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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9:56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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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最高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请字第1号关于甘秀珍诉李福高离婚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从该案情况看,甘秀珍在反映丁冬梅插足其婚姻家庭的问题的同时,已同意与李福高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已经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也已执行完毕。因此,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依据不足。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书,甘秀珍与李福高也难以恢复婚
姻关系。根据该案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以多做甘秀珍的思想工作,促其息诉为宜。对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的问题和责任,应切实查明情况,如有违法乱纪,应严肃处理。
至于李福高与丁冬梅的问题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可向有关单位如实反映,并建议酌情处理,以资教育本人,挽回社会影响。
以上意见,供参考。



198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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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建设部

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 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 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 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
第七条 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八条 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第九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第十条 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修改条文的编号不变;
二、对新增条文,可在节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也可按原有条文编号后加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编号,如:在第3.2.4条与第3.2.5条之间补充新的条文,其编号为“3.2.4A”;
三、对新增的节,应在相应章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
四、对新增的章,应在标准的正文后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
第十一条 局部修订中新增或修改条文应当在其条(节)的编号下方加横线标记。
删除的章、节、条应保留原编号,并应加“此章、节、条删除”字样。
第十二条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应当在指定的刊物上发表,且条文说明应紧接在相应条文后编排,并采用框线标记。
第十三条 当标准再版时,应按经批准的局部修订的条文和条文说明排版印刷,并应加印局部修订公告和标记。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应加印“****年版”的字样。
标准再版时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特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及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民营科技类条件的科技型项目;从事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型项目;企业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年度总产值的50%以上(含50%)的出口创汇型项目,投产后4年内,市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财政部门连续2年将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按标准建设厂房,交付使用不收租金满一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自建设之日起该企业3年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七)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当年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十一)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 二、土地使用标准 (一)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工业用地20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3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住宅用地24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9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商服用地32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5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40年。 (二)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工业用地46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960元/平方米,商服用地1174元/平方米。 (三)属于国家划拔用地目录进区建设的项目实行划拔。 (四)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用地面积,按其计划建设投资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1000万元,预计年销售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2000万元进行控制。 (五)项目选址审定后内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外资项目9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选址自动失效;进区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三、项目性质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计委、农委、经贸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国名牌、黑龙江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委、科技局等认定;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五)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四、其它 (一)上述优惠政策除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能共享本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政府齐政发〔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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