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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57:02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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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辖区内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综合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别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同意后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于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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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请即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有关工作人员中宣读,使之确实了解规定内容,在执行时能做到准确无误。
一九六二年七月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在试行期间各部门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在今年年底以前做好清理工作;如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可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解决。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成国家木材调运计划,明确产、运、需三方面的责任,严肃履行供货合同,简化木材发运手续,节约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实行统一送货的木材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木单位),木材需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木单位),承担上述木材运输的铁路、交通部门(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和办理上述木款结算的有关银行,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通过铁路运输(整车)或水陆联运组织供应的,都必须实行统一送货;通过水路运输(船载、扎排)组织供应的,可参照本办法试行送货。

第二章 运 输
第四条 供木单位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供木单位、用木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供木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用木单位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
第五条 供木单位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用木单位。
用木单位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用木单位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四十天以前,提请供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交接验收
第六条 木材装车时,供木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划”(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关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供木单位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供木单位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用木单位(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用木单位按时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 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用木单位。用木单位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十五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
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用木单位。由于供木单位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供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承运单位与用木单位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用木单位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鉴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二)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是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用木单位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木单位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十天(从承运单位向用木单位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供木单位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供木单位,即按无误处理。
第十条 供木单位在接到用木单位的通知后五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用木单位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供木单位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用木单位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的货款利息。
第十二条 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
(一)数量:材积不超过百分之一。
(二)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二;成材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三;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坑木不超过百分三)。
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
第十三条 用木单位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供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第四章 捆车用具的回送和回收
第十四条 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用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第十五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
(一)铁线:长度在三米以上。
(二)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三)车立柱:长度在三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第十六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
(一)供木单位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二)用木单位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七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供木单位,供木单位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用木单位自行负担。如超过二个月办理回送的,供木单位有权拒绝回收。
用木单位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供木单位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供木单位,并与供木单位协商处理。
(三)供木单位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七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二角)后的余款退给用木单位;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用木单位协商处理。
供木单位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
(一)铁线每公斤二元。
(二)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四元。
(三)车立柱每根三元。

第五章 结 算
第十八条 木材货款和运杂费用(包括供木单位为用木单位垫付运杂费用的利息)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托收承付”方式办理。供木单位应当正确计算货款和运杂费用,不得多收或重收;用木单位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付款限期,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况时,用木单位可以拒绝付款:
(一)供木单位错发(到站、收货人)的木材;
(二)供木单位未经用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运的木材不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的部分和提前发运或超发的部分;
(三)供木单位托收的货款计算有错误的部分;
(四)供木单位发来的木材,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的误差部分(但不得拒付运杂费用)。
第十九条 送货所需的运杂费用,统一由供木单位垫付并由当地银行发放结算贷款;供木单位垫付的运杂费用和贷款利息,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结算。
第二十条 用木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帐号和户头时,应于月份开始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如未按规定通知对方而影响结算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此项利息由供木单位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用木单位如未按规定的期限承付货款和运杂费用,每延迟一天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供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供木单位对回收的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预收款的余款以汇兑方式退给用木单位。如不按规定的日期退款,每延迟一天,按应退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用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有关银行,对于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之间的结算货款、运杂费用和罚金等,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格监督双方按期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相互退、补的款项,以汇兑方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供木、用木单位之间经济责任的划分,应根据供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时,由债务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发布试行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和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业部、铁道部发布的《关于捆车用具回送办法》即行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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