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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2:23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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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望认真执行。

附:关于报请批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1994年12月6日 苏高法〔1994〕2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贵院要求,现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报告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虽在1000万元以下,但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镇江、扬州、常州、淮阴、盐城、徐州、南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全省范围内专利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争议标的金额虽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
(五)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诉外调解经济纠纷,按照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执行。
五、违反规定管辖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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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内贸易部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将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一)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
(二)在适当考虑行业、地区分布的前提下,在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综合商场4种业态的连锁经营企业中,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经营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在同业企业中为排头兵的连锁经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三)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直接赋予提出申请的连锁经营企业,以鼓励连锁店不断发展。
(四)经批准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与其连锁店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五)企业应努力出口创汇,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材料,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方面享有与现有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二)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二)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
品目录。
(四)外经贸部、内贸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内贸部审查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1996年9月3日
医院不该赔 病人不该死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2004年4月27日《健康报》卫生与法栏目以“医院该负什么责任”为题报道了一则让人深思的案子。事情这样的:2001年9月25日陕西人景某在广州火车站因与人争执被警察疑为精神异常送至广州市精神病院,在该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景某被送至临时收治“盲流”的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入院后,景某拒绝进食,经支持治疗17天后景某死亡,经尸检景某死因为“因饥饿而死”同时景某颅内发现拳头大小的灰白色肿瘤。其后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被两法院审判决承担景某家人各类费用约10万元。
对此事件及判决笔者用一句话形容为 医院不该赔,病人不该死,,本案为的发生及不幸结局的原因都在医疗问题之外。
景某与医院及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本案医患关系的实质。
医患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合同关系或无因管理。医患合同关系的建立是医患双方(或某代理人)自愿订立合同,该合同的目的是解除痛苦抢救生命;医患之间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这种情形的发生是基于患者无行为能力或神志不清被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如大街上素不相识者)送到医院,此时由于患者不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送病人到医院的人又不是病人的代理人,医患之间这种情况下的关系就是医生履行职责救治病人,双方没有订立合同,这时医患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叫无因管理。
本案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显然不符合上述两种关系的特点。事实上,此时医院与患者根本没有关系,本案直接建立法律关系的是患者景某与当地政府的。本案中景某到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将其送至医院,此时依惯例医院无权拒绝收留病人,病人也非自愿,这种情况下医院其实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代理人或被授权的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行为的后果不由本人承担而应由被代理人或授权人承担,故本案医院工作的结果应由当地政府部门承担责任,医院根本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让医院赔付不公平。
第二,从公平角度讲医院也不应承担责任。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讲究权利义务相对应。刚才我们已分析医院本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退一步讲,即使把医院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医院也不应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行为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本案的医院当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病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其起码的权利。综观整个事件的发展我们可能得出以下信息:医院没能收取一分钱的医疗费(是送景某来的部门没给钱还是景某本人根本没钱我们不得而知),景某死亡后医院还支付了殡葬费,那么我们要问精神康复医院的利益何在?在无偿救助他人并代为垫支额外费用后医院尚需赔付其家属公平何在?本案医院对景某的救护不能说十分到位,但我们不应脱离其身份——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无人付费、水平——区精神康复医院和已采取的措施——鼻饲,从上述情况看,医院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实施了救助,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就不应当再承担责任。对此发达国家有很明确的规范,1998年美国加州首先实施《乐善好施法》以鼓励医师在急诊或院外遇紧急情况救助病人,医生这种情况救治病人除了故意伤害病人,该法豁免了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过失。从这一立法本意我们可以看出,在特殊情况下我们不能太苛求医生,否则医务人员救治他人的积极性将会被进一步削弱最终受伤害的还是病人。由于本案精神康复医院实施的是无偿救治,从民法公平正义的角度,让康复医院承担民事责任不公平。本案虽然死亡家属得到了赔偿但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本判决没有实现社会的正义。
病人不应当死亡
第三,本案景某的死亡是有可能避免的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收容景某;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及时与景某家人取得联系;如果景某留在广州精神病医院进一步治疗;如果白云区精神康复医院的治疗条件再好一点(给病人用代价高昂的静脉高营养而不考虑谁来埋单);
如果做到以上几点景某的死亡很有可能被避免。
主要不是医生的问题
最后如果我们要检讨本案的话,我们应当得出以下结论:本案的责任人完全在医疗之外,套用《南方周末》2004年4月29日第十一版一篇文章的标题叫《主要不是医生的问题》。
本文中我不想检讨收容审查制度的弊端,该制度已在我国被废止,这充分说明了该制度本身的问题太多。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根本没有能力给景某使用代价高昂的静脉高营养,该院称医当时已经举步维艰,不考虑费用负担为病人垫支巨额静脉高营养的费用根本不是该院所能承受得起的。此言不假!
据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调整显示,我国精神病医院政府财政补贴严重不足,2001年国家对全国精神病院的财政补助总额为8.5亿元,仅占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拔款总额的2.3%,而我国目前精神病病患者及有情绪、行为障碍的人数达数千万人,财政拔款与病人数目的极大反差使全国大多数精神病院举步维艰,医院低水平负债运营,很多医院的建筑是上世纪50-60年代建成,其设备更新更是无从谈起,山西省精神病院直到2002年还在手工计数血细胞数,精神病病院的困境可见一斑!
在这种极度艰难的情况下精神病医院长期负载着收治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人,大量医疗欠费不能收回,医院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使精神病院雪上加霜。
因此,我认为很多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很多医疗之外的原因,本案中让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不考虑费用使用代价高昂的静脉高营养是不现实的;医院在没有收一分钱并代为垫支了殡葬费后再让其赔偿10万余元,表面看来受伤害者得到了赔偿,社会的正义得以实现,事实上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平正义等偿有价的法律原则没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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