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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17:57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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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9]1928号


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安排意见》(中发[2008]17号)精神,为保障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供应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平稳有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和全国经济运行工作会议以及近期的专题会议都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在国庆节即将来临之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是搞好庆祝活动,营造喜庆、热烈、欢乐、祥和气氛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负责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各项工作。
二、对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各项庆祝活动已陆续展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力量对已经做出的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督促检查,仔细排查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搞好产运需衔接,保证重点电厂煤炭供应。各重点产煤省要引导煤炭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生产供应,确保用煤需求。各地要抓紧组织对重点电厂煤炭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对目前库存处于警戒线以下的电厂,要督促和帮助企业抓紧组织货源。运输部门要把库存偏低电厂,尤其是京津唐地区库存偏低电厂的煤炭抢运,作为近一个时期运输组织的重点,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在9月中下旬使库存恢复到合理水平,为稳定电力生产供应提供基础保障。
四、强化统一调度,做好发供电工作。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做好设备维护,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水电厂要加强水库大坝的安保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强统一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与电厂、用户的沟通协调,加强线路巡检、重点环节的值班和值守;特别是京津唐电网,要进一步提高安全供电的可靠性,制定周密的保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庆祝活动期间供电万无一失。
五、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稳定供应。各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加强运行调节和产销衔接,通过提高产量、增加储存、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资源调运等措施,稳定市场供应。各地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合理安排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加大液化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北京等重点地区及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点领域用气需求。
六、精心组织,做好客货运输工作。各地经济运行调节工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运输部门的沟通衔接,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保证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和企业生产需要。运输部门要根据客流变化情况,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确保客运平稳有序,并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车站、码头、机场及各类公共运输工具上传播。要加强交通枢纽、重点中转港口、运输瓶颈环节的客货运输组织工作,及时通报相关运输信息,防止出现大量旅客滞留和货物严重积压现象。
七、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提高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有关环节的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强化应急演练,以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对煤电油气运保障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要继续做好甲型流感疫苗生产、调运、储备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切实保障防控工作需要。
八、做好国庆节假日期间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监测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动态,按规定安排值班,做到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值守。要加强巡查,排除隐患,对影响平稳运行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重要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立即协调,妥善处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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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一、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二、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三、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四、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抄送: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山东、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福建、湖北、河
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
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附件一:

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倍医币谰莸囊恢痔逵势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3∶0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实际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况需要统一摇奖时,由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游戏规则摇出该场足球比赛结果,并与其他场次比赛结果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称为1注,每注2元。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惟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一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成本费15%。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
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的奖金(50%),优先扣除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剩余部分为浮动奖级奖金总额,称之为“浮动奖彩池”。按照预先设定的“浮动奖彩池”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
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注数平均分配。
如当期某奖级无人中奖,则该奖级的奖金转入下期最高奖级奖金总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则只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七条 总局彩票中心从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的奖金存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发行成本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资金数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管理;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28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胜负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场次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胜负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指定的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胜负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胜平负共有3种预测结果:
(一)“3”:主队胜,客队负;
(二)“1”:主队与客队平;
(三)“0”:主队负,客队胜。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一场比赛的3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场比赛的结果做出预测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场比赛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胜负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两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胜平负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12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胜负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数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二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胜负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进球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进球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13支球队的进球数量。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进球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支球队的进球数共有4种预测结果:
(一)“0”代表未进球;
(二)“1”代表1个进球;
(三)“2”代表2个进球;
(四)“M”代表3个(含)以上进球。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支球队的4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支球队进球数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进球彩票每注2元。

