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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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
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 《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九条 平台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明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评审委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三明市科技局,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及设置
第七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运用科学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科技研发及推广项目: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
2.经实施,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服务平台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在我市进行应用推广。
(三)基础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并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
第八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各奖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其完成人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章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候选单位。
(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已按国家、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评审(或鉴定)或获得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认定等。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转基因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按隶属关系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组织推荐。
(二)市直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三)驻三明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完成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由各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将本年度报奖项目及课题组成员排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告日起15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逾期不再受理。
未经公告的报奖项目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聘请省、市行业专家对报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及理由或不予授奖理由。
(四)表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审查及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在本年度专业评审开始前处理完成的,可提交本年度评审;未处理完成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及个人,由三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人民币,二等奖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2万元人民币;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与评审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经费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及处罚。
第二十条 参与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进步奖,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