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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35:38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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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2003年1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 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的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本辖区防空袭方案。

  市、区、县级市的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

  (二)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地下铁道、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四)党政军机关;

  (五)广播电视系统;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广州警备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及其防护等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及市区人口密集区,应当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依照第八条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防空袭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和任务,组织训练的指导、检查、验收。

  区、县级市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对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搞好组织建设、专业训练和干部培训。

  群众防空组织是指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杀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以下部门组建并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设、市政、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对工程、道路、桥梁、水库和给排水、燃气、电力等公共设施进行伪装、抢险、抢修以及人员和物资的疏散等;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抢救、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消毒杀菌、储备药品、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助等;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交通队,负责防火、灭火以及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等;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协助有关部门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地区景象的观测、监测,负责对袭击对象的化验、消毒、洗消以及对群众进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教育等;

  (五)电信、邮政等通信管理部门组建通信队,负责保障指挥、预警系统的通信不间断和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设备或设施的抢修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运输人员、物资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第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计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

  训练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组建单位应当保证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训练、值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保障。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和国防需要,制定防空袭演习方案,组织防空袭演习。

  市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和县级市的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空袭演习需要军事机关配合的,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应将防空袭演习方案报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分近、远期建设规划,内容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和其他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与建设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近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为国防工程,建设投资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公用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以及人员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中央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该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要求负责修建。

  按照市防空袭方案,以及区、县级市的配套防空袭方案的要求,需要由有关责任单位配套建设的群众防空组织工程,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用房外,其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对已建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所需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前款所指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进出口道路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信息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该项目的防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三)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

  (四)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或者扩建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或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查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二)符合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四)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一份;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可以与申请易地建设同时进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减收或者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的人员与物资的疏散和掩蔽,应当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附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未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做到统一受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会同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包。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验收条件: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五)内部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八)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验收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报告;

  (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六)防空地下室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一式两份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业验收合格证明,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暂缓专业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采取措施整改。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和地下交通干道,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平时用于经营活动。但按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登记: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和使用的优惠政策,施工及内部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用电,按非工业或者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在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建、改造及维护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要地面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配合提供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用地资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对于通风、通电、排水等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整治和维修。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已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尚未利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立规范的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三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四)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战时无偿提供。

  敷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 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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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构建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民生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要进一步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的完成。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机制;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其他与民生相关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民生工程”总的组织、实施、督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养老保险、低保、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扶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财政配套资金等9个目标考核督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工作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包括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1、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2.46万人,城镇净增就业1.4万人,城镇就业率94%,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5万人;“4050”人员就业0.23万人,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城镇职业培训1.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829万人,其中金蓝领工程3万人,阳光工程1.6万人,雨露计划0.229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2%,跨省劳务输出19万人,小额贷款0.7亿元。
  2、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员)19.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0.8万人,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3.1万人,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0.2万人;养老保险参保率59.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3亿元,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每人每月708元。
  3、低保目标考核任务由王朝新副市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今年完成农村低保救助3.5314万人,农村低保补差水平30元;城市低保救助6.1万人,城市低保补差水平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80%,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人均补助水平150元,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0.16万人,对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60元,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0.4万人,对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水平200元。
  4、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何建洋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3.7万人,其中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1.5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70.6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使用率80%,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1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8万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99.14万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每人每年55元,农民参合率85%,参合县比率80%,筹集合作医疗资金5452.92万元,资金使用率75%;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9.5万人,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0.5万人,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0.5万人,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每人每年50—150元,城镇居民参合率33%。统筹资金使用率80%;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指标情况:救助22000人,救助病种12种,市级救助资金154.26万元,县级救助资金183.67万元,资金使用率80%;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指标情况,救助人数10144人,救助病种12种,市级救助资金292.06万元,县级救助资金304.33万元,资金使用率80%;村卫生室(所)达到建设标准191个,乡镇卫生院达到建设标准15个,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建设标准2个,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建设标准2个,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疾病检测检验能力达到建设标准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建设标准11个。
  5、义务教育目标考核任务由何建洋副市长负责,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学生195287人,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家庭学生40000人,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寄宿生活费贫困家庭学生8020人,资助普遍高中贫困家庭学生3359人,资助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1507人,资助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1040人。
  6、经济适用房目标考核任务由张学民副市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受益人数(户数)1250户,廉租住房受益人数(户数)952户。
  7、扶贫目标考核任务由王朝新副市长负责,市扶贫办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深山区、库区扶贫移民搬迁户数待省下达任务后确定。
  8、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目标考核任务由常务副市长吴伏生负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31元,行政村道路硬化率80.1%,农村使用沼气新增户数7000户。
  9、财政配套资金的目标考核任务由常务副市长吴伏生负责,市财政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积极配合。
  (四)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建立各自的督查机制,深入各县(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完成。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专项工作小组要传达民生工程有关政策,通报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促进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在具体操作中,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确保民生工程的各项实事落实到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
  四、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
  2、相关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3、各项考核目标是否及时分解到乡(镇、街)。
  4、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
  5、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6、群众民间测评情况。
  (二)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分级考核。即一级考核一级。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考核乡(镇、街)。考核内容必须有利于确保全市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3、年中考核。各县(区)每半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在自查的基础上,市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和百姓测评,督促各县(区)按期完成责任目标。
  4、年终考核。12月底,由各专项考核督查工作小组组织力量根据考核以及日常检查、各县(区)自查自评情况、百姓测评情况,评为优、良好、一般、较差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县(区),由各县(区)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对考核公正性进行监督。然后将考核结果提请市领导小组审定。

  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附:
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
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一、萍乡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曾庆红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周 敏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朱信萍 市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张学民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胡立勤 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
崔传鹏 市长助理
李昌圣 市政府秘书长
周瑾晟 市民政局局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思圣 市监察局局长
丁琪军 市审计局局长
龙启连 市教育局局长
刘永葆 市卫生局局长
谢新明 市建设局局长
谭庚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建明 市交通局局长
江明昆 市统计局局长
待 定 市农业局局长
黄 焰 人民银行萍乡中心支行行长
戴 苏 市扶贫办主任
二、市就业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肖秉毅 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万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永葆 市卫生局局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钟永清 市卫生局副局长
钟亿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少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市义务教育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万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龙启连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肖秉毅  人行萍乡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六、市经济适用房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张学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兰先湖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南纯 市房管局局长
成 员:廖海荣  市住房办主任
    陈文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七、市低保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星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瑾晟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亿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八、市扶贫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星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 苏  市扶贫办主任
成 员: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徐广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刘少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左申根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
九、市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和提高人民群众收入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立勤  市政府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邓绍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巫裕云  市交通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十、市财政配套资金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信萍  市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邓绍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易正贵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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