投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球队队名。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进球数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 猜中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
二等奖 猜中其中12支球队的进球数;
三等奖 猜中其中11支球队的进球数;
四等奖 猜中其中10支球队的进球数;
五等奖 猜中其中9支球队的进球数;
六等奖 猜中其中8支球队的进球数。
第十七条 足球进球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7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三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一、二、三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进球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四、五、六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分别为:
四等奖每注300元;
五等奖每注30元;
六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比分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比分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6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比分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共有16种预测结果,分别为:
1∶0、2∶0、M∶0、2∶1、M∶1、M∶2、0∶0、1∶1、2∶2、M∶M、0∶1、0∶2、0∶M、1∶2、1∶M、2∶M
其中“0”代表未进球,“1”代表进一个球,“2”代表进2个球,“M”代表进3个(含)以上球;列前位为主队进球数,列后位为客队进球数。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场比赛的16种比分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6场比赛的每一种比分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比分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6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比分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5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三等奖猜中其中4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四等奖猜中其中3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五等奖猜中其中2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比分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6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4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比分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固定为:
三等奖每注800元;
四等奖每注50元;
五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8年8月19日解放军报第3版全文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党支部(基层党委)决定由军人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军人委员会应当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一)士官选取和晋级;

  (二)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

  (三)骨干配备;

  (四)技术培训;

  (五)表彰奖励;

  (六)毕业学员分配;

  (七)困难人员救济;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荐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就前款所列事项组织民主推荐,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拟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推荐的人选名额、标准、条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推荐人选一般先由班、排(分队)提名,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选产生。应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30%;应选人数不足10人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40%;应选人数为1人的,推荐人选数为2人。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该事项人选。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军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以外确定人选的,必须报对该事项人选有审批权的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向军人大会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评议:

  (一)本单位首长;

  (二)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党支部(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采取动员教育、评议对象述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和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评议对象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满意票超过1/3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监督:

  (一)军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军官、骨干文明带兵情况;

  (三)官兵遵纪守法情况;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伙食管理情况;

  (七)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民主监督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官兵听取一次本单位首长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报告。

  军人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对官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至迟不超过1个月;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上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代表,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队)酝酿讨论,军人委员会根据多数官兵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军人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本单位全体官兵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官兵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军人大会是开展民主活动、实现官兵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军人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军人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推荐事项的,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4/5的人员到会;但驻地分散、难以按照规定人数召开军人大会的,可以由班、排(分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报军人委员会汇总。

  军人大会由军人委员会负责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或者作假。讨论选举、推荐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军人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事务公开栏,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关情况,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官兵参与民主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批评和监督;相互尊重,平等参与,平等议事;坚决执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化。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制度。军人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委员和组员参加。主要学习我军民主传统和有关法规、上级指示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军人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首长可以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民主活动。军人委员会各组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应当作记录。


  第三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军人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重点是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并听取官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军人委员会每月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和情况,应当随时请示报告。各组应当及时向军人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军人委员会组织全体军人参加的活动,应当报本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战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战单位的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首长的作战意图,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灵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作战准备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传达领会上级的命令、指示,分析官兵思想和战术技术情况,明确军人委员会各组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官兵讨论落实作战计划的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作战编成的调整变化情况,健全军人委员会组织;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前动员,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临战训练,激发战斗精神,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作战实施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坚定官兵敢打必胜的信心;

  (二)根据指挥关系变化和人员伤亡情况,迅速调整恢复军人委员会组织;

  (三)发动官兵进行战斗互助和战斗间隙中的战评活动,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做好官兵心理防护,开展瓦解敌军工作;

  (五)督促官兵执行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作战结束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指示要求,对休整或者回撤归建期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动官兵开展战评活动,总结作战中的经验教训;

  (三)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评功评奖活动,做好评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发动和组织官兵做好照顾伤病残人员、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搞好庆功活动,宣传战斗英雄的模范事迹。


第七章 党组织、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员或者政治部(处)负责人分管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层民主建设状况,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宣扬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军人委员会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析军人委员会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帮助官兵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三)支持和督促军人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积极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民主活动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四)每年对军人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基层党委)对军人委员会委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帮带;

  (五)为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审查批准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听取工作汇报;

  (二)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引导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民主活动;

  (四)研究处理军人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五)选准配强军人委员会工作骨干,加强经常性的培养;

  (六)为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军人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八)统筹协调军人委员会与团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讲评军人委员会工作和评比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织、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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