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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08:25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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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2 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82号)。
  删除第十三条。
  二、《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2005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删除第十八条。
  三、《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号)。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
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62号)。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
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
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由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
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代履行。"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
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统一要求安装
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二)无指标或不按
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三)不缴
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四)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
表的;(五)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六)不按审批方案
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
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五、《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删除第十八条。
  六、《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92号)。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
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
的,除如数追缴外,按日加收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27号)。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

共厕所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环卫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

号)。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
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
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九、《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19号)。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
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
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
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
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
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
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十、《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40号)。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经营性活动,

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

罚款。"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
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
下罚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
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一、《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56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二、《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65号)。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
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

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

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十三、《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拆船单位关闭、搬迁或转产,必须及
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
验收,对现场清理不合格的,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
  十四、《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而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的,每日按应缴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数额的1%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删除第三十九条规定。
  十六、《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6号)。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相关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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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的学习与思考1

徐升权2


内容提要: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民初就开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走宪政之路。宪政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欲成功,必须先从理论学起。美国是宪政之先行者,人权思想、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宪法成功之处。“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给我们学习其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帮助。
关键字:宪政 美国宪法 人权思想 司法审查


导 论

何为宪政?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的努力近乎徒劳。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毛泽东主席运用其政治思维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3也有人从政治规范和政治运行的角度认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还有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在这些规定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4不过,无论用何种语言表达形式来描述宪政,宪政的实质是不变的。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宪政是法治之基;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唯一途径。宪政可以使一个国家走上民主之道,政治经济皆繁荣的强国之路。在西方,走上宪政的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一点。是宪政给美国政府带来了长期的相对稳定与强大;是宪政在持续维护着美国的政治之基。在中国,从1989年康梁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中华民族开始走上了追求宪政的漫漫长路。“这是古老文明古国寻求自我更新的发展需要”。5我们需要宪政来保障的民主;来维护的国家利益。然宪政之博大,非朝夕可习得。宪政建设应该被当作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来对待。
作为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是艰难而伟大的。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虽然中国有宪法已近百年,但中国却“从无宪政之实”。作为宪政之路的开端,学习、理解宪政精神,准确把握宪政内涵将为整个宪政建设带来稳步发展的保证。在追求宪政精髓时,对宪政国家特别是几乎影响全球的美国的宪政的学习是我们不能省略的工作之一。
因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既久,牵涉亦广。欲求得其精髓非此文可详尽。此文仅是对《宪政与权利》的偏漏学习所得。

一 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

欲求宪政先谈宪法。一国存在一部确认“统治者权力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承认“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实践中给之以切实保障的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宪法,“我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宪政了”。6《宪政与权利》的主体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第二部分,在特定国家的影响;第三部分,美国宪政与国际人权)。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美国宪法中的实质内容的提炼,对其宪法中部分重要权利与自由在域外的实践总结,试图表达美国宪法中蕴涵的宪法精神与宪法制度。
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点也正是美国宪法能够影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内容。是每一个真正宪政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内容。
美国宪法不是为了一定特殊阶级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因而极具适应力。美国宪法,代表着“宪政”,“蕴涵着对政府的约束和对政治权威的限制”。“代表个人的权利,任何时期,任何场所,政府不得任意的侵害个人权利,哪怕政府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7成功的司法审查为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使得宪法的这个原始目的得到足够的维护。有人称:美国“法院在维护宪法约束中的作用”是“美国宪政的标志”,“并被看作是稳定美国各项制度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下面就来欣赏一下《宪政与权利》中介绍的美国宪法的精彩:

1. 令美国人骄傲的联邦制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作出的新的、创造性的贡献”。8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特别是在“新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制度影响着瑞士的宪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意志帝国。
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应该如何面对美国宪法的这一亮点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适当自治。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毫不逊色于联邦制。只不过,我们的制度现在还很年轻,有许多不成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中央地方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使得在许多时候地方无法自治,中央无法统一指导工作。在宪政建设中,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法定化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美国联邦制中的另外一个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就是它所包含的“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在宪政建设中对于人类有益的成果要敢于和勇于吸收。“要改变曾经的那种认为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观念。实际上,按照现代管理的模式,‘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制约是很正常的,只不过需要相互协调,这个就是新三权分立理论”。9把新三权分立理论在我们宪政建设中实践,将能够改变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窘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将它结合我们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离与制约制度,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也把个人权利的保障落实。

2. 令欧洲人感兴趣的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文已经提及。它在保障基本权利方面,功不可莫。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生活。学者们对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正当性”的讨论,对于“宪法保障机构问题”的争论10足以说明就连这方面的理论还不成熟。处于这种状况下,在宪政建设中如何来对待违宪审查呢?
在欧洲国家,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是他们感兴趣的东西之一。可是至今“仍具有一种神话般的性质——表面上简单至极,但却是一种理想的不可实现的制度”。11也正因为如此,欧洲国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带着美国违宪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保护基本人权,创造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法院才可以进行之。当然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会出现“从审查是否合宪的问题上溜开,而去审查法律贯彻执行”12的情况。但是,最终还是都能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的。
欧洲的实践能够为我们的宪政建设提供一些东西。照搬照用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搞我们的特色。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全职的宪法审查委员会是我们建立违宪审查的可行选择。这个比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实际发展的需要”。13

