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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4:45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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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筑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省经贸委共同做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额在30万美元以上;
  (二)国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
  (三)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上述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以招标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由需方自行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当予以明确,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投资计划,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
  (一)由唯一制造商提供的机电设备;
  (二)需方自己可以生产的机电设备;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机电设备;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需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供的条件进行招标,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应当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以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申请取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资格等级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并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从事招标活动时,应当出示招标资质证书,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按照招标类型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的设备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出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事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招标不少于30天,大型或者复杂项目招标不少于60天。如需缩短或者延长招标日期的,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协商确定,但不得影响招标工作全过程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招标任务的能力,如为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参加开标大会。
  投标方应当如实提供投标文件,接受招标机构质疑,全面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保函,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按规定向招标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第十七条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者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内容不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补全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专家、需方、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需方全权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成员必须经需方认可。


  第二十条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评出中标方优选方案,并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出具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贸委应当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宣布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经贸委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需方或者招标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作出错误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需方或者招标机构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投标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二)需方和某一投标方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二十五条 需方擅自撤销招标委托,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由需方按照下列规定向招标机构进行赔偿:
  (一)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0.2%的赔偿费;
  (二)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后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1%的赔偿费;
  (三)在开标之后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由招标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进行赔偿:
  (一)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取消招标的,应当向需方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2%的赔偿费;
  (二)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后取消招标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1%的赔偿费,其中0.2%付给需方,0.8%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
  (三)在开标之前取消招标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赔偿费,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二十七条 需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付给招标机构。
  中标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的,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
  投标方在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的,按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向招标机构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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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冯明超


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表见代理案例表明,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相当多的“本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为了加强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提出“追偿”一说,只要能与表见代理沾上边都认定为表见代理,由本人向相对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笔者认为姑且不说本人能否从行为人处追回财物而蒙受巨大损失,单就“追偿”一说缺乏理论支持,于法于理都不通,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和公平原则明显相悖。还有的部分法院不能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注意到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疏于对第三人的善意过失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错判,甚至与 “本人” 毫无关系的犯罪行为 ,也被法院判令对犯罪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不鲜见,这给有的当事带来的完全就是一场灾难。为何会出见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这种滞后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法院在审里中因对该制度理解不透,本文拟就表见代理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审判。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
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四、案例
举一实例,让我们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是如何判断认识的?
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代理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合利公司的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荣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在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实际收回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庐州信用社首次对东方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对东方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同时抵押物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公司在其处的借款利息,这不仅违返了《贷款通则》第25条关于“不得发贷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庐州信用社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权问题上,相对人庐州信用社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恶意,并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故合利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 冯明超(成都)
联系 028—88057681, 13088086906

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7号



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


  为加快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推广,在总结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京杭运河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航道条件,并结合目前京杭运河区域内航运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建造管理的实际,我部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政策进行调整。
  京杭运河标准船型,是指按照交通部公布的《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符合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船舶。在该主尺度系列之外,可对具体船型分别制定强制性指标或项目,京杭运河标准船型还应当满足这些强制性指标或项目。
  二、按照“三级网络体系”推进标准船型。
  交通部负责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的建立和维护;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内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或项目的制定;有关基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船舶建造的现场监管。
  三、《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05年版)已经我部组织研究完成,现予发布。
  今后我部将根据航道条件的改善和变化情况,及时对该主尺度系列进行更新。
  四、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公布的主尺度系列,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
  在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技术进步与“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之间的关系,通过技术进步,促进航运和船舶结构调整,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安全与环保、显著改善船舶性能的关键技术与要求,要逐步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标准船型图纸的研发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该图纸中的强制性标准或项目,并将有关结果报我部备案。
  标准船型图纸要逐步形成系列,派发各行政辖区内的船厂,供航运业者选择使用。标准船型图纸为推荐图纸,除不得改变船舶的主尺度、强制性指标和项目外,不具有强制性。原由我部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相应调整为推荐使用图纸。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我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航运业者与政府共同进行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
  有关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按照现有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基层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在新建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环节中,确保出厂船舶符合《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和有关其他强制性指标的要求。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以前有关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v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在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京杭运河南、北段航运条件的差异,并根据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满足需要的最少档次、各航道等级船型协调性、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制定。制定中充分考虑了已有的研发成果。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及实施,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及解释。















