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5:16:12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

1957年1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在本会常
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地方工作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1.协助常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地方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调查、研究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改进工作的意见。并且推广、交流地方工作的
经验。
  二、地方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本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三、地方工作委员会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地方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工
作。
  五、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六、本简则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17日在维尔纽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