(六)主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要求,对本单位育龄妇女做好“社区管理,单位负责”。(10分)
(七)认真抓好本系统下属单位、挂靠单位及县(市、区)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八)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通知》市委办〔1996〕12号,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评估办法
1、由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14个部门、单位,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由市委、市政府抽调人员会同计生委分三组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估年限、时间
1、时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12月31日。
2、时间:考核时间暂定1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考核单位名单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
附件1:
考核单位名单
市气象局、工商局、检察院、党校、档案局、人防办、供销社、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烟草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贸办(粮食局)、残联、公安局、安全局、检验检疫局、广电局、商业银行、统战部(民宗局、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文联、侨联)、邮政局、海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银行、计生委、联通公司、电业局、无线电管理处、金华日报社、中级法院、建设银行、组织部、宣传部(社科联)、政法委(综治办)、老干部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610办、政研室(农办)、台办、机关工委、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老龄委)、司法局、财政(地税)局(国资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外经贸局、文体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旅游局(双龙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侨办、体改办、协作办、二轻总公司、国税局、质监局、农业局、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
附件2:
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金华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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