目 录

1. 通则 4
1.1 目的 4
1.2 适用范围 4
1.3 一般要求 4
1.4 定义 4
2.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散货船 5
2.1 范围 5
2.2 主尺度系列 5
3.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油船 7
3.1 范围 7
3.2 主尺度系列 7
4.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队) 8
4.1 范围 8
4.2 顶推船队主尺度系列 8
4.3 拖带船队主尺度系列 9
5.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 11
5.1 范围 11
5.2 主尺度系列 11
6. 附录一 12
7. 附录二 12













1. 通则

1.1 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行京杭运河的内河干散货船、油船、顶推船(队)、拖带船(队)和集装箱船等标准船型。
1.2.2 对于多用途船舶,其主要尺度可参照主要货种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 一般要求

1.3.1 1.2条涉及之船型,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要求。
1.3.2船东可在满足现行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针对市场需求和航道特点,对船舶设计吃水和型深进行适当调整,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的限制。船舶设计应充分考虑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对船高的限制。
1.3.3 本尺度系列中主机功率范围是按单船深静水航速不低于11km/h、船队不低于8km/h推荐,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船东可根据实际自行优化配置。
1.3.4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对京杭运河航道和船舶的有关管理规定及京杭运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1.3.5对于“主尺度系列”未覆盖的特殊船型尺度,应按程序上报交通部批准。

1.4 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设计载货量——设计吃水下,允许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含燃料、淡水、食物、船员、旅客等重量。


2.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散货船

2.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京杭运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00 25~26 4.8~5.0 1.3~1.5 90~120 ≥11 40-49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100-I] 、[JHB(2004)H100-II ]和 [JHB(2004)H100-I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150 28~29 5.8~6.0 1.4~1.6 135~175 ≥11 49-55
200 30~32 6.0~6.2 1.7~1.9 185~245 ≥11 55-7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200-I] 、[JHB(2004)H200-II ]和 [JHB(2004)H200-I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250 34-36 6.2~6.4 1.8~1.9 230~285 ≥11 65-80
300 36~38 7.1~7.3 1.8~1.9 290~325 ≥11 73-9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300-I] 、[JHB(2004)H300-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JHB(2004)H300-III ]、[JHB(2004)H300-IV ]、[JHB(2004)H300-V ]
350 38-40 7.3~7.5 1.8~1.9 325~360 ≥11 80-90
400 40-42 7.3~7.5 2.0~2.1 360~410 ≥11 90-100
450 42-44 7.8~8.0 2.0~2.1 410~455 ≥11 100-120
500I 45~47 8.2~8.4 2.3~2.5 500~600 ≥11 130-155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500-I]、[JHB(2004)H500-III]、 [JHB(2004)H500-IV]适用于京杭运河北段
500II 45~47 8.6~8.8 2.0~2.1 470~525 ≥11 120-148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500-II]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续表1 京杭运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600 48~50 9.2 2.0~2.3 550~650 ≥11 148-164
700 50~52 9.6 2.2~2.5 650~730 ≥11 164-184
800 52~54 9.8 2.4~2.6 750~830 ≥11 184-191
900 54~56 9.8 2.6~2.8 845~930 ≥11 191-204
1000 56~58 9.8 2.7~2.9 910~1050 ≥11 204-22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1000-I]适用于京杭运河北段二级航道
1200 62~64 10.8 2.7~2.9 1100~1260 ≥11 225-255
备注:1.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2. 表列标准船型系采用平板型护舷材。对于京杭运河南段500载货吨级及以下船舶若采用半圆型护舷材或其它非平板型(仅限于现有船)护舷材,其总宽在表列尺度的基础上可增加的最大值为:
载货吨级<300 不超过300mm;
300≤载货吨级≤500 不超过400mm。


3.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油船

3.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油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京杭运河油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00 29~31 6.0 1.2~1.6 80~125 ≥11 40-55
200 38~40 7.1 1.5~1.9 160~220 ≥11 65-73
300 40~42 8.2 1.8~2.2 275~370 ≥11 80-100
500 50~52 9.6 2.2~2.6 450~650 ≥11 120-147
800 56~58 10.8 2.4~2.8 700~900 ≥11 152-175
1000 65~68 10.8 2.6~2.9 900~1050 ≥11 180-206
备注: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4.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队)

4.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顶推船队和拖带船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2 顶推船队主尺度系列

推驳船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京杭运河推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备注
1000I 64~ 68 10.8 1.9~2.2 900~12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1000-I]
1000II 55~57 10.8 2.1~2.5 850~1050 现有优秀船型
1500 64~ 68 13.4 2.3~2.6 1400~17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1500-I]
2000 64~ 68 15.8 2.6~2.9 1900~23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2000-I]

