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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5:42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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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修、装饰等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政府融资资金,城市资产经营收入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由建设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制《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并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或概算、施工说明、技术要求、工程期限等能够满足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活动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程序、现场踏勘、文件答疑等。采购文件应确保技术要求清晰、评审办法合法合理,主要条款完整,廉政责任明确,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于开标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并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由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连同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文本格式。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拨款一般执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二)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相关依据;(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签字;(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拨款申请和其他拨款依据进行审核拨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规避政府采购和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施工、验收,提出拨款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因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不到位,出现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全权负责对施工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因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造成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严肃处理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德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建设单位组织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质量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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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6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


  为推进“三个转变”,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大经营城市力度,充分利用绵阳城市建设成果,鼓励有偿、有序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增加人气、烘托商气、凝聚财气,使整个城市既井然有序,又繁荣兴旺。
  同时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产出率,增强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再投入的能力。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资源是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城规划区80平方公里内。
  第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使用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偿使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审批与有偿使用费缴纳分离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专项收入缴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
  (一)依附于城市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性项目;
  (二)经批准临时改变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性质的占道项目;
  (三)利用城市公用设施和城市空间所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广告项目;
  (四)城市公用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项目;
  (五)其它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
  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和利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竞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利用未实行津补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竞标、拍卖收入的40%由市财政返还该单位作为场租费。
  根据户外广告位置所处的地段及广告经济价值的不同,具体确定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办法。
  第八条 利用文化广场、铁牛广场等公共场所举行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条 城市设施占用有偿使用:
  经营性占道(含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亭等)、施工堆码占道、临时建筑占道和机动车停车场占道实行有偿使用。对可进行公开拍卖的停车场应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开挖根据道路的等级、铺装材料、使用年限以及开挖所造成的损失,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二条 损坏路沿石、护道桩、护栏、窨井盖、路灯杆等市政设施及花、草、行道树,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三条 有偿使用费、道路开挖费和市政设施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除人行道停车场外的其他停车场的有偿使用工作,市城管办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位、公共场所、人行道停车场经营性占道有偿使用以及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招标、拍卖等工作,市财政、物价、经贸、交通等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1987年3月14日,国家标准局


原国家出版局报批的“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为: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代替GB788--6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76.8:372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671
GB788--87
Formats and their sizes of books and magazines 代替GB788--65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图书(含教科书)和杂志,不适用于需要采用特殊开本的图书和杂志。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716--1983《印刷技术--教科书与期刊--未裁切单张纸与已裁切单页的尺寸》。
1 符号,代号说明
1.1 标准中的A,B,表示开本尺寸系列的符号。
1.2 A和B符号后面的数字,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裁切次数。如A4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四次裁切为16开;A5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五次裁切为32开。
1.3 下表中未裁切单张纸尺寸后面的M,表示张纸的丝绺方向与该尺寸平行。
2 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开本及其幅尺寸如下表:
--------------------------------------------------------------
| | 已裁切成开本
系列 |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 | 开数|代号| 公称尺寸
------|--------------------|------|----|------------------
|880×1230M | 16|A4|210×297
|880M×1230 | 32|A5|148×210
|880×1230M | 64|A6|105×144
|900×1280M | 16|A4|210×297
|900M×1280 | 32|A5|148×210
|900×1280M | 64|A6|105×144
------|--------------------|------|----|------------------
|1000M×1400| 32|B5|169×239
|1000×1400M| 64|B6|119×165
|1000M×1400|128|B7| 82×115
--------------------------------------------------------------
3 允差规定
上表中各种开本尺寸的误差,均为±1mm。

附录A: 过渡期间的一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参考件)
由于设备,纸张以及原有纸型等原因,新旧标准尚需有个过渡阶段。原787mm×1092mm纸张的开本,可作为过渡期间(到公元2000年)仍可沿用但要逐步淘汰的一种非标准开本。其规格尺寸仍按原标准的规定执行。即:
mm
----------------------------------------------------------------
| 开 本 尺 寸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16开本 | 32开本 | 64开本
----------------|--------------|--------------|--------------
787×1092|188×260|130×184|92×126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提出,由国家出版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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