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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4:51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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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在职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执法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
人,也可以根据需要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上岗执法前,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综合执法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从事部门及岗位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所必须掌握的有关专业法律知识。
第六条 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一)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
(二)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对市(地)、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由市(地)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配合。
(三)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分级组织,同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对本系统的培训作出统一安排的,从其安排。
(四)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
第七条 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未经法律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或实行监督。
第八条 根据《执法条例》的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均由省政府法制局代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地)政府法制部门逐级下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后,对证件统一编
号、注册,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钢印。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统一要求,将证件报送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经检验注销的证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其所在机关应当收回其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对越权使用或者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吊扣其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件,或者依照《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给
予其他处理。
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招摇撞骗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依照《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有的一切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自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确定并公告的时间起,一律停止使用。




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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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5]59号

2005-07-18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实际,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以各项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跃上新台阶,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作风明显改进,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税务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陈力争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勇于承担使命,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以实际行动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革命热情;学习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开创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汊沽岗税务所
蓟县地方税务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邯郸县国家税务局
邢台县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开平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
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贾家营税务所
馆陶县地方税务局魏僧寨税务所
沽源县地方税务局
鹿泉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大同市新荣区国家税务局
潞城市国家税务局
孝义市国家税务局高阳税务分局
襄汾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
潞城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家税务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税务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直属税务分局
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
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首山税务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区税务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
凌海市地方税务局
喀左县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南关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
抚松县地方税务局松江河税务分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长春岭税务分局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林市国家税务局
呼玛县国家税务局
阿城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幸福税务所
大庆市龙凤区地方税务局
鸡西市城子河区地方税务局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肇东税务分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
江苏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
灌南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
浙江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柯桥税务分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安徽省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全椒县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屯溪区税务分局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
建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南山分局
江西省
瑞昌市国家税务局
崇义县国家税务局
东乡县国家税务局
信丰县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临川区地方税务局上顿渡税务分局
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双林税务分局
山东省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宁阳县国家税务局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博兴县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税务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
宁阳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安阳县国家税务局
内乡县国家税务局
卫辉市国家税务局
信阳市平桥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卫滨区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湖北省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
汉川市国家税务局
兴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浏河税务分局
松滋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津市市国家税务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税务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
廉江市国家税务局廉城税务分局
英德市国家税务局英城税务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
连平县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柳城县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灵山县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文昌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南江县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广汉市国家税务局
南充市顺庆区国家税务局
旺苍县国家税务局白水税务分局
冕宁县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县地方税务局桑枣税务所
珙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
南川市国家税务局水江税务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凯里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
修文县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汇川区地方税务局
兴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云南省
砚山县国家税务局平远税务分局
鲁甸县国家税务局文屏税务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
勐腊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镇雄县地方税务局
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镇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合阳县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税务分局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税务分局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
华亭县国家税务局
肃南县国家税务局九条岭税务分局
甘谷县地方税务局
庄浪县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
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玛沁县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地方税务局白芨沟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昭苏县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
新源县地方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大河沿税务分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陈力争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
杜军利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旭敏(女) 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科员
杨继贤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大邱庄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李彦平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克忠 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立民(满族) 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卢德敏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山西省
李军 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郝永福 偏关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马春雨 保德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房春义 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贺玉英(女) 太仆寺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高利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朱殿喜 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福民税务所所长
张殿胜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程云伟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蓝盛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吉林省
王志财 东丰县国家税务局专管员
纪红军 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曹锡祯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红石税务分局局长
黑龙江省
樊庆珠 五大连池自然风景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常慧军 密山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朴忠福(朝鲜族) 铁力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所所长
上海市
金启明(女)(蒙古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所长
罗之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江苏省
沈中立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周 平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崔春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夏恒志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邵 峰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局长
浙江省
彭 立(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曹玉龙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局长
陈丹聃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干部
邬玉萍(女)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科长
安徽省
沈爱华(女)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主任科员
武道炯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宏彬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漫水河税务分局局长
福建省
刘金英(女) 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科员
何敦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调研员
陈建 顺昌县地方税务局埔上税务分局科员
江西省
胡小莲(女) 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股股长
谈建国 修水县地方税务局黄港税务分局局长
山东省
孙文连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 昕(女) 龙口市龙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
栾公泉 莘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蔡京堂 莱州市地方税务局金城税务分局局长
庞洪亮 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化龙税务分局局长
河南省
雷结民 洛宁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于国枝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
李思琳 沁阳市国家税务局柏香税务所所长
马鹏飞 西峡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局长
张春燕(女) 修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湖北省
谭幼光 神农架林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克勤 钟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绪阳 成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 刚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润年(女)(土家族) 鹤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湖南省
蒋焕民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冬友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彭世林(土家族) 保靖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林涛(瑶族)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广东省
罗志坚 大埔县国家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局长
邵秀勤(女) 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张孟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陈坚信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宋雄东 梅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慧中 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丹萍(女)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朱焰宇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何坚(女)(壮族)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税务分局干部
海南省
吴琼开 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盘大克(苗族) 澄迈地方税务局局长
四川省
邱作骐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福刚(回族)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
周蜀蓉(女) 盐边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敏权 自贡市大安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黄 煊 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重庆市
冷 勇 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胡晓明 忠县地方税务局忠州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贵州省
吴惠钊 龙里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永忠 福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云南省
何伟东(白族) 贡山县国家税务局茨开税务分局局长
戴红权(回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助理调研员
鲁绍华(白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孙清明(藏族)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嘎 多(藏族) 贡嘎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陕西省
李谦玉 铜川市印台区国家税务局王石凹税务所所长
赵晓荣(女) 成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郭耀山 成阳市地方税务局秦都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甘肃省
司娅菁(女) 陇西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顾明杰 永靖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陈晶玉(女)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青海省
白玛松保(藏族) 杂多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久江才(藏族) 玉树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 莎(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裘锦萍(女)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税务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德来提·依布拉音(维族) 托克逊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刘马利(女) 克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绳学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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