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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30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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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处置办法由市拆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拆迁补偿以上述两证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是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的,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手续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补偿。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宅基地证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拆迁住房面积。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
确认的安置面积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拆迁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企业用房及其它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1.5—2倍的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营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交拆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内,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将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移装、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九条 拆除在租用集体土地上建筑的各类房屋,按合法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宗教房产、文物古迹、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及附属物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使用的监管。资金监管的具体方法由市拆管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拆管办负责安置房源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的拆迁项目,及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合理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报市拆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价格由市、区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拆迁安置房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拆迁人不得随意变更被拆迁人姓名。
第三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用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等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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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惠民,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为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意义
  民生科技是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发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民生事业加快进步,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在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生科技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们加快培育和发展了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绿色建筑等民生科技产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民生科技已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育了新业态,开发了新市场,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增加了新就业。民生科技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对民生科技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改善、防灾减灾等重大民生需求将日益紧迫,加快发展民生科技已成为“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要把握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要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开展民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示范,着力加强民生科技队伍建设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医疗健康科技发展,突破重点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现代医学、药物创制技术,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二是促进公共安全。大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重大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是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勘探与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四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突发性灾害天气、农林病虫害、突发重大事故和灾难等,开发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和应急救灾重大装备,加强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一批重大民生科技工程,着力解决重大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1. 实施全民健康科技工程。加强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研究,建设完善的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等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提高疾病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研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残障人群康复和生活用具研制并实现产业化,培育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调动多方力量,普及健康知识,促进适用健康技术和产品在广大农村和社区的示范推广。要加强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建立强身健体科技公共服务网络。
  2. 实施公共安全科技工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技术装备。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提高我国风险与危机管理水平。
  3. 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支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呼吸清新空气。大力开发饮用水净化技术、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居民城镇饮用洁净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科技示范,消除垃圾污染。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强村镇低成本自助建造技术开发,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促进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镇绿化、园林建设、水环境整治与湿地保护等,建设宜居生态环境。
  4. 实施防灾减灾科技工程。加快发展台风、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的精细化预警预报技术,建立灾害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防范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快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应急技术创新,增强抵御重大地质灾害的能力。加快发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防灾减灾技术装备产业化。建立完善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网络,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开发灾后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发全球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民生科技发展能力建设
  1. 加强民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把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在健康、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民生科技重大需求和任务的牵引拉动,锻炼和培养民生科技队伍。支持和吸引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民生科技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民生科技的创新创业。
  2. 强化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在全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在民生科技领域的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民生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加强民生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发展民生科技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要率先开展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要积极探索发展民生科技的新模式、新机制。
  4. 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五、营造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民生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科技,把发展民生科技作为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把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真抓实干。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和机构支撑方面要给予支持。要把加快发展民生科技作为部际会商和省部会商的重要主题,凝炼目标、明确任务、共同推进。
  要切实加大对民生科技的投入。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民生科技研究开发的支持,逐步提高资源配置份额。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产业化。加大对民生科技应用示范、用户工程、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采购首台(套)民生科技产品的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民生科技事业。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民生科技产业。把发展民生科技相关产业作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支持方向。制定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型企业的发展和民生科技产品的开发。
  要积极推进民生科技国际合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民生科技作为重要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深化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注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合作。
  要加强民生科技的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远程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社会对民生科技认知水平。大力开展民生科普、民生科技帮扶、救助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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