3. 美国宪法中的部分具体权利与自由

在美国宪法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权,而且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许也不足以说明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但,事实上,人权思想的确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个人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中有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如:自由权),也有一些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它作为每个人所保留的“自由权”的某些方面(如:旅行权、婚姻自由权)仍然受宪法保护。14本书主要对新闻、出版自由;平等观念;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及紧急状态对域外的影响作出阐述,以此来分析美国的宪法思想,也间接体现美国的宪法制度。表达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宪政与权利》中以法国为重点来阐述欧洲的言论自由并且将之与美国的言论自由比较。从比较中为我们带来了一点重要的启示:对待权利的保护要用两分法。要在给予媒体新闻、出版自由;同时,也要有“限制”。当然,这种限制要是合理的。我们在建设宪政的时候,要综合国家利益、司法权威与公正及新闻界的发展对“限制”作合理的界定。只有对“限制”作出合理的范围界定,才能够既保障言论自由也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平等包括国民间的平等和平等的对待非国民两部分。在讨论国内的平等的时候,《宪政与权利》主要讨论了印度的平等问题。在美国的影响下制定的印度宪法,吸收了美国的法制思想,特别是平等的理念。现实中不平等是存在的,除了在法律文字上表述“人人平等”外,还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政府适当调节。“补偿性待遇”是政府调节的主要手段。1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落实“人人平等”的政策并且已经卓有成效。平等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非国民的平等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告诉我们,只要是人,就具有人的权利,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同美国一样,我们国家在对待非国民时,给予了他们极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任何歧视政策。这也是我国长期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义务的表现。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移转作出决定”。16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足,是我国几千年来的问题。现在,借着宪政建设之机,我们需要并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还是需要讨论的。有人提议在我国宪法中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此,我觉得不妥。纵观世界各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可以发现主要有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未在宪法中写入单独的财产权条款。另外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在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不过他们也没有写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如果现在我们在宪法中写上“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保护私有财产最强者。这个是我们想要的吗?17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为此,笔者认为在给予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也许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充公条款”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思路。
一个国家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某些(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公民的利益,宪法应当赋予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用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的权力。不过究竟将这种权力赋予谁,是个值得慎重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出现拉丁美洲的那种带来总统权力的扩张、滥用,军队的肆意插足等不良后果18。因此,在选择有权机关时要考虑到有监督机关的存在。在我们的宪政建设中,把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他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

二 美国宪法域外影响的方法与带来的经验教训

《宪政与权利》第二部分通过实例来具体阐述美国宪法在域外对他国宪政建设的影响。下面就来作一番论述:

1. 美国宪法与欧洲各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影响达到欧洲,但是在这里影响并非是单向的。欧洲的启蒙思想是美国制宪元勋们的思想来源。美国宪法的经验和思想对思考和重新审视欧洲的宪法的观念、原则处理方式又是一种挑战。这种双向的影响使得欧洲的宪政建设是成功的。究其原因,可能也就在于思想启蒙吧。美国与欧洲的宪政建设中,产生的宪法与启蒙思想带给各国国民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相同的。

2. 美国干预下的国家的宪法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6〕4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办法》
2、2006年龙岩中心城市建设督查考评项目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推进城建100户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优质高效建成投入使用,稳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基本功能的完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评的项目范围
对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考评。每年度列入督查考评的具体项目由市建设局提出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督查考评基本要求
1、城建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经市建设局、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2、城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3、城建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并将该领导名单报市建设局备案。
4、城建项目施工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城建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6、城建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7、城建项目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定时向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8、新罗区政府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城建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等问题,为城建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防止任意阻挠、干扰城建项目建设的行为。
9、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具等。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
10、参建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督查考评具体办法
1、成立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组(下称督查组),成员由市建设局领导、市建设局城建科、建筑业科、工程管理科、市城监支队、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财政局经建科等单位人员组成。
2、督查组每月对城建项目的参建各方进行不定期督查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
3、督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逐项督查,如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行为的情况,除依法予以处理之外,由市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权限内依不同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违法违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⑵根据参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违规和违约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⑶监督业主按合同追究违约单位的法律责任。
⑷依据情节,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计划完成不好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5、建立城建项目参建单位信誉登记报备制度。每年底对参建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当年的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登记报备,依据信誉情况分甲、乙、丙三等,并进行通报,对信誉丙等单位,自通报次日起一年内参加龙岩中心城市其它城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列为信誉不良情况处理。
6、建立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竞赛制度。对在城建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新闻等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7、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优、工期短,组织管理好、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奖励,评出一等奖1个,奖金3—5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2—3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2万元,奖金额度按项目工作量分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档设定。对参建各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并授予“城建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8、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9、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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