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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25:47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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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是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区防城港市西南沿海地带,地理座标为东经108°02'-108°16',北纬21°28'-21°37',总面积3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隶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对保护区内与自然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管理;
(五)组织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经常性的监测、监视工作和适度的开发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
(六)建立保护区的工作档案;
(七)开展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公安、林业、环保、水产、土地、水电、旅游、交通、矿产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对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保护区的撤销、降级和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在核心区内一般禁止除观测、研究、恢复、保护以外的各项活动。在实验区和缓冲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以及符合规定的各项开发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边界应设置标志物。
第十二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本办法公布之前经合法程序修建的设施,其所有者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垦、挖土、采石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保护区标志及设施,不得妨碍或阻挠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研、试验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旅游业务部门编制旅游区规划,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报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有关旅游业务部门可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按批准的范围组团开展旅游活动。超范围、超规定和临时组织及个人进行旅游活动的,须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七条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将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的副本送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与境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纯旅游活动除外)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的同意。
第十九条 确需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活动和开发项目的,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及其主管单位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区域内的建设和管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维护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管理和建设保护区有突出贡献的;
(二)与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为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其他对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解散所建机构、拆除或没收所修筑的设施,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器具和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清除污染物和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资料,可并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参照上述第(二)、(三)、(四)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听劝阻,辱骂、围攻、殴打保护区管理人员或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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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性的阳光普照医院

杨涛


救死扶伤、给予患者以人性关怀当是医生的天职,也应是每个医院的宗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不尊重患者人格引发的诉讼比比皆是。被众多媒体评为上周焦点法治新闻之一的温小姐状告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侵犯隐私权案虽在近日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平息。(见12月3日<< 京华时报>> =
本案中温小姐认为要求该医院的男医生令其脱光上衣拍X光片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提起诉讼。但被告朝阳区第二医院则认为,拍X光时应该脱光上衣,这是为保证医生的诊断准确,避免衣物影响X光片的效果,这是行规,且让温小姐脱光衣服是为她着想。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就拍X光片检查时,是否应该除去受检部位全部衣物作出硬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具体掌握。据此,法院驳回了温小姐的诉讼请求。由此,笔者想起另一起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的诉讼,在该案中,医生未征得某孕妇的同意,在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时,让众多男男女女实习生观摩,无独有偶,该医院也认为这是行规,甚至认为这也是保证医学的发展的需要。
其实,行规也好,发展医学也罢,在法律上评价医院的行为,首先是有否对患者的人格权给予尊重。因为患者是人是法律主体,而不是医院的标本也不是法律客体,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其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人格,即使是要在迫不得已情况下要牺牲其某些权利或其在违反法律时要剥夺其某些权利,也要履行法定程序,体现对其人格的基本尊重。评价本案医生的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明确规定:“医生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就要求了医生要对患者人格、对隐私的尊重,而当在尊重患者的隐私与治疗目的、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在涉及可能对患者的某些权利的牺牲时,医院方面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告之,对于患者而言则是其知情权是否得以充分的行使。所以在本案中,要判断医院行为是否合法,就要看温小姐的隐私权在可能牺牲时医院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告之,温小姐是否得以充分知情。其二是可能性原则,要求患者某些权利的牺牲是否是为达到治疗目的而迫不得已,是否还有其他手段能既达目的而又不牺牲公民权利。本案中且不说在拍X光片时是否一定要脱光上衣,不同的医院存在争议。就是一定要脱光,医院也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换女医生来检查。同在一个区的朝阳医院在患者穿了可能影响拍摄效果的衣服时,专门为患者提供了一次性的小背心,患者可以在屏风内更换。当然患者也可在医院对其告之情形后选择到其他医院检查甚至不作检查的权利,当然有害公共安全的疾病除外。其三是必要性原则,就是说患者的某些权利的牺牲是为了公共安全或是医学发展所必要的,如其他医生在进行了充分告之程序后对某些患者的疾病治疗进行观摩,此种情形下即使不观摩也能达到医疗目的,但仍可视为一种必要,法律给予允许。但在本案中,我们看不出对温小姐拍X光片不脱光上衣或不在男医生面前脱光上衣也能达目的时还有在男医生面前脱光上衣的必要。
法律是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一种工具,法律有时是苍白的。时下出现的众多患者状告医院的诉讼,恐怕其深层次的问题是医院是否具有以人为本、尊重患者人格的意识。在被老百姓视为森严的专政机关??司法机关纷纷推出众多的人性化的司法措施的今天,医院作为服务大众的单位,有何理由拒绝人性阳光的普照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1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随着欧洲联盟的建立,欧盟对有关工业品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作了重大修改,同时,对其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也作了修改和调整,欧盟普惠制新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商检局已委托上海商检局将欧盟普惠制新方案编译成册印发各局。现将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和掌握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及有关规定,严格按欧盟新方案签发Form A产地证书。为便于外贸人员及时了解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各签证局应积极为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欧盟将我国产品毕业之前,进一步积极扩大普惠制的利用,使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能够较多地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

  二、欧盟1994年12月19日第3254/94号条例发布的新的原产地规则,与1988年3月4日第639/88号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各签证机构在执行中加以注意:

  1、增加了有关给惠国成份的规定,这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充分有效地利用欧盟普惠制。在采用给惠国成份时,各签证机构签发Form A产地证书时,应参考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流动证书欧洲第1号(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其样式详见上海商检局编译的欧盟普惠制方案),并在Form A证书第4栏注明“EC Cumulation”。出口商或授权代表应在流动EUR.1的第2栏填上“GSP benefi-

ciary countries”和“EC”。

  2、增加了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规定。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体这三个区域性集团的成员国提供的原料和劳务价值要累计。

  3、在加工清单中,对个别品目号项下产品的加工要求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对原来原产地标准暂未统一的产品现制订了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并列入加工工序清单中。

  4、明确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不列入“共同体”的概念范围。

  5、为对原产地证书Form A进行事后核实,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应将有关的出口单证及产地证副本至少保存3年。

  三、各局应加强对欧盟签发Form A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针对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将产品划分为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四大类,认真落实国家商检局提出的加强签证管理的要求,对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重点加强调查管理,同时做好注册、年审、抽查和退证查询四个环节的调查,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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