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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3:48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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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9日 司法部司发通(1999)05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提高公证质
量,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是指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人。被投诉人
是指投诉人投诉的公证处、公证人员。
第三条 受诉机关是指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
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四条 受诉机关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权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七)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方式进行,并据实署名,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投诉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
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受诉机关应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认
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住址或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
受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
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九条 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
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
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诉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
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条 受诉机关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一条 受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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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1983年2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有计划地安排有关部门在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国家医药管理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任务和要求。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应在保证学校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结合各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长,安排相宜的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问题为中心,结合中西药、医疗器械的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际,学习有关理论和技能,学以致用。
二、培训时间。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实际需要确定,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培训对象和入学条件。
1.干部培训班。按1982年8月6日印发的我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有关分级分工培训干部的规定,干部培训班培训局机关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专业公司、重点企事业担任实职处以上的领导干部和表现突出的后备干部,主要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和实际管理工作经验;凡文化水平过低,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不能入学。
2.师资进修班。培训本系统大专院校、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师资,主要是提高学科教学水平。按进修班开设学科的性质、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有教员职称,表达能力较好,有培养前途者。
3.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培训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程技术人员,以知识更新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为主。按进修班的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大专学校毕业,专业对口,有一定工作经验者,或虽非大专学校毕业,但多年从事专业工作,在专业方面已达到大专水平者;中药类某些专业技术人员较少,这类中药专业的技术人员进修班,可选送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高中文化水平,有培养前途者。
四、选送学员的方法。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向分配部门推荐学员,经核准后,将学员名单通知办班学校,由学校通知入学。
师资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按入学条件向学校推荐学员,由学校核准后,通知入学。
学员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退回原单位,入学及退学名单均须函告我局有关部门。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干部培训和进修工作的领导,局属高等学校应有一位院、校长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制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编写教材。设置必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学员可以借阅学校的图书资料。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报我局有关部门核定,并抄送科教司。
六、考试与考核。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学习结束后,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查或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培训或进修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书。
七、学期总结,每期培训班或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办班学校做出总结,连同学员成绩登记表报我局有关部门,并抄送科教司。
八、经费、培训班和进修班的收费标准和学员的有关费用开支按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教学计划之内的实习应在学校所在地就近安排,所需旅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九、培训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每年9月底以前,按照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分级分工培训的范围,机关各业务部门、公司和情报所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计划送科教司,由科教司综合平衡,并征求有关学校的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计划。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推动了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移送后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较少。为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两个规定的精神,现就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相应对策。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七、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系,立足本职,加强配合,把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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