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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1:53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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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即为确定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予执行。因此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当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之日起算。这个日期与核准死缓判决书上的日期是一致的。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于1988年10月27日以(1988)刑一核裁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赵玉志死缓,于同年11月25日将该裁定书送达本人。赵犯在河北省第一监狱服刑期间,于1990年11月20日用木锉扎伤两名犯人,均构成重伤,省第一监狱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以我院核准赵犯死缓的日期起算,认为赵犯是在缓期二年期满后重新犯罪;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1957年8月19日司法字第1422号《关于二审判决和裁定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二审判决和裁定,开庭宣判的,从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开庭宣判的,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1959年8月5日法研字第14号函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二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二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认为赵犯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重新犯罪。
我们倾向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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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1997年10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0〕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北海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桂政报〔200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北海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北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北海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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