典型顶推船队主要参数见表4:

表4 京杭运河典型顶推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船队行数 船队列数 配套推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1000I 64~68×10.8 2 1 180 ≤161
1000II 55~57×10.8 3 1 272 ≤196
1500 64~68×13.4 2 1 328 ≤161
2000 64~68×15.8 2 1 328 ≤161
注 1. 表中所列之配套推船总功率为推荐值。2. 现有推船优秀船型见附录一,供参考。3. 船队总长应符合主管机关有关管理规定。



4.3 拖带船队主尺度系列

拖驳船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京杭运河拖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备注
100 24~26 5.1 1.2~1.6 90~120
200 29~32 5.8 1.7~2.0 180~230
300 32.~35 6.8 1.7~2.0 260~340
400 38~40 7.3 1.7~2.0 350~430
500 39~42 8.2 1.9~2.1 450~530
600 39~42 8.6 2.2~2.4 540~640
700 42~45 9.2 2.3~2.4 660~740
800 45~48 9.6 2.3~2.4 750~820
900 48~53 9.8 2.3~2.4 825~930
1000 53~55 10.8 2.3~2.5 980~1100

典型拖驳船队主要参数见表6:

表6 京杭运河典型拖带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驳船艘数 配套拖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备注
100 24~26×5.1 12 136 ≤333
200 29~32×5.8 8 136 ≤277
9 136 ≤311
300 32~35×6.8 7 136 ≤266
8 184 ≤303
400 38~40×7.3 6 136 ≤261
7 184 ≤303
500 39~42×8.2 5 136 ≤231
6 184 ≤275
7 220 ≤320
600 39~42×8.6 4 136 ≤189
5 184 ≤233
6 184 ≤275
7 220 ≤320
700 42~45×9.2 4 136 ≤201
5 184 ≤248
6 220 ≤295
7 272 ≤342


续表6 京杭运河典型拖带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驳船艘数 配套拖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备注
800 45~48×9.6 4 136 ≤213
5 184 ≤263
6 220 ≤313
7 272 ≤360
900 48~53×9.8 3 136 ≤180
4 184 ≤235
5 220 ≤290
6 272 ≤345
1000 53~55×10.8 3 136 ≤186
4 184 ≤243
5 220 ≤300
6 272 ≤357
注 1. 表中所列之配套拖船总功率为推荐值。2. 现有拖船优秀船型见附录二,供参考。3. 船队总长应符合主管机关有关管理规定。4. 相应船队总长未计入拖索长度。



5.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

5.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京杭运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箱量)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载箱量TEU 设计航速km/h 推荐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6 40~42 6.6 1.6~2.0 16 ≥14 90
24 40~43 9.8 1.9~2.2 24 ≥14 180
30 45~49 9.8 1.9~2.2 27~32 ≥14 180~220 涵盖已开发的B=9.6m的标准船型[JHB(2004)J30-I]和[JHB(2004)J30-II]
60 62~65 10.6 2.2~2.5 60 ≥14 272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J60-I]
注:1.以上载箱量为装载20英尺标准箱(TEU)货箱载箱量,货箱平均重为14吨/TEU;当船舶载运货箱和空箱数量超过所推荐载箱量时,应满足规范和法规的相应要求。
2.若实际装载货箱重量大于或小于14吨/TEU时,其载箱量会发生变化,此时应满足规范和法规的相应要求。
3.若装载特种箱、非标箱时,其有关要求应予特殊考虑。
4.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6. 附录一

现有推船优秀船型见附表1。

附表1 京杭运河推船优秀船型主尺度

船型(主机总功率)kW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备注
180 23.4 8 2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T180-I]
272 24.48 7.0 1.55 现有优秀船型
328 24.5 10.6 2.1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T328-I]
367 24.5 9.6 2.1 现有优秀船型
440 25.5 10.4 2.25 现有优秀船型



7. 附录二

现有拖船优秀船型见附表2。

附表2 京杭运河拖船标准船型主尺度

船型(主机总功率)kW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备注
136 21 5.0 1.5 现有优秀船型
184 23 5.2 1.65 现有优秀船型
220 25.75 5.6 2 现有优秀船型
272 27.4 6.5 2 现有优秀船型
294 27 6.8 2.1 现有优秀船型
300 27.7 6.6 2 现有优秀船型
330 27 6.0 2 现有优秀船型
367 31.7 7.2 2 现有优秀船型
398 31.3 8.4 2 现有优秀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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