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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8:53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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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5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示: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编制的财政预算,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协调及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承办部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应当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审查: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联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府公告栏;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与承办部门联系,查询、复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承办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当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不如实、不认真做好反馈信息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施行过程中,进行修改调整并需要公示,公示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连政发〔2004〕105号),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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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2件规章、规章性文件:
  一、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982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1992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1985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八、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九、上海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规定(1995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一、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199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三、上海市建筑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四、上海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1951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规则(1950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六、上海市房地产移转手续规定(1951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七、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八、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1987年1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九、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十一、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二、上海市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若干规定(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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