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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4:28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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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知所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稽核审计文件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系统、完整和安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人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是考核稽核审计工作、研究稽核审计厉史的依据。搜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必须确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
1 、保存价值原则。即: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像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2 、分类立卷原则。即:案照稽核审计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和稽核审计业务活动性质,分类立卷保存。
3 、完整保存原则 。即:每项稽核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各类文书、案例、图表、声像等资料,均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保存。
4、保守秘密原则。即: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及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施<保勉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
2、负责文件、资料的立卷和保管;
3、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销毁不须移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立卷范围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整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于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包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办类交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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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
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
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改为"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
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修改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将第八条中的"验收"修改为"检查"。
  四、将第十条中的"迁移"修改为"迁建";将第二款中"的人
防(或武装、保卫、行政)部门及公建楼宇的管理部门,"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必须经区县人防办同意并报市人防办
批准"修改为"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
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
4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
    2009年6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确保我市在战时受到空袭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能够迅速准
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鸣放
周期而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公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
户内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防空、防灾
警报设施是指为预报、警示敌空袭和重大灾害破坏,利用多种通
信手段和其他方式传递、控制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设备和器
具;防空、防灾警报网是以多部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及控制手段
构成的覆盖本市行政区域或局部区域的音响或其他形式的防空、
防灾警报网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及设
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防空、防灾警报的类型分为:
  (一)防空警报。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
(时间三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

间三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二)防灾警报。
  1.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

间三分钟)。
  2.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其他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类似或混同。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和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短信、寻呼、网络、

户外广告等媒体发放的警报。
  第五条 战时防空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的防空、防灾警报
的发放,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的命令执行。
  每年可利用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范围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试放,具体时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5天发布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
警报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
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责任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
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协助人防主
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防空、防灾警报设
施的位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
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承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建设的建设、开发
单位,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三)通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根据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控制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优先向
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控制所需线路,并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
责应急时期的线路抢修。
  (四)电力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负责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电源保障,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
重要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给予双电源保障。负责应急时期的供电
线路抢修。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所需的
频率,负责对影响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频率使用的单位及个
人进行查处。
  (六)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制定传递、发放
防空、防灾警报的方案并按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优先传
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七)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专用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所需手
续,并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的顺畅通行。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防空、防灾
警报网建设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在需设
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内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无偿提
供不少于5平方米的防空、防灾警报工作间,并按人防主管部门
要求安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一次规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要求,自
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经人防主管部门检
查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第九条 设有消防广播系统和自行设置户内广播系统的各相
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
启用广播系统发布防空、防灾警报警示信息。
  铁路、公路运输、港务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
的统一指令,组织所管理的车辆、船只鸣笛,配合发放防空、防
灾警报警示信息。
  第十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设置,由市和区县人防办根
据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城市布局的实际情况确定。对防
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安装、迁建、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对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进
行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防空、防灾警报
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督促检查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
市和区县人防办具体组织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
建、拆除等。
  (三)按照市、区统一部署,配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或协
助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四)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已安装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的,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

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或更新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市或
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承担,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经费由设施所在单位承
担,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本市公民有保护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义务,有
接收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6月30
日废止。




浅论新闻舆论监督三题


内容提要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必然导致权力者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腐败从此滋生。而政党监督、人民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正是构成中国权力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对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考察,在这里拈出新闻舆论监督的三个方面作些简要的讨论。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对防止权力腐败乃至督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不替代性。第二、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第三、司法如何保护新闻记者的权利。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行政权 言论自由




