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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3:29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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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市[2008]20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贵州、云南、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当前抗震救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加强产销衔接,严格质量监管,维护流通秩序,对于保障灾区农产品供应、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抓好“三夏”农业生产的同时,切实搞活市场流通,保证灾区主要粮油和鲜活产品不脱销不断档,价格不大涨不大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销衔接,保障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

  灾区农业部门要促进辖区内农产品合理调运,在抓紧组织恢复生产的同时,鼓励轻灾区积极向重灾区调运,充分挖掘当地的供给潜力。要在摸清当地生产供给能力和消费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省提出需要调入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和时间,为协调省际间调运提供依据。要鼓励当地经销商积极走出去,扩大采购量,增加供应。要抓紧指导批发市场开展恢复重建,支持市场修复交易设施。

  非灾区农业部门要调查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货源,掌握本地市场农产品集散情况,为向灾区调运农产品做好准备。要密切与灾区农业部门的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沟通,及时掌握灾区对外埠农产品的需求情况。要积极组织引导并支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等市场主体向灾区调运农产品,特别是灾区周边省份要就近增加对灾区的市场供应。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证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深入开展“助奥”行动的同时,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认真做好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农药、兽药等使用管理,严查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并防止群众误食误用。要积极推进当地农产品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安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市场质量抽检,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进出货经营台帐。要密切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因个别事件引发消费者的过度反应。特别是受灾地区,当前要加强生猪等产品检验检疫,严防病死畜禽、水产品和腐烂变质农产品进入流通消费环节,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健康。

  三、维护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发布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供需和价格信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大市场、大流通来调剂余缺,既要防止灾区出现供应紧张局面,又要防范灾区鲜活产品在集中上市季节滞销卖难,避免价格大起大落。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销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利用展会、网络等平台大力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支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同时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经销商的管理,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借机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省份农业部门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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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6〕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9.4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府令〔2005〕50号)、《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珠府令〔2003〕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珠海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逐步迈向小康。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大部分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经过历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但是缺乏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三是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先进城市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豆制品加工业、三鸟屠宰业等行业,规模较小,规范欠缺,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四是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较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办),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珠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应急机构,负责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政府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事故时,负责做好与市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2.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突发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导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事故涉及的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公安、监察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统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外发布的信息,经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要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市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事局牵头,市台湾事务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城管、农业(海洋)、安全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卫生、财政、建设、国土、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对事故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1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3.2.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有扩大的趋势。
3.2.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逐步扩大。
3.2.1.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蔓延。
  3.2.2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报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和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其中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或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各区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必须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必要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启动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理。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1.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1.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2.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1.3.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3.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3.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3.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镇(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故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较大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2.3启动本预案后,迅速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事态控制: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全面查封事故涉及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其中,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的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报市长和市委书记,请求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珠海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珠海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组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和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用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采用适当方式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举办1至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浅谈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郭辉


  和简易程序一样,调解制度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此,不适用调解被看成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色,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许多教科书还把它作为一种特有的原则,教化成千上万的莘莘学子。行政诉讼真的与调解格格不入吗?行政诉讼真的不需要调解吗?
  一、调解制度的现实需要
  事实胜过雄辩。由于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缺失,使得行政案件当事人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后,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从而使判决结案率在降低,撤诉结案率在急剧提高,且居高不下:1994年撤诉率为44.3%,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62.4%;1995年撤诉率为50.6%,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54.8%;1996年撤诉率为54.0%,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51.7%;1997年撤诉率为57.3%,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56.6%;1998年撤诉率为49.8%,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60.7%;1999年撤诉率为45.0%,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64.6%;2000年撤诉率为37.8%,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率占69.0%.这些大量的撤诉案件,归结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原告起诉后到法院判决之前,认识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情况,因而主动撤诉;二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谅解因而撤诉;三是虽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但由于原告的主观原因或经过法官“做工作”,原告撤回诉讼。
  以上三类情况中,无论哪一种,都有“调解”转“撤诉”的成份,尤其是后两种,本应调解结案而不得不转为撤诉的比例更大。可见,虽然行政诉讼的制度设置上没有调解,而司法实践中调解却大量存在。最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没有法院主持的调解,是否存在非法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行政机关以势压人,欺压弱者,使行政相对人违背自愿;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反悔得不到执行的情况。
  为了消除这些可能出现的弊端,就必须让调解制度堂而皇之地走入行政诉讼的殿堂。
  二、 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设置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必须解决行政机关有无实体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回答建立调解制度是否将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问题。
  1、行政机关对行政职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实体处分权是调解产生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公认的观点。关键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实体处分权。反对建立调解制度的观点认为,行政职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它同时又是一种职责,是职权、责任、义务的统一体,行政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既不可变更,也不可放弃,否则就是失职。由此推论,行政诉讼不宜建立调解制度。
  初看起来,这种排斥调解制度的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千万不能被这种表面的逻辑推理所误导。首先,行政职权的实施方式不是死板固定的,其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固然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但我们绝不可幼稚地、天真地认为法律的适用就是法律与事实一一对应的过程,法律是针对某一类事实反复适用的,而事实是千变万化的。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法律规范再严密也不能涵盖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即便涵盖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也不能严密到与多变的现实一一对应到可以按图索骥的程度。事实上,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不仅限于适用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法律,“即使在法律条文拘束较强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原色原味。”这样看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身就是行使处分权。与民法上民事主体行使处分权不同的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要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但不能因为有更多的法律约束就否定处分权的存在。
  案例:某市开发“花园广场”,拆迁公司为被拆迁户李某提供了甲地现房安置方案,但李某以甲地偏远为由拒绝搬迁,拆迁公司遂申请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裁决李某必须在十日内腾空现住房,搬迁至甲地安置房居住。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裁决。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和房管部门协调,原告李某在乙地自找了安置用房,并与诉讼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以10万元现金补偿安置。按现行法律,原告与第三人只能案外和解,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结案。如果引进调解制度,效果就不同了,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完全可以达成调解协议:①原告与第三人用10万元现金补偿安置;②被告的行政裁决不予执行。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时代变化,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处分权的范围。随着福利社会的到来,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职能的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职能的内容不仅仅是管理,还包括服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再是硝烟弥漫的对抗,往往表现为互相联系的合作,既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又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行政行为的行使过去单方性、强制性很突出,如今却十分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行政机关不断寻求与被服务对象的合意。在行政程序中,既然存在着行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一致,我们就没有理由排斥行政诉讼调解存在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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