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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2:01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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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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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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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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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4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较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鉴定(评审),并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500元。
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五条 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奖金,其奖金数额至少高于一等奖的2倍,对项目主要完成者给予重奖。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地区、设区的市科委进行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二)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省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系统完成的,并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民用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赣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完成的,并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以及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所在地区、设区的市科委申报,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根据异议的性质,由初审单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
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完成者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各地区、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奖金来源从当地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9日

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0号
━━━━━━━━━━━━━━━━━━━
  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
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
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材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统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
  2、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
位承担。
  3、省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
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
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
工作,委托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行业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8、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
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
行业管理。
  (二)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
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中央委托省管和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
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中央委托省管、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
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
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
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
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
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
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
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
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
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
保密、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编制建设行
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与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政务信
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省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年度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
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
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执行
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
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
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技术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
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
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对中央委托省管工程项目、省属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
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
标准的执行;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拟订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
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
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定;指导房地产登记发证
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监督执行;做好房地产评估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
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
住房基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
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
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拟订
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因公出访
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
  监察厅派驻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建设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
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
建设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
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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