一、新闻传媒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
(一)职权滥用的监视者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江泽民同志告诉我们,权力需要被监督,权力需要接受监督。而人们往往对于权力的正当行使相当的期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行使者都会天然的追求公正,小部分握权者往往渴望能自由的行使权力,以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须承认,追求利益是人之常情,但做为当权者必须要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腐败的侵袭。贺卫方教授对于司法界应如何抵御腐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要有抵御腐败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相当高的素质和尊荣感,这当然离不开法官选任方面的高标准。其次应当营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法官们不至于因为抵御腐败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后,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使得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及时的揭露。在这方面,大众传媒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传媒是为公众设立,而不是为政府设立的,政府有滥用职权的自然倾向,必须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而传媒因信息传递迅速、受众广泛而成为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之一。传媒是政府监视者,同时也是公众的保护者。因为传媒能将政府及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为公之于众,就是所谓的暴光。一旦相关政府人员的违法、腐化事件等丑闻被暴光,便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最终丢掉铁饭碗。传媒往往对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一种独立的、批判的态度,因此传媒能独拥公众的信任。其实,传媒只是在帮老百姓行使批评建议权,这可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只是由传媒代行罢了。
(二)职权行使的督促者
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有了很明显的加大。有监督必有督促。职权不仅能够被滥用,更多的是被不作为。现在的新闻界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行政权的行使者貌似由政府工作人员转向了新闻工作者。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这可是自三聚氰胺以来一直受媒体热衷的焦点。问题暴光一个,相关部门就排查一个。这可是比腐败更严重的问题,起码腐败不会直接冲击百姓,不会直接损害百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食品安全上,行政部门竟然出现了懒作为行为,请允许我暂时使用这个名词来概括行政部门不暴光不作为的行为。这或许不能怪相关部门,也许他们真不知道部分食品出了问题,因为老百姓才是信息的提供者。信息提供者有权信息的接收者,这时候政府应该反省了。为什么老百姓不把信息提供给政府而选择了传媒。试问,人民相信的是政府还是传媒。值得高兴的是,已经被媒体暴光的问题,必定都能很快解决,的确十分可喜。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的确颇有成效。
官,不怕百姓,怕新闻媒体。
二、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弊端
(一)“好人”与“坏人”的分布是均衡的
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并不必然公正。硬币告诉我们,有正面必有反面。从统计学上看,“好人”与“坏人”的分布是均衡的。而且各个新闻传媒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所以,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不总是无私的。
(二)传媒人的素质良莠不齐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新闻记者应当是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因为新闻记者的声音需要是民主的声音,他们除了是信息传播者、也是人民的代言人、更是人民的教育者。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道德修养。但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有所差别,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必然会受到压制
拥有了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便能控制其意志。新闻记者也是人,总需要糊口饭,若连吃都成了问题,不可能依照自己的意志报道新闻。引用贺卫方教授的话就是:压制与新闻控制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万马齐喑、死气沉沉与暴民造反、社会动荡之间的交替重演。
(四)新闻商业化
新闻事实根本就不可能是中立的、无价值判断的、对真实世界的纯客观的反映。新闻不是直接从现实事实中产生出来的自然现象,而是新闻行业的产品, 都是精心挑选和裁剪的。这其中就牵涉到收视率和报刊出版量的问题。在商业化眼中有价值的新闻是能增加收视率和出版量的,能引起老百姓讨伐声的新闻。在商业化的驱使下,传媒有时是社会动乱的良医,有时是社会动乱的根源。
三、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自由权利。新闻记者是新闻媒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新闻媒体的权利,就必须保护记者的权利,不能使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作为一位新闻记者,首先就具有了作为自然人所应拥有的权利。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同时新闻记者也享有新闻报道权。新闻记者相对于自然人,人格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对记者来说尤为重要。对采访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适用什么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是值得研究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性质,然后才能够弄清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杨立新教授指出,采访权的权利基础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的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新闻权是一个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构,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但是,新闻权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因而是公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它与私权利的性质不同,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如果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关押、伤害等侵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这些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对于新闻记者在执行采访报道任务时受到阻挠、恐吓、暴力胁迫、人身伤害时,可以向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投诉。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记者,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害其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法的方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余论
新闻是产生舆论和进行批评监督的基础,但新闻报道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报道,往往包括了新闻人的立场和观点。在新闻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中国,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就新闻舆论监督一方的要求来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更是新闻舆论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注释】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杨立新:《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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