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3:48:55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五十八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六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0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一律按我市制定的招标文书范本编制(招标文书范本见附件1至7)。招标人修改或者添删招标文书范本内容的,在招标文书送交审查时应就删改的内容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书由市人民政府认可的机构负责编制。

第四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投资项目必须选择资质好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提高一个级别档次进行招标。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书,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法制局会签,再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书,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国家或省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由本市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省和本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至少各在一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发布。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文书的评议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有关专家组成;招标人可委派本单位1名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方面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不派人参加;

(三)业主代表以外的其他评标委员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本市缺乏同类专家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可向省级专家库申请借用专家。抽选评标专家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封闭评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八条 招标文书中确定的评分细则,按照本市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评标办法。

(一)施工项目评标办法:

1、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经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2、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两阶段低价评标法”,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5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出最低价者中标。如果评标阶段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只有4名,则以前4名的低价者中标;如果有效投标人只有3名,则以前3名的低价者中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投标无效;

3、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投资额较大的施工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即对技术标、商务标计分权重按总分的40%和60%比例计算分数,商务标计分以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4%为最高分,总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标办法:

1、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性服务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先开启勘察、设计、监理方案标书进行评审给分,后开启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将上述2项评分结果相加,得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最高限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条第(一)、(二)项投标有效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为废标。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招标文书的约定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

(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

1、凡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

2、不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其中5000万元部分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15%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资信证明(汇票或保函);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划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除留存5%至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外,余款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不计息分期退还中标人。用于代垫征地款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从第4个月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应留存工程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1年后拨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书严禁以下内容或者类似表述:

(一)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市;

(二)违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的10天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及属下单位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三)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规范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组建市级政府评标专家库,并实施专家年审轮换制度;

(二)对办事不公、违纪违法的评标专家予以严肃查处和追究;

(三)各中介服务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合理、合法编制招标文书,规范运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肃纪律,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其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

第十七条 一经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在媒体公告中标单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十八条 县(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一) 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条件、必须提供的资料及须知

(二) 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媒体

(三)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书报送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四) 施工项目二阶段技术标评分细则

(五) 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六) 监理项目评分细则

(七) 勘察设计项目评分细则





















附件1: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条件、必须提供的资料及须知



一、报名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审和资质年审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含 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报名;

2、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经营中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由银行出具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资信证明(汇票或保函);

二、报名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报名时备查);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报名时备查);

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

4、由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状况表。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名审查后原件退回。

三、外地企业中标后应在10日内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将被通知购买招标文书(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媒体



国家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是:《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指定媒体是:《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市指定媒体是:《潮州日报》、《潮州建设信息网》。

































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书报送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招标公告(3份);

2、招标文件(3份);

3、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书审查意见书(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复印件1份);

6、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4:施工项目二阶段技术标评分细则



1、总体概述,包括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优9分、良6分、中3分、差0分)
优: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良:对项目总体认识充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中:对项目有一定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差:对项目总体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8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6、技术施工方案(优20分、良14分、中7分、差0分)

优: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一定的表述,方案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表述,方案不可行。

7、施工重点、难点部位的阐述和解决、保证措施(优10分、良6分、中3分、差0分)
优: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先进、合理的建议,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合理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一定了解,有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表述,措施不可行。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9、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措施不可行。没有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
10、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优10分、良7分、中4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承担违约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1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及管理经验(优10分、良7分、中3分、差0分)
优: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得鲁班奖。
良: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省级样板工程或省级双优工程。

中: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基本合理。
差:项目经理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不齐备。

12、拟派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近3年来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的,得3分(必须是本人任技术负责人的已竣工工程,需提供有效证明);没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或没有提供有效证明的,得0分。

13、工程获奖情况。近5年来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得5分;近3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省级样板工程奖项的得3分;近2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良工程奖项的得1分。































附件5: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一、技术部分(40分)

1、总体概述,包括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良:对项目总体认识充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中:对项目有一定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差:对项目总体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6、技术施工方案(优5分、良3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一定的表述,方案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表述,方案不可行。

7、施工重点、难点部位的阐述和解决、保证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先进、合理的建议,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合理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一定了解,有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表述,措施不可行。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9、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措施不可行。没有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
10、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承担违约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1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及管理经验(优4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得鲁班奖。
良: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省级样板工程或省级双优工程。

中: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基本合理。
差:项目经理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不齐备。

12、拟派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近3年来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的,得2分(必须是本人任技术负责人的已竣工工程,需提供有效证明);没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或没有提供有效证明的,得0分。

13、工程获奖情况。近5年来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得2分;近3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省级样板工程奖项的得1分;近2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良工程奖项的得0.5分。

二、报价部分(60分)

比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降低4%得分最高为60分,其余得分见下表(用插入法)。

得分数
48
50
52
54
56
58
60
58
56
54
52
50
48
46

比平均值递减(%)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
+2
+3

备 注
凡高于平均值3%及以上者均得46分(报价平均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附件6:监理项目评分细则



一、技术部分(60分)

1、投资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良:目标明确、方法可行、措施具体、有针对性。
中:目标基本明确、方法基本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差:目标不明确、方法不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2、进度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良:目标明确、方法可行、措施具体、有针对性。
中:目标基本明确、方法基本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差:目标不明确、方法不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3、质量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知发〔2012〕36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濠江区经信局:
  新修订的《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专利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专利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定标准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评定标准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二)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了重大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性突出;对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贡献大,在推动本地区、本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发明专利具有明显的潜在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人对专利运用和保护积极主动,成效显著。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评定标准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了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性较强;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贡献较大,在推动本地区、本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人对专利运用和保护较为积极主动,成效良好。
  三、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评定标准
  (一)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设计水平高,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功能和造型协调,符合环保要求。
  (二)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对专利保护措施得力。
  四、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评定标准
  (一)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符合环保要求。
  (二)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对专利保护措施较为得力。
  五、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评定标准
  (一)发明人(设计人)近五年来的有效专利主要在本市申请。其发明专利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推动了本区域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在本市实施并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具有潜在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是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其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后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近五年来未曾获得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第四条 参评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必须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有效、真实。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专利有效性证明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
  第六条 参评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在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制定专利奖各专业具体评审标准;
  (二)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评定汕头市专利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三)对汕头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汕头市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专利、科技、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人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机械、化学、电子和工业设计  等四个专业评审组,负责项目初评工作,评审组由相关专业专家和专利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初评结果报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类别随机挑选产生。
  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组中指定熟悉专业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规则:
  (一)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书面评审方式按照评审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由专业评审组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对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考察。
  (四)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专利奖的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七)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奖评选结果
  在《汕头日报》和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汕头专利信息网公示,公示期15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凡单位未加盖公章和匿名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的核实或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拟奖项目、等级和拟奖发明人(发明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汕头市专利奖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三万元;获得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一万元;获得汕头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的,每人奖励六千元。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项目予以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三十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十六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十二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八万元。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领取奖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兑现发放至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发放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该单位近两届申报专利奖资格。
  第十九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 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